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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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广安府办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广安府办发[2014]3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中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职能职责,落实工作责任(一)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主体。

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依法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出采购具体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委派单位人员监督开评标及相关工作;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提交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事宜;配合交易中心处理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交易中心是政府采购交易执行主体。

依法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根据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审核采购单位采购需求,按照采购文件范本依法合规编制采购文件,就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论证及预公告征询供应商意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告发布;依法按程序组织供应商报名、开标和评审;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上报和采购项目文件档案管理;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及回复,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市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用财政资金实施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全市系统统一采购或代区、县局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市局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业务主管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装备科、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本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督导、检查采购办公室履行职责;审议或审定本局政府采购工作议案。

监察室负责人列席研究本局重大政府采购工作。

第五条市局成立采购办公室(下称“局采购办”),主任由分管财务装备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财务装备科、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各科室、所属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局采购办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本部门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三)依法委托或自行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七)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八)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局办公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负责采购保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日常办公、生活的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家具用具、生活用电器、石油制品、电子工程安装、建筑工程安装、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浙财采监字[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7〕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省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联系电话:0571-********。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廉洁高效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预防和制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过错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包括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或确认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是指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发生其他过错行为,由有关部门认定责任和追究责任的措施。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行为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行为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银财函发〔2022〕232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行为的通知市本级各预算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和政府采购领域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规范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行为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项目分包行为规范(一)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二)采购人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如有分包意向,应同时公开。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采购文件应明确具体分包意向和分包方案。

分包项目应在采购文件明确不允许再次分包及转包。

采购人应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三)政府采购项目分包方案内容包括:分包数量及分包预算,每包采购标的数量,每包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每包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每包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等。

(四)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时,如需分包可事先明确采购项目分包规定,包括: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的采购标的数量,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等要求,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验收标准等。

(五)确定分包供应商的方式由采购人自行选择确定,采购人可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定比例的工作内容,约定部分工作内容不得分包。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负责。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采购过程公开、采购结果公开和采购监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第七条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和实际需要编制,明确采购的项目、内容、数量、预算金额和采购方式等。

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应当细化到项、到具体商品或服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件。

第十二条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程序分为采购准备、采购实施、采购验收和支付结算等阶段。

第十四条采购人在采购结束后,应当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

四、采购合同和验收管理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夯基础 强监管 重规范 努力提升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夯基础 强监管 重规范 努力提升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合 的 内部 监 督 相 结 合 的 监 管 模 式 ,
入 政府 采购 预算 。在 此基础 上 , 以 将
财 政 性 资 金 作 为 偿 还 来 源 的 借 贷 资 金、 加资金、 受社会捐赠资金、 追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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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入 政 府 采 购 范 围 。“ 一 五 ” 间 , 十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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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范 围 、 购 方 式 、 购 程 序 的监 督 采 采
部 门集 中采 购 管 理 办 法 》 《 府 采 、政

评 审 专 家 、 目组 织 实 施 、 购 代 理 项 采 机 构 、 应商 质 疑和 供 应商 投诉 8 供 项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 明 晰 了 每 项 权 力 在
运行 过程 中的 关键 环节 、 险点 、 风 风 险 表 现 、 险 等 级 , 成 了 市 本 级 政 风 形 府采购 权力 运行廉 政风 险等级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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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 基础 强监管 重规 范 努 提升 采 科学 精 化 理 平 力 政府 购 化 细 管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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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工 作 紧 紧 围 绕 全 市 财 政 发 展 改 革 大局 , 持 “ 法行 政 、 法理 财 、 坚 依 依 依 法采购 ” 工作思路 , 照科学化、 的 按 精 细 化 管 理 要 求 , 以 扩 大 规 模 为 抓 手 以 宣 传 培 训 为 手 段 , 制 度 建 设 以 为 核 心 , 电子 化 平 台 建 设 为 支 撑 , 以 以 监 督 检 查 为 重 点 ,充 分 发 挥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各 项 工 作 均 取 得 显 著 成 效 。 全 市 累 计 完 成 政 府 采 购 2 5 批 次 , 采 购 预 算 7 2 9 .5 57 9 5 64 万 元 , 购 规 模 7 6 3 .2万 元 节 约 采 0 6 56 资 金 8 9 08 万 元 资 金 节 约 率 达 5 6 .3 1 .% 。 中 ,0 0 采 购 规 模 达 到 09 其 2 1年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采购项目的高效实施,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是一套规范和监督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机制,旨在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贪污腐败和其他违规行为的发生。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内外部监督机制:制定内外部监督机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内部监督机制包括事业单位内设的监察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

