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的实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分配正义的实现
孙凌云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 200234)
Ξ[摘 要]分配正义问题是社会经济伦理的难点,伦理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都试图从不同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分配正义内含着经济、社会、伦理一体化的要求,是由三者有机构成的“生态”系统,因此,其实现必须综合考虑到三方面的要求,找到良性互动的最佳契合点,共同促进人的“福利”,实现对人的价值关怀。
[关键词]分配;正义;分配正义
[中图分类号]F04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77(2004)04-0086-03分配最基本的含义是对物质财富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进行的划分。在经济学意义上,它是社会化大生产四个环节中的一环,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循环链条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社会学意义上,它是社会中人们之间交往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一种人际相处的特殊准则,可以防止由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形成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侵害。分配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而正义的最经典定义是来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正义乃
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1](P 253)后来,阿奎那、穆勒、麦金太尔等人都肯定了这一提法。实质
上,正义为人之间的“利益”交往确定一个“应得”的伦理原则;“应得”乃是正义本身的最核心理念,正义在这里具有独立的伦理精神和价值意义。
综合以上对分配与正义的考察,可以看出,分配正义实际上包含了经济、社会、价值一体化的要求,其实现必须在由这三者构成的“生态”系统中进行。
对分配正义的伦理思考
在分配正义的“生态”系统中,经济、社会和价值三方面要求,是互为目的和手段的,都应充分发展自身,并能引导某种的合理运动发展和存续状态。
(一)对于分配正义的理解应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社会结成的目的是为了某种福利,“人们为了某种福利去冒险,探求生活的必须之物。所以,人们认为政治上的社团也是为了共同福利
而开始的,并由此得以维持。而且这也是立法者所要达到的目标,所谓公正就是共同利益。”[2](P 184)“共同利益”从哪来?
就要靠经济的大力发展。当前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远没有达到人们所期望的物质生活水平,因此,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社会的共同目标,而这要靠经济效率的不断提高。总之,分配作为经济过程的重要一环,应发挥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经济本身的发展不但能带来“共同的福利”,而且有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就以公正中的机会均等为例,假定效率不增长,经济不发展,机会均等的实现就会遇到困难。因为:一方面,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体系越完整,市场机制越健全,机会均等越有可能实现。比如,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的条件下,劳动者就很难获得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机会均等,从而他们之间的竞争也谈不上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进行;另一方面,机会均等的实现要依赖于市场参与者一定的市场意识、市场规则意识、机会均等意识,而这些意识的具备,是在经济发展、市场体系的完善过程中逐渐具备的。可见,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分配的社会公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但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伦理价值的实现。伦理价值具有自身的标准,体现着对人的精神关怀,人并不是单纯物质性的人,必须有自己的精神世界,人类有着美好的价值追求。“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价值规律,推动人们在市场上追求最大利润值,有利于个人与企业效益观念、竞争观念的形成;通过市场和价格体
・
68・Ξ[收稿日期]2004-05-20[作者简介]孙凌云(1975—),女,山东海阳人,上海师范大学2003级伦理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哲学、伦理学研究。
2004年8月
第21卷 第4期枣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JOURNA L OF Z AOZH UANG TE ACHERS ′CO LLEGE Aug.2004V ol.21NO.4
系自由调节人、财、物资源,有利于人们的个性解放和主体责任观念的形成;自由贸易、契约交换,有利于人们的平等、
自由观念和时间、信用观念的形成,等等。”[3](P 90)
(二)对分配正义的理解应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社会公正也是人类的美好愿望,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所期望
的就是公正和福利”[2](P 184),指出分配公正“有关于公民福利,影响着他们的生活”[2](P 204),按照美国社会学家理查德.T.
