立法如何实现正义
立法如何实现正义
立法如何实现正义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根本价值。
千百年来,人们对于何为正义,以及如何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对于法制建设来说,立法活动是开端,是重中之重,因此,要使法律符合公平正义,实现公平正义,就必须强调立法过程中的公正。
本文将从立法的角度入手,探讨法律应该如何实现正义。
在分析立法如何实现正义之前,我们需要先界定正义的标准。
对于法学意义上的正义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学界并没有统一的答案。
正义这个概念里包含了平等、自由、公平等等价值追求,对于正义,每个时代都有不同的标准。
最早开始对正义的概念进行探寻的是古代西方的哲学家们,他们认为正义与道德紧密相关,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智慧与善,不正义是愚昧和恶,人们做正义之事有利,做不正义之事无利。
”而柏拉图则认为:“每个人在国家内应做他自己份内的事。
”这种每个人在自己所属的位置上尽自己的义务便是柏拉图所认为的正义。
但柏拉图的正义观是建立在奴隶制的不平等之上的,这样等级观念之下的正义本身就包含了不平等不公正的因素。
到了亚里士多德,正义的观念有了重大的发展,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分配的正义是指将资源与权利按照比例分配给公民,而矫正的正义则旨在弥补分配的正义遭到的破坏。
此外,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观点:“法治就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本身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这体现了“恶法非法”的观念,强调了法律要合乎道德,其本身要体现公平正义。
到了近代,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曾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功利主义的核心思想是:如果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幸福,它的组织就是正确的和正义的。
但这种正义观却无法保障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
针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罗尔斯在整合前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正义理论,并将其正义理论体系浓缩为两大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强调必须确保程序上每一个社会个体自由地享有公平机会和平等权利,另外还应以差别原则救济社会上的最少受惠者。
立法如何实现正义
立法如何实现正义正义,是指合乎道德、公正、公平的原则和价值观念,是社会发展的基石。
而立法作为一种制度手段,通过制定和修订法律来实现正义。
立法如何实现正义,是近年来广受关注的问题。
首先,立法需要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
公正是指依法依规平等对待每个人,不偏袒不偏袒任何一方。
而公平是指各方在法治的基础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确保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平等和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这可以通过拥有透明的立法程序、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充分考虑社会的多样性等方式来实现。
其次,立法需要立足于人民的利益。
正义的实现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因此,立法必须考虑到人民的需求和利益,服务于人民的利益。
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了解和考虑人民的利益,尊重人民的权利和意愿,符合广大人民的期望。
这可以通过开展民意调查、听证会等方式来了解人民的意见和需求,从而制定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
再次,立法需要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弱势群体,如儿童、老年人、少数民族等,他们的权益往往容易被侵犯。
立法应该关注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这可以通过设置特殊法律条款、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力度等方式来实现。
此外,立法需要尊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个人的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立法不能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个人的权利,避免滥用立法权力。
同时,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
最后,立法需要始终坚持法治原则。
法治是指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原则。
立法必须遵循法治原则,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总之,立法实现正义需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体现人民的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尊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并始终坚持法治原则。
通过合理的立法设计和有效的立法执行,才能实现正义的目标,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的保障。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途径
(四)诚实守法——维护正义
受制于法律(维护正义)。
公平正义存在于拥有良法之治的法治社会中
社会公平正义需要通过法治途径实现
三、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实现公平正 义的途径
国家层面:
分配正义(立法) 矫正正义(司法)一)科学立法——分配正义
1、要充分反映和汇集民众意愿
2、要有效沟通和协调不同的利益诉求 3、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制度
(一)公正司法——矫正正义
1、要充分尊重司法规律
2、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3、要维护司法权威
(三)保护人权——以人为本
1、保障人权作为基本的价值追求
2、要注重个体的地位和价值 3、协调各种矛盾冲突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途径
一、何谓社会的公平正义
1、公平正义的概念 社会各方面利益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
盾和其他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 得到切实和实现。
2、公平正义的社会意义
协调社会阶层关系 政权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体现。
二、如何理解公平正义与社会的关系
1、如何理解社会的公平正义 柏拉图:“正义存在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的
和谐关系之中。”《理想国》
亚里士多德:正义“只存在于那些相互关系
受制于法律的人群之中,法律存在于于有着 不平等可能性的人群之中,因为司法意味着 对正义和不正义的区分。”《尼各马可伦理 学》
2、公平正义与社会、法治的关系为: 公平正义存在于和谐社会之中,是和谐社会
的结果。
和谐社会之前提为人群关系(天然不平等)
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
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法院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公众旁听;第二,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当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公众可以旁听审判的全过程,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判等。