外部监督机制包括法律、监察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对事业单位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2. 采购程序和标准:制定采购程序和标准,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包括采购计划、招标文件、评标流程、合同签订等环节的规定,并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和标准模板,使采购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3. 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能力。

包括分工、权限、责任的明确,采购人员从业资质和职责的要求,采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以及对供应商的资质和信用评估等方面的控制措施。

4. 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责任追究。

包括采购公告、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信息的公开,以及采购结果的报告和监督部门的监督评估。

5. 违规违纪处罚制度:制定违规违纪处罚制度,对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措施等,以及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和联合惩戒措施。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的实施将有效规范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保护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贪污腐败和其他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同时,该制度也为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了监督和评价事业单位采购活动的依据,促进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对于提高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效能和规范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管理规范

政府采购管理规范

政府采购管理规范近年来,政府采购在公共资源配置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采购过程,提高采购管理效能,各级政府对政府采购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制定和完善。

本文将从采购管理流程、采购标准、供应商管理和采购文化方面论述政府采购的规范。

一、政府采购管理流程政府采购的管理流程是确保采购过程合规、透明的基础。

各级政府应建立统一的管理流程,确保采购过程规范有序,并将该流程有效地在各个环节中落实。

具体包括需求确认、采购策划、招标公告、投标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

每个环节应有明确的职责和程序,同时注重信息公开和公告透明,保障各方利益的平等与公正。

二、政府采购标准政府采购标准是保障采购品质和效益的重要保证。

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采购标准,明确产品质量和服务要求,严格落实标准执行和监督制度。

同时,也应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评价,确保其能够满足政府采购的要求。

政府还应加强对标准的修订和更新,不断适应市场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三、供应商管理供应商管理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供应商登记和评价制度,明确供应商的准入条件和评估标准。

只有具备一定资质和信誉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履行合同责任和提供优质服务。

在供应商管理方面,政府应与相关部门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共同推动供应商行为的规范化和诚信经营。

四、采购文化良好的采购文化是政府采购规范化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倡导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阳光透明的采购文化,强调采购过程中的诚信和责任意识,排斥不正当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政府采购人员应接受必要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政府还可以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营造良好的采购文化氛围,提升广大市民对政府采购的认可和信任度。

结语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对于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加大对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推进力度,进一步完善采购体制和机制,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招标人和监督人的职责》

《招标人和监督人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歹0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一财库【2003】119号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公司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论证等确认程序,并落实资金来源后,由采购人委托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按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执行与监督相互分离的原则,公司成立监督审查领导小组,对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协调、监督、检查。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分管监审部的副总经理成员:综合财务部经理、监审部经理、招标部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审部,监审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监督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二)审定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一)监审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监督、审查机构,主要职责是:1.制订、修订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代理工作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全过程监督审查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监督受理采购项目的有关投诉。

(二)招标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1.签订代理委托合同、项目备案、招标信息发布。

采购管理监督制度模板范文

采购管理监督制度模板范文

采购管理监督制度模板范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监督制度。

第二条本监督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等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确保采购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二、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第五条采购计划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预算安排制定,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预算金额等。

第六条采购预算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编制和审批,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根据采购计划和预算,制定采购方案,明确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审标准等。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八条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方式,确需采用其他方式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采购部门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条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项目的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评审和验收第十二条采购评审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确保评审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采购验收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进行,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数量、价格等符合合同要求。

五、资金支付和管理第十五条采购部门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六条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资金的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效益。

六、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采购当事人应依法依规进行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作规范)广东省政府采购暂行工作规范

(工作规范)广东省政府采购暂行工作规范

目录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第三章采购人第四章采购代理机构第五章评审专家第六章供应商第二部分政府采购规范程序第一章基本程序第二章预算管理程序第三章计划管理程序第四章公开招标操作规程第五章邀请招标操作规程第六章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第七章询价操作规程第八章单一来源采购操作规程第九章协议供货简易程序第十章网上订购反拍程序第十一章质疑投诉程序第十二章合同签订程序第十三章合同履约验收程序第十四章招标文件编写规范第十五章信息公告规范办法第十六章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一、政府采购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四、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五、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

