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什么是分配正义[1]
分配正义是指与持有正义相对而言的一种关于社会财富、权利和荣誉分配的正义。
关于分配正义问题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时代,但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罗尔斯和诺齐克。罗尔斯认为,社会生活中通常存在着三种分配模式,即“按贡献分配”(实质上是一种以效率为优先考虑的分配制度)、“按努力分配”(克服了按贡献分配的缺点,接近按道德应得分配)和“按需要分配”(接近于平均主义的分配),这三种分配模式只能作为社会某一部分通行的“准则”,不能作为指导整个社会分配的原则。罗尔斯企图超越这三种模式而建立一种程序性的分配正义,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自己的分配正义主张和原则。他强调: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各种基础等——都应该被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他由此引申出两个关于正义的原则,即基本权利平等、基本自由优先的原则和表现出强烈平等主义倾向的差别原则。
诺齐克在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里提出非模式化的历史原则——权利原则,以反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他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一种模式化的历史原则,它是按照某一个确定的方面、某一个确定的标准或几个方面的平衡总额来衡量和分配的,由此得到的结果就是模式化的分配,这种模式分配会造成不断地干涉个人生活,侵犯个人权利。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主要焦点是在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是不惜牺牲某些人的个人自由权利以达到较大的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宁可让某种不平等现象存在也要全面捍卫每个人的自由权利。一般地说,罗尔斯的理论倾向于前者,而诺齐克的理论则倾向于后者。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开展了对分配正义的讨论,有些人持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观,有些人则持道义论的分配正义观,还有些人提出初次分配应以效率为准,再次分配应兼顾公平。
分配正义的内涵与价值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虽然正义具有流变性,但正义的基本含义是各得其所。作为正义的一种表现形式,自古至今,分配正义一直是人们探讨的话题,并争论不休。古罗马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法典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永恒的愿望”,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将平等的正义分为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和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并专门探讨了分配正义问题,认为合比例的才是适度的,而公正就是合比例,分
配正义就在于合比例,即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
而英国学者布莱恩·巴里曾把正义分为交换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并指出分配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到了近代,政府如何实现分配成为分配正义问题的争论焦点,形成了以哈耶克、诺齐克等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辩,前者反对任何以“社会正义”之名干预经济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措施,后者坚信通过实施“分配正义”
以保证公民的自由与平等。汤剑波:分配正义的三个前提性条件
其中,罗尔斯主义明确提出了“正义即公平”、“作为公平的正义”思想,认为分配正义的主题是社会基本机构和基本制度安排,并提出了平等的自由和公平两个原则。可见,分配正
义在现代社会逐渐演化为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分配某些资源,以提供给每个社会成员一定水平的物质待遇。
基于分配正义的内涵,接下来的问题则是分配正义是否可能及如何实现的问题。就前者而言,在于分配正义成立的三个前提性条件是否能够满足:第一,分配之客观基础可能的,即分配作为一种统一设计的制度安排是可行的;第二,分配之道德基础是可能的,即影响人们生活的非可控因素所导致的不公正应该被矫正;第三,分配的资源基础是可能的,存在社
会成员达成共识的某种分配物品。汤剑波:分配正义的三个前提性条件
罗尔斯主义从“原初状态”和“理性构建主义”、对非个人可控运气进行校正以减少自然偶然因素和社会基于的任意影响、整个社会存在共同欲求的目标并且社会能够就此达成一致三个方面对以上问题做了回答,坚信能够通过实施“分配正义”保证公民的自由与平等。作为公平的正义哈耶克、诺齐克等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则从“无知状态”和“进化主义”、自生自发秩序、整个社会没有实质性的目标和“普遍利益”等方面出发,否认“分配正义”的可能性。笔者以为,制度是一种直接的社会产物,是人类社会秩序状态的描述和结构性存在,它既具有演化的特征,又带有理性参与的特征,表现为自然环境作用的社会结果,具有“自我复制和内卷性”。理性不仅是制度的必要因素,而且能够通过改革和完善制度,促进其功能的发挥。再者,“自然进化主义”和“理性构建主义”的冲突和不可通约,并不妨碍理性对制度的改革、完善和制度功能的发挥,相比之下,制度发生的动力是制度可能性的源泉。制度发生的动力在于现实的社会需求,在于维持与增加社会的福利,分配也不例外。任何分配都是在一定社会语境中形成和发展的,并在当时具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其目的在于增加社会的福利。基于此,共同体是其内部成员理解各种领域之正义原则的基础,社会的福利则是整个社会所欲求的目标,分配制度就是通过对某些资源的再分配矫正不合理的因素以增进社会的福利。对分配正义的评价[2]
1.支持分配正义
要求分配正义的道德呼声主要来自于穷人或者弱势人群,对这部分人生存和发展的伦理关怀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举动。因为“在所谓公共利益中,最主要的是人民的生存。因为任何人对自己的出生都没有责任。所以,为了使现在已生存的所有人都得到充分的物品,即使要那些持有多余物品的人牺牲一些金钱,这也是应该的,不能说是太大的牺牲。”
经济学家庇古(A.C.Pigou)在其1920年出版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一书中论述了福利经济学的两个主要论点:一是国民收入总量起越大,则社会福利越大;二是国民收入分配越平均,社会福利也越大。经济福利在很大程度上受国民收入的数量和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间分配方式的影响。提高穷人所获得的实际收入的绝对份额,一般说来将增加经济福利。为实现分配结果的公平,必须将国民收入从富人手中向穷人那里转移。“这种转移是最重要的,它代表着分配向着有利于穷人的一方的改善。”庇古将分配的公平,尤其是有利于穷人生活改善的分配与整个社会的福利结合起来讨论,明确地说明了对社会成员公平的伦理考虑,有助于社会整体的进步和发展。
近代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Alfred Marshall)主张,在一个经济体制下应该关心那些生活在社会下层的人群。在他看来,社会财富分配上的不均,尽管没有人们经常描述的那样厉害,但也确实是经济体制中的一个严重缺陷。因此,“在不伤害人们自由创造精神与原动力,从而不会大大妨碍国民收入增长的前提下,对这种不均的任何减少,显然是对社会有利的。虽然通过计算提醒我们,要把所有收入都提高到现有特别富裕的手艺人家庭已达到的水平之上,是不可能的,但是那些低于这一水平的收入应该有所提高,即使在某种程度上要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