在英美法系国家和瑞士,甚至允许公开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当事人和旁听者能够目睹法官们的争论及其结果;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传统观念是把法院作为一个权威机构面对外界,它的判决是一致的判决,法官的文官心理也保证其不泄露合议庭的少数意见。
但是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态度有了缓慢的变化,至少日本法院和德国宪法法院是允许公布不同意见的。
第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判决都必须公开宣告。
程序公开原则长期以来被视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云:“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
这并不是说,眼不见则不能接受;而是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程序公开原则的主旨就在于让民众亲眼见到正义的实现过程。
这一过程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具有提示、感染和教育作用,同时程序公开提供了对诉讼过程实施社会监督的可能,“如果公正的规则没有得到公正地适用,那么公众的压力常能够纠正这种非正义。
”。
程序公开是司法民主程度的标尺。
由古至今,受程序的技术性所影响,各个时代各个国家诉讼程序的公开程度不相一致,总的规律是:司法审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程序的公开性也越高,反之,司法审判越是具有专制特征,程序的秘密性越强。
在罗马早期的法定诉讼和程式诉讼中,诉讼程序从审理到宣判完全公开。
随着帝政时期司法专制主义的加强,秘密审判程序普遍适用于司法实践。
在中世纪,无论是教会诉讼还是世俗诉讼,都主要采用秘密方式进行,诉讼的整个过程基本是封闭的,不仅对社会而且对当事人也保持着一种隔绝状态。
法律如何捍卫正义
法律如何捍卫正义在当今社会,法律是捍卫正义的重要工具之一。
它旨在保护每个人的权益,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然而,法律如何捍卫正义的方式却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和方法。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通过制定法规、维护司法独立和实施公正审判来捍卫正义。
首先,法律通过制定法规来捍卫正义。
法规是法律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它们规定了公民应当如何行动,以及禁止了某些不正当的行为。
例如,各国的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政府的职责和权力。
这些法规确保了人们的权益受到保护,有效地捍卫了正义。
其次,司法独立是法律捍卫正义的关键因素之一。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能够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司法独立的存在确保了判断案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保护了每个人的平等权利。
如果司法不独立,就很难保证正义的实现。
最后,公正的审判是法律捍卫正义的关键环节。
通过公正的审判,法官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合理的判断。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确保他们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接受公正的裁决。
只有在公正的审判中,正义才能得以实现,社会秩序才能得到维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律捍卫正义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制定法规时可能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导致了法律的执行难度。
例如,某些法规可能缺乏明确的规定,法律适用中可能存在模糊性和争议性。
其次,法律的执行和维护也需要依靠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如果执法人员贪污腐败,徇私舞弊,就会影响到正义的实现。
此外,某些国家的司法体系可能受到政治干扰,导致司法独立受到威胁,正义无法真正实现。
为了进一步强化法律对正义的捍卫,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和民主参与,确保法规的公正和合理。
其次,加强司法机关的自律和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政治干预的发生。
此外,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最后,推动国际司法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犯罪和非法行为,实现全球正义的普遍捍卫。
立法与立法正义的实现
、
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 正; 同样 , 某 些法律制 度 , 不 管 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 , 只要它们不正义 , 就必须 加以改造或者废 除。 ” 只有 代表正 义价值 、 体 现公 平精神的法律制 度才 能保证 “ 良法之 治” 不至于 耽 于幻想。 良法要求立法 正义 , 立法正 义是法律正 义 的第一道门槛 , 也是形成“ 良法之治 ” 的前 提。 从我 国的法治建设状况来看 . 从1 9 9 7 年党 的十
现有立法 , 推进立法正义 的实现。应 当校正立法 的宗 旨, 弘扬 法律 的正义价 值; 坚持立 法民主化 , 畅通 民众参 与立 法 的渠道 ; 倡导立法程序公开 , 保 障利 益主体公平博 弈; 加 强立法审查 , 做 好法律 清理与备 案工作。 关键词 : 立法 ; 立法正义 ; 法律正义 中图分类号 : D 9 2 0 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1 0 0 3 — 0 7 5 1 ( 2 0 1 4 ) 0 2 — 0 0 5 2 — 0 5
生产关系 , 并奠定 和巩 固物质 基础上 的上层建筑 结
面的评判—— 只有符合 社会通行 的道德观 的立法才
代表 着正义。这里 必须强调 的是 , 道德标 准本身并 不是 绝对的, 而是具有相计 h 生, 会 随着社会环境 的变
构。通俗地讲 , 立 法其实是对 国家形态 中以权 力和 权利为代表的利益 的一种分 配。第一 , 立法要分 配
存在 的问题, 如正义价值在立法中未得到充分彰显 , 立法 对弱势群体 的权益保 障不足 . 立法 民主化程度 不高 , 立法程 序不规 范等 。为了实 现“ 良法之治 ” , 避免 我国法治建设 走 向歧路 . 理论 界应 当对这些 问
题作 出回应 、
法律如何体现公平正义
法律如何体现公平正义一、概述本来在之前我是个对法律没什么好感的人,一直在感觉上总认为法律是个讨厌的家伙,总是在一个劲儿地要求“人必须怎样”、“不准怎样”,一点都不讲情面,没有一点人情味儿。
而很多的法律条文又生涩难懂、让人捉摸不透,而又充斥着诡辩,就是律师想怎样解释就怎样解释,很难真正地主张到人们所强烈要求的正义。
刘星的书中以简单易懂的文字作出的解释和介绍,使我对法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增加了一点思考。
下面我就根据我对《古律寻义》的理解来谈一点感受和思考吧。
应该说从古至今,正义和公平一直都是人们不断追求的东西。
从古代中国人对“义”的推崇,到各国资产阶级革命所希求的“民主”;从韩愈的“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到卢梭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体现了人类对一种公平得以实现、正义得到推崇的社会秩序的追求。
在现在这个物质、文化等各方面都全面发展和繁荣的时代,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的调配更加需要公平和正义的社会秩序来规范。
由于各种人们一时还无法根本改变的差别的存在,公平和正义的社会秩序除了要依靠社会道德的不断完善和提升来维护,更重要和直接的还需要通过法律这一带有强制意味的手段来规范,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体现公平正义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极为必要的。