六、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

七、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和完善竞争机制和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廉政建设。

八、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管采分离。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和制约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电子政府采购,促进政府采购透明、规范、高效。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落实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对评审专家按照“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

政府采购法与政府行为规范

政府采购法与政府行为规范

政府采购法与政府行为规范近年来,政府采购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行为规范则是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政府采购法的背景以及其对政府行为规范的影响。

政府采购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国家财政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公开。

它的出台是基于对过去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现象的总结与反思。

通过立法的方式,政府采购法将市场机制引入到政府采购中,强调公平竞争、诚信合作、依法透明等原则。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行为规范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程序和方法。

政府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购,不能随意选择供应商,以免造成“带病投标”、违法强制搭售等情况的出现。

其次,政府采购法对采购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

政府采购的程序应该包括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择、招标或询价、评标或比价等环节。

这些步骤的设定能够有效减少政府采购中的权力寻租问题,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和透明度。

第三,政府采购法对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出了规范要求。

政府部门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同的履行也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采购合同被滥用或者违法解除的情况发生。

另外,政府采购法还明确了对政府买方和供应商的监督机制。

政府买方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制度,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供应商也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加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这样可以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保障政府采购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政府行为规范是政府采购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国家的权威和形象。

在政府行为规范中,对公共资源的分配、决策程序、信息公开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政府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政府行为规范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政府职能部门可能存在的腐败现象。

它赋予公民和社会组织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利,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公司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论证等确认程序,并落实资金来源后,由采购人委托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按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执行与监督相互分离的原则,公司成立监督审查领导小组,对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协调、监督、检查。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分管监审部的副总经理成员:综合财务部经理、监审部经理、招标部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审部,监审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监督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二)审定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一)监审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监督、审查机构,主要职责是:1.制订、修订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代理工作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全过程监督审查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监督受理采购项目的有关投诉。

(二)招标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1.签订代理委托合同、项目备案、招标信息发布。

(完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为规范

(完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为规范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为规范一、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预算环节(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拟定本级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报上级人民政府发布。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提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指导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核部门预算应当审核部门预算单位是否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表;是否将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四)采购人需要调整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采购人提出的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二、政府采购计划环节(一)审核政府采购计划1、审核采购人申报的采购计划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

2、审核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政策.3、审核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全面(项目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时间、技术要求),要求是否清楚,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是否签署。

(二)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1、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1)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的项目,原则上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2)、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采购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上级指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3)、经过专家认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2、根据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人的申请、专家认证、网上公示,确定除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三、审核供应商备案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核供应商的备案资料(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审计报告、社保缴纳单、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只有审核通过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青政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8]2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构建放管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树立程序与结果并重的政府采购管理理念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放管服”力度不断加大,我市逐步提高政府采购相关标准,扩大采购单位自主权利,加大政府采购公开力度,更加注重采购活动的规范透明、权责统一和提质增效,在政府采购放管结合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个别部门和单位采购理念落后、职责履行不到位、采购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牢固树立程序与结果并重的政府采购管理理念,以程序的规范透明保证采购结果公正,并将结果导向和绩效管理贯穿于采购活动各环节,切实增强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履行好采购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督责任,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明确政府采购相关单位职责分工(一)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政府采购行为、承担采购结果的责任主体。

负责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和采购文件,组织参加开评标,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并予以公开和备案,组织履约验收并公开相关结果,支付采购资金,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保存采购档案,统计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等工作。

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

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

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督促采购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防止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纪委、省纪委有关反腐倡廉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为规则。

第二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政府采购。

未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和人员,做到职能清楚、责任明确、专人负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暂行办法》(黔财采[2007]19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以及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

未按规定和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不得实施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省财政厅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产品;列入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清单的,必须实行强制采购。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省财政厅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政府采购过程,确保公司合法合规地进行政府采购,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及内部监督管理。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制定程序应经过以下步骤:1、明确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2、收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和规定。

3、召开相关会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进行研究、讨论和修改。

4、组织有关人员对制度进行审核。

5、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审议,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生效。

