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如何实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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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如何实现正义

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根本价值。千百年来,人们对于何为正义,以及如何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对于法制建设来说,立法活动是开端,是重中之重,因此,要使法律符合公平正义,实现公平正义,就必须强调立法过程中的公正。本文将从立法的角度入手,探讨法律应该如何实现正义。

在分析立法如何实现正义之前,我们需要先界定正义的标准。对于法学意义上的正义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学界并没有统一的答案。正义这个概念里包含了平等、自由、公平等等价值追求,对于正义,每个时代都有不同的标准。最早开始对正义的概念进行探寻的是古代西方的哲学家们,他们认为正义与道德紧密相关,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智慧与善,不正义是愚昧和恶,人们做正义之事有利,做不正义之事无利。”而柏拉图则认为:“每个人在国家内应做他自己份内的事。”这种每个人在自己所属的位置上尽自己的义务便是柏拉图所认为的正义。但柏拉图的正义观是建立在奴隶制的不平等之上的,这样等级观念之下的正义本身就包含了不平等不公正的因素。到了亚里士多德,正义的观念有了重大的发展,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是指将资源与权利按照比例分配给公民,而矫正的正义则旨在弥补分配的正义遭到的破坏。此外,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观点:“法治就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本身应该是良好的法律。”这体现了“恶法非法”的观念,强调了法律要合乎道德,其本身要体现公平正义。

到了近代,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曾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功利主义的核心思想是:如果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幸福,它的组织就是正确的和正义的。但这种正义观却无法保障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针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罗尔斯在整合前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正义理论,并将其正义理论体系浓缩为两大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强调必须确保程序上每一个社会个体自由地享有公平机会和平等权利,另外还应以差别原则救济社会上的最少受惠者。

根据已有的对正义理论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对于正义的讨论都或多或少的涉及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概念。所谓实体正义,追求的是结果上的,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即“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而程序正义,强调机会上的平等,即“自由平等原则”。现代英美法系国家十分重视程序上的正义在实现法律正义上的作用。美国学者富勒认为法律正义的基础主要在于其程序自然法,并提出了程序自然法的八项原则,他认为只有符合这八项原则的法律才能称之为法律,将程序性或形式性标准作为评价法律正义性的标准。而我国在实践中则恰恰相反,重实质而轻程序,为了实质上的公正有时会忽略程序。笔者认为,制定一部公平正义的法律,需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不可有一方偏废。我们既要追求实质上的正义,追求结果的公平,制定符合实际,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的良法,也要重视立法过程本身的合理性,使立法程序符合正义。

立法要实现实体正义,就需要符合道德要求,实现分配正义。为此,要做到科学立法,正确分配权利与义务,并且要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一、科学立法:

立法活动是法律产生的开始,是一系列法律活动的基础。立法必须制定良法,否则便会从源头上影响法律在实践中的适用与运行。因此,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坚持科学立法。坚持科学立法,首先要求立法时必须遵循客观规律,法律内容必须与实践的发展相符合,与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相符,不能违背规律,与客观世界背道而驰。其次,立法要符合社会理性,要符合一般的伦理道德。法律如果与社会理性相悖,与大众所认可的一般道德标准不符,则不能被认为是良法。典型如纳粹德国时期的立法,有诸多违背人性,违背伦理道德之处。此种法律虽然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但如果明显超出了一般人所能认可的范围,即是恶法,不能将

其作为合格的法律加以适用。最后,立法过程中要提高立法技术,保证法律条文的规范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二、正确分配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内容,而立法的主要任务就是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在分配中方能协调社会利益,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平等。为了实现公平公正的分配,正确分配权利与义务,就要达到权利义务的平衡。不能将权利过多的赋予某一群体,也不能给一方分配过多的义务。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一是要认识到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有多大的权利就要担负起相应的义务,避免在立法中割裂权利与义务的联系,造成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二是我们要注重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互补功能,如果法律想要在社会中能够被长期适用,就必须要求其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与互补性。

三、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进入21世纪后,对于人权的保障逐渐被世界各国重视起来,将人权写入法律,以立法的方式保障公民权利,是对基本人权最有效的保护,也是最能体现法律民主性的一点。我国对于人权保障的缺乏一直是最为其他国家诟病的一点,因此,在各部门法的立法过程中加强对人权保障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更能实现实质上的立法正义。目前我国已经将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条款写进了宪法修正案,现在需要做的是在各部门法的修订中增加有利于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更应如此。我国的刑侦活动在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例如侦查活动中的证据认定常常不符合程序,暴力取证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屡见不鲜,以及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各方面权利保护的不足,这些都是我国实践中突出的问题。类似问题的存在固然有执法者自身的问题,但更多的还是由于法律规定上的漏洞,以及我国对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等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力度的不够。《刑法》,《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事项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甚至生命息息相关,在这一领域做好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才能真正维护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

立法要实现程序正义,就必须健全立法制度,完善立法程序规范,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公开性,透明性,切实保障公民在立法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一、保障公民立法提案权:

我国的立法程序主要由立法准备活动,提案,审议,表决,签署,公布等环节组成。其中立法的提案环节是在实践中非常重要但又存在着严重问题的一个环节。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也就是说,我国《立法法》规定了各国家机关,以及代表均有提出议案的权利,但是对于普通公民是否有向有关机关提案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如何行使,均无规定。在参考国外法律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很多国家均通过一定方式赋予了选民直接提案的权利,而我国对于公民提案的权利却一片空白。公民通过提案的方式参与法律的制定是其参与立法最直接有效的途径,能够充分表达公民的声音,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因此,要保证立法程序上的正义,应该对公民如何行使提案权的权利作出具体规定,予以保障。

二、提高立法的公开性与透明性:

立法的公开与透明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原则,是立法实现正义的必然要求。对于立法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我国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立法从提案,到审议,到表决的一些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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