刘星的这本书,主要就是顺着“法律如何体现公平正义”这一线索来展开的。
(当然这里的法律不仅指法律条文本身,还包括法的整个从制定到实施再到反馈修订的过程。
)在书中很多篇文章里,他利用几个小故事做引子,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几个方面分别谈到了如何使法律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
二、关于公平正义的看法中国人对公平正义的看法是其实一个很模糊的概念。
一方面要符合“报复论”,即古语所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之类;另一方面又要“和气生财”,“你好我好大家好”,能和解的最好就和解,没必要老是纠缠不休;在强调公平的同时,我们的古人还特别注重维护“伦常”这类东西:比如说在《家族的长辈与小辈》这篇文里,“同是一个‘伤人’,常人处罚轻一点,家族小辈处罚重一点”(这在当今社会当然是不可取的,但古人他就偏要这样),就体现了古人维护家族长幼秩序的观点。
法律与社会正义法律如何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法律与社会正义法律如何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法律与社会正义:法律如何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当我们谈到法律,不可避免地要提到社会公平与正义。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的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保障公民的权益,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并针对其中的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 制定和执行公正的法律法律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石。
在现代社会,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体系,用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权利。
公正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每一个人,不分种族、性别、社会地位或财富差距。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可以确保社会中不存在特权阶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社会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
2. 打击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全法律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在社会中打击犯罪行为,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犯罪行为的存在会造成人们权益的侵犯、社会秩序的破坏,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
法律通过明确的罪责和刑罚,有力地威慑着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保护了每个人的权益。
3. 解决争端和纠纷,实现公正审判社会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争端和纠纷,而法律的作用在于提供一个公正的解决机制。
通过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人们可以在法庭上解决争议,接受公正的审判。
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法律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审判和司法保护。
这样,社会公平与正义就能够得到实现,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4. 建立社会福利体系,实现公共利益法律还可以通过建立社会福利体系,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
现代社会中,法律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规划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可以保障人们的基本福利,提供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这样的福利体系不仅能够缩小贫富差距,提升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工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制定和执行公正的法律,打击犯罪行为,解决争端和纠纷,建立社会福利体系,法律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并为每个人提供了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如何推进司 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如何推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何推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司法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那么,如何推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呢?首先,要确保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不受其他权力的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这就要求在制度设计上,要明确划分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的权力界限,防止行政权力对司法的不当干预。
同时,要保障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的独立性,使其能够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公正地处理案件。
其次,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是关键。
司法人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他们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
在选拔司法人员时,要严格标准,选拔那些具有良好法律素养、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人才进入司法队伍。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机制,对违法违纪的司法人员要严肃处理,确保司法队伍的纯洁性。
完善司法制度也是推进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制度,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案件的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另一方面,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要强化司法机关的自我约束和管理,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外部监督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推进司法公正还需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只有当公民具备了较高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支持司法工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法律知识,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同时,要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诉求,理性参与司法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浅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