德.乔治在他的《经济伦理学》中所指出的,从道德角度看,政府干预的合理性就在于“它在不侵犯最基本的权利、不造成任何不正当伤害的同时,从本质上维护了经济制度的公平性,这种干预以保护提高这个社会的福利作为自身的目的。”要证明制度的合理性,就必须包含道德的成分,政府“必须为在这一制度下进行经济活动的个人以及全体人民谋
利益。”[4](P 186)
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强调分配作为一种结构性的制度安排,必须要体现平等自由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分配正义的天平应向最不利者倾斜,并进行了原始契约论的证明[5]。马克思对于人的社会性本质的深刻认识使我们意识到人们必须进行有效的社会合作,以便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的正义制度应将人的生存作为首先要保障的对象。基于人权理论的支持是强有力的,人有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6]政府应该为这一基本权利的维护尽职尽责,这是起码的人道主义精神,毕竟人类社会不可能、也不应该象动物世界那样残酷无情。万俊人认为“在东西方古典伦理文化传统中(如,中国先秦,古代希腊)还有着另一种可供现代社会享用的道德资源,这就
是关于人性美德的伦理观念资源。”
[7]对分配正义实现的思考
现在许多人都在关注分配上的优先性问题,或是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优先性争论,或是效率和公平的优先性争论等等。其实,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必须走出孰轻孰重、孰优孰劣的围城,回归到现实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中具体历史地考察分配正义理论,思考在当代中国,如何在分配中体现经济发展、社会公正和伦理价值一体化的正义要求。现在有人形象地将分配正义比喻为要处理好“如何做大蛋糕”和“如何分配好蛋糕”的问题,或集中为处理好经济。这就要求我们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分配正义的实现主要要处理好一个程序问题。就分配程序来讲,最为基本的是要实行机会均等。机会有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它是使每个人实现价值和保持自尊的基础;通过机会竞争人们可以获取应得的分配份额,以激发每个人的积极性和活力。实行机会均等关键是要制定公平的竞争规则,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论天资有何差异,不论贫富,也不论民族等,规则都对他们一视同仁,规则的公平为分配正义的实现提供着必要条件。因为通过这种公平的竞争,使有能力者优先获得“有限”的机会,从而更充分地发挥机会的生产性作用,防止造成机会的浪费,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因为机会意味着一种权利和责任。特别要注意,竞争规则的制定应合理、有效,保证把宝贵的机会真正让给有能力、有潜力的人,这样会在全社会营造一种珍惜机会、发奋图强的氛围,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机会的增加,机会应当逐渐惠及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即使是能力差些的人,也应有获得机会的权利,要让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抱有能够获得某机会的希望,实现社会公平和对人的价值关怀。
我国当前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中所形成的自由、平等精神是程序正义的要义。在市场经济中自发地形成了按各个生产要素供给者提供的生产要素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分配的初次分配原则。经济学家厉以宁认为“在一般情
况下,实施按效益分配,有利于微观经济意义上和宏观经济意义上的资源配置状况的改善,有助于效率的增长”[8](P 7)。
因此,要把按市场要素产生的效益分配作为基本的分配形式,这样会极大地激发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效率的提高,经济的发展,从而在更高的水平上、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正(如机会均等)的实现条件。
在程序正义的具体实现上,必须把操作步骤合理化、制度化,固定下来形成公平、有效的程序;要立足于研究中国的现实,同时要借鉴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与教训,尤其是其相关的法律资源,因为这些法律规范正是这些国家发展市场经济得失的如实体现;此外,道德良知对于保证操作的公平也是极其重要的,道德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支持性资源,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诚信教育,充分启动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监督机构及配套的技术手段和各种渠道(如媒体)对不道德现象的揭露。
(二)要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来思考分配问题,在结果上保证分配的正义性。人不是经济学上所假设的单纯的“经济的人”,而是需要和情感复杂的“社会的人”。那么,现实中人们的利益也就并不是单纯的物质利益。经济活动的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并非全部来自对自身物质利益的追求,也可能是以社会责任感、兴趣爱好或某种心理因素作为动力;按效益分配造成不同的生产要素供给者收入的差距,如果差距过大,就会引起的
・
78・孙凌云 分配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