浅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摘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一样,是我国社会长治久安、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程序正义的价值,确保其有效落实。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在整个法律理论体系当中,将“正义”划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此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确保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能得以有效落实。
然而,我国的司法机关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笔者将从程序正义的特征、价值人手,分析程序正义在我国司法环节难以实现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程序正义的特征(一)程序正义具有保障性。
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的实现保驾护航,其能够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过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在现实社会中,实体正义存在不易确定的情形,此时,可以用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足球比赛中争议进球的处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如果主裁判当时很难判断进球是否有效,那么边裁的认定及相关的争议处理程序就会被用来确定进球的有效性。
概括的讲,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实现具有保障性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当有关实体正义的规定不完善时,程序正义可以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
第二,当实体正义存在错误时,程序正义可以起到矫正的作用。
第三,当实体正义难以分辨时,程序正义可以起到确定的作用。
(二)程序正义具有易见性。
英国有句古老的法谚:“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看着被伸张。
”虽然实体正义是终极目标,但人们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实体正义不易确定。
同时,社会个体认知程度的多元性,也导致了在现实社会中很难形成统一的正义观。
所以实体正义存在不能实现的真空,也就不能“眼看着被伸张”。
相比之下,程序正义却是容易实现的、是看得见的正义,诸如审判公开制度、回避制度等等。
(三)程序正义有利于当事人定纷止争。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相同的判决,程序的正当与否对当事人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对—个充分行使了诉讼权利的人来说,即使是败诉了,也会欣然接受审判的结果。
论实现社会正义对法治保障的作用
LegaI S y st e m A nd s oci et yf叁整!圭塾金三!!!竺!!星型遴圈箧图藿论实现社会正义对法治保障的作用摘要本文通过对于正义、实现正义的方式、法治理念以及社会正义对于法治保障的促进等四方面的分析,论述了实现社会主义对法治保障的作用,以期对相关理论的进一步深化有所助益。
关键词社会正义法治法治保障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IO)|I—00l-02一、正义的基本内容(一)古代中国的传统学说中的正义界定有学者指出,在中国古代的众多经史子集中,从未出现过正义这个名词,从而该词无论从中国哲学史还是伦理学史中部未获得过某个定义式的范畴。
”但是笔者认为,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无论从国家统治还是学术领域内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据,那么应该说有关正义的思想可以从仁与礼这组概念中获取。
先秦儒家实行以仁和礼为基石的狭义正义观念。
因为从儒家的视角看来,君臣之问,父子之间,人与人之间部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异化格式型伦理关系,也就是所谓的“贵贱有序,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
2’在仁、礼和正义这三者关系中,也呈现出一种倒等腰三角形的样式。
礼作为一种外在约束规范,旨在为正义提供制度保证;而仁作为一个人的道德准则,其在内心起到激励作用。
”’我们认为,中国占代社会中传统意义上的正义观,可以解释为:在不平等的起点下,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的平等权利与普遍自由不予认可,只有部分人才能获取所有职位的可能。
总之,在马克思主义的语境下,正义这一价值判断无论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标准来说都是历史下的产物、生活中灵动。
如果不考虑经济基础、具体风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当、不客观了;我们需要“理解万岁”。
(二)西方视野下的正义内容1.美德意义下的正义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对师徒对于正义理论的阐述对后世包括近现代西方政治体制产生了不可估计的影响。
柏拉图对在他的《理想国》中对正义下了这么一个定义:“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
程序公正及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
程序公正及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程序公正,是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政策时应遵循公正合理的程序(流程)安排。
程序公正的基本特征有普惠性、公平对待、多⽅参与、公开性、科学性等。
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有助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有助于协调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有助于限制政府权⼒对于社会公正可能的不当⼲扰、有助于减少社会公正实现过程中的技术性失误、有助于形成社会成员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和信任。
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1、平等性原则根据契约理论,法律⾯前⼈⼈平等。
没有平等就不会有正义,就不会有和谐幸福的⽣活,平等是法治的根本性原则,有平等才有⾃由,平等使每个⼈成为公民,才是民主的逻辑基础。
平等性原则确⽴了法律⾯前⼈⼈平等。
因为有平等,才有公民参政议政、进⾏⾏政监督、参与诉讼程序的资格。
平等程度的实现过程就是⽂明的进步过程。
平等原则在宪政程序的体现,是⼈⼈都可以参政议政、进⾏民主监督、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提出⽴法建议权、平等的享有权利和⼈⾝⾃由、平等的经济权利。
最重要的是保障最低限度的基本权利,如⾔论⾃由、⽣存权、民主权、财产权等,这些权利。
正是这些基本权利的不可改变性,才使公民能够作为⼀个独⽴⾃由的⼒量成为社会基本⼒量保持社会正义实现的可能。
宪法规定了权⼒的分制,权⼒的分制使⾏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有了可能。
没有权⼒的分制就会形成权⼒的独断,程序在专制者⼿中是没有意义的,对被专制者⽽⾔就是形式,没有实质意义。
宪政程序是⾏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基础和源泉。
⾏政程序的平等性。
⾏政⽴法、执法、⾏政救济必须体现法律⾯前⼈⼈平等的原则,必须平等对待和平等的保护。
司法程序上的平等性。
在民事诉讼上当事⼈的平等性,即诉讼权利的平等,给予各⽅当事⼈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的主张、意见、证据和执⾏上给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在⾏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上,由于⾏政机关和侦查控诉机关的优势地位,还要强调⾏政机关和侦查控诉机关的义务,以达到诉讼程序的实质性平等和对权利平等的实质性保护。
当代大学生如何做到公正法治
当代大学生如何做到公正法治法治内蕴着人性追求,具有内在的人性价值。
应当以人性论的分析方法分析法治,这对于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当代大学生如何做到公正法治,希望大家喜欢。
当代大学生公正法治篇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都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一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加强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
近年来,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
过去五年间,仅国务院就向全国人大会提交39件法律议案,制定、修订了137件行政法规。
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立法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
要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产品质量和安全、规范政府自身行为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立法;特别要注意加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
加强立法工作重在提高立法质量。
要创新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机制,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
在法律法规起草、修改过程中,要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政府的组织、政府的权力、政府的运行、政府的行为和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法律如何应对社会不公正现象
法律如何应对社会不公正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公正现象在我们的社会中愈发突出。
这些不公正现象包括但不限于不平等待遇、社会歧视、腐败现象等,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法律应当起到应对不公正现象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应对社会不公正现象,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加强立法力度首先,为了应对社会不公正现象,我们需要加强立法力度。
公正与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立法应当围绕着实现公正和正义进行。
针对不公正现象,我们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对于不公正行为的惩罚措施,以此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此外,我们也可以通过立法来推动各个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创建保障公正的法律环境。
二、强化执法力度除了立法,执法力度也是应对社会不公正现象的重要手段。
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于不公正行为的侦查和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此外,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执法制度,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此增强公众对法治的信任。
三、提高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对于应对社会不公正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我们应当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法律水平和职业素养。
同时,建立完善的司法机制,确保案件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审理。
此外,加强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让公众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是预防和应对不公正现象的重要途径。
通过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我们可以提高公众对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了解,增强公众对法律的遵守意识。
此外,还可以通过法律意识教育来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和法律素养,提高公众对社会不公正现象的认识和抵制能力。
五、加强国际合作社会不公正现象往往具有跨国性质,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应对。
国际社会可以加强合作,分享经验,共同应对不公正现象。
通过建立多边合作机制,制定全球性的公正规范,我们可以共同努力推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论法的正义性及其实现途径
试论法的正义性及其实现途径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一种价值美德和价值理想。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从没停止过对正义的探讨,特别是在西方形成了成熟的正义理论学说。
然而正义的有效体现是法对正义价值的确认与保障,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正义越来越成为法的价值追求与目标。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一、关于正义的概念正义一词最初是由西方传来的。
西方法文化的核心问题就是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故而正义成为学者和思想家们永久的话题。
一方面,正义虽然是一个众说纷纭的价值观念,然而,中西方在解释正义时都认为其兼有公平、公正、正直的含义,并且与法密切相连。
“正义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它表现为以正义的要求作为其追求目标,并将其确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
法是正义的体现,正义始终与法相伴。
推动着法律的进化,形成了法律精神上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
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
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其内涵虽在不断的演化之中,但是,所变化的只是正义的枝节问题,正义的实质内涵在人类生活的历程中并无太大的变化。
这就意味着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能背弃正义的一般要求。
二、正义与法的关系一般认为,正义是指公平的对待他人和公平的分配财富,它是一种道德上的善。
正义作为法的价值之一,虽然不是法的价值的全部,但是正义具有很大的概括性,几乎所有的价值准则都可以在最后归结为正义,因此正义与法的关系相当密切,被视为法的首要价值。
首先,法与正义的关系体现为正义对法的制约作用。
主要表现在:正义是法的先导性理念。
法是在正义理念指导下产生形成的;正义是法的其他价值实现状况的总体评价标准。
论立法的正义性原则
论立法的正义性原则摘要作为法伦理观念的正义表达了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条件下,以权利的合理性分配为核心内容的法律道德价值需求。
因此,分配正义是立法的正义性原则。
关键词正义立法分配正义一、作为法伦理观念的正义蕴涵正义作为法伦理观念的核心理念之一,古往今来,植入人们的内心深处,寄予了人们关于法律的崇高的道德价值理想和不懈追求。
一方面,人们往往将法律视为正义的化身和实现正义的手段,认为法必须蕴藏、体现和实施正义,无论是古代中国的“独角兽”还是西方社会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都表达了这种象征性的心理意向;另一方面,正义又为法律奠定了原则和基础,成为历代人们衡量实在法好坏善恶的根本标准。
符合人们心目中正义观念和价值标准的实在法则为善法,易被人们亲近与接受,反之,则为恶法,易遭人们疏离与抗拒。
然而,正义到底是什么,至今仍莫衷一是。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具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①但有一个古老的思想始终支配着正义观念,并且作为标准获得了普遍必然的形式,这就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
从柏拉图、查士丁尼、西塞罗到托马斯阿奎那、埃米尔布伦纳都表述了类似观点。
只是,在不同的社会物质生产条件下,“应得”的标准有所差异,也就影响着人们对于正义的理解。
如在封建小农自然经济与土地所有制之下,等级与身份的差别决定了“应得”的份额;而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之下,财富则取代身份成为“应得”的标准。
而“应得”实际上即意味着权利,其构成了权利的范围与界限。
可见,作为法伦理观念的正义表达了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条件下,以权利的合理性分配为核心内容的法律道德价值需求。
这种需求作为当时社会人们普遍理性的反映。
是对蕴涵于一定社会物质生产关系中体现社会发展客观必然规律的伦理属性的规范性表达。
二、分配正义是立法的正义性原则当代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确立了本质上有别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生产目的、运行机制和分配方式,使得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发生分裂和对抗的商品生产的自为和为他的伦理二重性重新统一起来,并相对凸现了为他性的一面。
民事立法中的公平正义
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就能得 到赔偿 , 有 的就 得不 到。例 如在交通 肇
事罪 中, 造 成 被 害 人死 亡 的 , 即 町追 究 被 告 人 的刑 事 责 任 , 同 时 依
是 维持公 平正 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 坚守这道防线是法律工作者神圣
而 不 可推 卸 的职 责 而这 其 中 , 立 法 活动 又是 一 切 的 源 头 , 因此 , 立
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被害人家属可 以得 到按照 交通书故发 生
地 平 均 生 活 费 汁算 的 1 0年 死 亡 补 偿 费 , 如有被 抚养 人的 , 还 需 给
法公 正, 在公平正义的维护 中显得 尤为重要。 【 关键词】民事责任 公 平正义 立法公正
解 决 不好 这 个 问 题 , 不 仪 会 造 成 实 际 上 的 司法 不 公 . 还可能 导
频率高等特点 。公平作 为 为一种 价值评 价形 式 , 渗透 在社 会各 个
领域 , 甘 l f 法 的关 系圮 为密 切 特别 是立 法 , 1 因为 立法 公平 是 『 j i 『
民事 立 法 中 的 公 平 正 义
◆张 昱
( 南 民 族大 学 )
【 摘要】公平正 义是法的价值 所在 , 一切 法律 规 范的制定 , 都 不能与 何 民事救济来抚慰 精神 创伤 , 这 显然有 违法 律的公 平。最典 型 这 一 基 本 的 价 值取 向相 背 离 。法 律 具 有 引导 社 会 行 为、 调整社会 关 的例子就是 , 同样是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 , 在 有 的 案 件 中 被 害 系等作用 , 是社会秩 本基本
如何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实现
如何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
在当今社会,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幸福安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并非易事,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根本保障。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建立健全公正、透明、科学的法律体系,才能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加强立法工作,确保法律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各种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
同时,要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出现法律漏洞和模糊地带,让法律真正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和保障。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公正执法,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
执法者要摒弃特权思想和人情关系,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无论是权贵还是普通百姓,只要违反了法律,都应该受到应有的制裁。
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让人们相信法律能够维护公平正义。
此外,加强司法公正也是至关重要的。
司法是解决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要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他们能够公正、廉洁地审理案件。
同时,要加强司法公开,让司法过程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教育公平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
教育是改变命运的重要途径,每个孩子都应该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等原因,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仍然存在。
为了实现教育公平,我们需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特别是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促进师资力量的均衡分布。
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和贫困地区任教,提高这些地区的教育水平。
同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技术让优质教育资源能够覆盖到更广泛的地区,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教育差距。
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
理论前沿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3江 帆 内容提要:近现代法律形式正义的困境是经济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或契机。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契合了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精髓,其价值构成承载了经济法特有的理论意义和制度目标。
不仅如此,经济法渐进形成和完善的规范形式、责任机制及救济措施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实质正义的价值立场。
关键词:经济法 正义 形式正义 实质正义江帆,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引 言正义的产生根源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和利益的纷争,正如休谟所言,“假若人类能够得到自然界提供的一切丰富的东西,或者,假若人们对其他人都抱有对自己一样的同情和怜悯,那么,正义和非正义,对于人类来说,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相反,人类本性的自私和有限的宽容,以及自然资源的贫乏,才产生了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法则”。
〔1〕2500年前,古希腊哲人们已经对正义的诸问题进行了深刻而全面的讨论,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尽管苏格拉底以他缜密、思辨的口才最终证明了正义是智慧与善,不正义是愚昧和恶;人们做正义之事有利,做不正义之事无利,〔2〕但并不能以此终结人们内心对正义的疑惑。
事实上,对正义的探索已经成为人类社会价值范畴永恒的元问题。
法律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法律正义虽然只是社会正义的一个分支,却凝聚了人类最高的理性品质,它不仅渊源于人类的宗教情感、伦理判断,而且高于这些感性范畴,并始终回应着其他社会行为规范的要求。
然而,正义在法律层面应当如何解释?古往今来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视角和表述。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主要强调了正义的主观向度,认为正义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愿望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愿;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英国哲学家赫伯特·斯宾塞认为,自由是正义观念中的最高价值;而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对法律正义进行探索后发现,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呈现不同形状和相貌,但尽管如此,他仍然认为正义总是与理性、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等价值紧密相连,而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适当的平衡,乃是有关正义主要考虑的问题。
立法上_适用法律上平等(2篇)
第1篇一、引言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规定的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
立法上适用法律上平等,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保障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立法上适用法律上平等的含义、意义、实现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立法上适用法律上平等的含义1. 立法上平等立法上平等是指在我国法律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应当遵循平等原则,确保所有公民在立法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避免因立法不公而导致某些群体权益受损。
(2)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公民能够对立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3)立法内容应当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 适用法律上平等适用法律上平等是指在我国法律实施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遵循平等原则,确保所有公民在司法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司法机关在执行判决、裁定时,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3)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三、立法上适用法律上平等的意义1. 保障公民权益立法上适用法律上平等,有助于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防止因立法不公而导致某些群体权益受损。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上适用法律上平等,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消除社会不公现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提高法治国家建设水平立法上适用法律上平等,有助于提高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四、实现立法上适用法律上平等的途径1. 完善立法程序(1)加强立法调研,深入了解社会实际情况,确保立法内容符合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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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如何实现正义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根本价值。
千百年来,人们对于何为正义,以及如何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对于法制建设来说,立法活动是开端,是重中之重,因此,要使法律符合公平正义,实现公平正义,就必须强调立法过程中的公正。
本文将从立法的角度入手,探讨法律应该如何实现正义。
在分析立法如何实现正义之前,我们需要先界定正义的标准。
对于法学意义上的正义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学界并没有统一的答案。
正义这个概念里包含了平等、自由、公平等等价值追求,对于正义,每个时代都有不同的标准。
最早开始对正义的概念进行探寻的是古代西方的哲学家们,他们认为正义与道德紧密相关,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智慧与善,不正义是愚昧和恶,人们做正义之事有利,做不正义之事无利。
”而柏拉图则认为:“每个人在国家内应做他自己份内的事。
”这种每个人在自己所属的位置上尽自己的义务便是柏拉图所认为的正义。
但柏拉图的正义观是建立在奴隶制的不平等之上的,这样等级观念之下的正义本身就包含了不平等不公正的因素。
到了亚里士多德,正义的观念有了重大的发展,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分配的正义是指将资源与权利按照比例分配给公民,而矫正的正义则旨在弥补分配的正义遭到的破坏。
此外,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观点:“法治就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本身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这体现了“恶法非法”的观念,强调了法律要合乎道德,其本身要体现公平正义。
到了近代,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曾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功利主义的核心思想是:如果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幸福,它的组织就是正确的和正义的。
但这种正义观却无法保障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
针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罗尔斯在整合前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正义理论,并将其正义理论体系浓缩为两大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强调必须确保程序上每一个社会个体自由地享有公平机会和平等权利,另外还应以差别原则救济社会上的最少受惠者。
根据已有的对正义理论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对于正义的讨论都或多或少的涉及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概念。
所谓实体正义,追求的是结果上的,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即“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而程序正义,强调机会上的平等,即“自由平等原则”。
现代英美法系国家十分重视程序上的正义在实现法律正义上的作用。
美国学者富勒认为法律正义的基础主要在于其程序自然法,并提出了程序自然法的八项原则,他认为只有符合这八项原则的法律才能称之为法律,将程序性或形式性标准作为评价法律正义性的标准。
而我国在实践中则恰恰相反,重实质而轻程序,为了实质上的公正有时会忽略程序。
笔者认为,制定一部公平正义的法律,需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不可有一方偏废。
我们既要追求实质上的正义,追求结果的公平,制定符合实际,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的良法,也要重视立法过程本身的合理性,使立法程序符合正义。
立法要实现实体正义,就需要符合道德要求,实现分配正义。
为此,要做到科学立法,正确分配权利与义务,并且要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一、科学立法:立法活动是法律产生的开始,是一系列法律活动的基础。
立法必须制定良法,否则便会从源头上影响法律在实践中的适用与运行。
因此,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坚持科学立法。
坚持科学立法,首先要求立法时必须遵循客观规律,法律内容必须与实践的发展相符合,与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相符,不能违背规律,与客观世界背道而驰。
其次,立法要符合社会理性,要符合一般的伦理道德。
法律如果与社会理性相悖,与大众所认可的一般道德标准不符,则不能被认为是良法。
典型如纳粹德国时期的立法,有诸多违背人性,违背伦理道德之处。
此种法律虽然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但如果明显超出了一般人所能认可的范围,即是恶法,不能将其作为合格的法律加以适用。
最后,立法过程中要提高立法技术,保证法律条文的规范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二、正确分配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内容,而立法的主要任务就是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
在分配中方能协调社会利益,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平等。
为了实现公平公正的分配,正确分配权利与义务,就要达到权利义务的平衡。
不能将权利过多的赋予某一群体,也不能给一方分配过多的义务。
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一是要认识到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有多大的权利就要担负起相应的义务,避免在立法中割裂权利与义务的联系,造成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
二是我们要注重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互补功能,如果法律想要在社会中能够被长期适用,就必须要求其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与互补性。
三、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进入21世纪后,对于人权的保障逐渐被世界各国重视起来,将人权写入法律,以立法的方式保障公民权利,是对基本人权最有效的保护,也是最能体现法律民主性的一点。
我国对于人权保障的缺乏一直是最为其他国家诟病的一点,因此,在各部门法的立法过程中加强对人权保障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更能实现实质上的立法正义。
目前我国已经将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条款写进了宪法修正案,现在需要做的是在各部门法的修订中增加有利于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更应如此。
我国的刑侦活动在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例如侦查活动中的证据认定常常不符合程序,暴力取证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屡见不鲜,以及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各方面权利保护的不足,这些都是我国实践中突出的问题。
类似问题的存在固然有执法者自身的问题,但更多的还是由于法律规定上的漏洞,以及我国对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等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力度的不够。
《刑法》,《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事项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甚至生命息息相关,在这一领域做好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才能真正维护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立法要实现程序正义,就必须健全立法制度,完善立法程序规范,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公开性,透明性,切实保障公民在立法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一、保障公民立法提案权:我国的立法程序主要由立法准备活动,提案,审议,表决,签署,公布等环节组成。
其中立法的提案环节是在实践中非常重要但又存在着严重问题的一个环节。
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也就是说,我国《立法法》规定了各国家机关,以及代表均有提出议案的权利,但是对于普通公民是否有向有关机关提案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如何行使,均无规定。
在参考国外法律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很多国家均通过一定方式赋予了选民直接提案的权利,而我国对于公民提案的权利却一片空白。
公民通过提案的方式参与法律的制定是其参与立法最直接有效的途径,能够充分表达公民的声音,保证立法的民主性。
因此,要保证立法程序上的正义,应该对公民如何行使提案权的权利作出具体规定,予以保障。
二、提高立法的公开性与透明性:立法的公开与透明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原则,是立法实现正义的必然要求。
对于立法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我国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立法从提案,到审议,到表决的一些列过程,很少直接公布于人前。
国外对于法案的审议,表决等过程会在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实况转播,而我国的这些过程则不会呈现在大众视野之中。
实时转播,让人民了解法案产生的过程,能够最大限度的将立法透明化,保障公众的知情,监督立法的权利。
此外,我国近年来还从国外引进了立法听证制度,这一制度能够有效提高立法的公开性与民主性,但遗憾的是,实际立法过程中,听证并不能完美的发挥作用。
“听而不立”的情况比比皆是,听证制度成为一纸空谈。
针对以上这些情况,我们需要尝试着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实时公开立法过程,同时根据目前存在的问题,对听证制度重新作出具体规定,细化听证制度运作的流程,增强其可操作性,让民众看得到立法,参与立法过程。
三、加强立法监督:对于立法的监督,我国在2015年新通过的《立法法》中予以了高度重视。
《立法法》中规定的备案审查制度对于修改法律中存在的错误,保持法律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持法律的正义性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的立法审查机制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具体运作起来还是差强人意,有诸多不足。
新的《立法法》对于中央与地方备案审查明确了提起审查的主体,建立了立法审查的层级体系,增加了备案审查的反馈要求,与过去相比是一大进步。
但是,对于审查之后不合格的法律文件,对其相应的制定机关缺乏问责制度。
我国法律法规不备案,不按时备案的情况在现实中一直存在,因为法律没有对其违反规定的相关行为予以惩罚,这无形中削弱了法律的执行力。
因此,加快对不备案的国家机关的问责机制,才能更好地贯彻备案审查机制。
综上所述,要在立法过程中实现正义,需要从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两方面入手。
为实现实质正义要坚持保障公民合法利益,制定良法;为实现程序正义要完善立法制度,严格依照程序立法。
这样才能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在程序上合格,在内容上合理,符合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