四、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1、政府采购的定义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使用财政资金、国有金融资本及其他资金进行的活动。

政府采购受《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

2、政府采购的目的。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效能,同时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市场经济的建设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3、政府采购的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的主体责任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有涉及到管理、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责任。

4、政府采购的程序及责任追究。

政府采购程序应该包括项目审批、需求确认、招标采购、履约管理和监督管理五个环节。

会签机构应该对其审核所涉及的项目范围、采购方式、采购计划等方面进行审核。

采购人应该就政府采购活动所涉及的事项,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落实供需双方的合同责任,防范采购人违法行为。

监督机构应该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对于未履行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行制度化、规范化操作,对提高经济效益和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采购监督管理规定

采购监督管理规定

采购监督管理规定
1. 采购活动的监督机构
1.1 本文所称的监督机构指采购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对
采购活动的执行进行监督。

1.2 监督机构应当由专业的采购人员组成,并具备相应的禁止
腐败和保密意识。

2. 采购活动的监督程序
2.1 在采购活动进行过程中,监督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2.2 监督机构应当对采购人员的操作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文
件和资料作为证据。

2.3 监督机构有权对供应商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供应商的
信誉、资质及服务能力等。

3. 采购活动的监督措施
3.1 监督机构对采购活动可以采取抽查、审计和监控等方式进行监督,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和合规。

3.2 监督机构对采购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或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依法采取相应的纠正、处罚措施。

3.3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措施,预防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问题。

4. 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4.1 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4.2 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和复制,并要求采购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和解释。

4.3 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购活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规行为。

注意:本文档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最终解释权归监督机构所有。

以上是关于采购监督管理规定的要点,具体实施细则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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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为规范一、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预算环节(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拟定本级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报上级人民政府发布。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提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指导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核部门预算应当审核部门预算单位是否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表;是否将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四)采购人需要调整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采购人提出的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

二、政府采购计划环节(一)审核政府采购计划1、审核采购人申报的采购计划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

2、审核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政策。

3、审核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全面(项目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时间、技术要求),要求是否清楚,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是否签署。

(二)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1、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1)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的项目,原则上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2)、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采购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上级指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3)、经过专家认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2、根据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人的申请、专家认证、网上公示,确定除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三、审核供应商备案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核供应商的备案资料(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审计报告、社保缴纳单、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只有审核通过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四、政府采购执行环节(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1、招标文件备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不符合政策性、公正性、准确性,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排斥性,以及未能清晰载明评审标准的情况下,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将招标文件送专家组审核。

2、发布招标公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3、开标、评标(1)对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2)招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①项目预算在50万以内的,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可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②项目预算在50万以上的,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应先废标,组织现场专家认证,形成意见,单一来源须公示。

按上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批后的政府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③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应予以废标,并现成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④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监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抽取评审专家,对评审专家的名单保密。

⑤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在评标期间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⑥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在监督开标、评标过程中应当对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纠正,但不得干预正常的开标、评标工作。

4、定标①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核评标资料,如发现评审工作实质性改变评审方法或标准,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评审方法或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②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核是否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供应商排序名单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竞争性谈判1、招标文件备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不符合政策性、公正性、准确性,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排斥性,以及未能清晰载明评审标准的情况下,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将招标文件送专家组审核。

2、发布招标公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3、谈判(1)对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谈判过程中对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制止,但不得干预正常的谈判工作。

4、确定成交供应商①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核评标资料,如发现评审工作实质性改变评审方法或标准,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评审方法或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②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核是否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供应商排序名单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询价采购1、招标文件备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不符合政策性、公正性、准确性,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排斥性,以及未能清晰载明评审标准的情况下,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询价(1)对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询价过程中对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制止,但不得干预正常的谈判工作。

3、确定成交供应商(1)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核评标资料,如发现评审工作实质性改变评审方法或标准,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评审方法或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核是否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供应商排序名单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对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四、签订合同环节(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规定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及合同及时备案。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采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环节(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抽查。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查采购项目是否通过政府采购,并备案采购人填报的项目验收单。

采购人凭备案后的验收单方可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拖延项目验收单的备案,影响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采购当事人在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投诉处理环节(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处理投诉事项。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式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2、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3、投诉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以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4、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时,如投诉人拒绝配合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如发现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1、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2、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3、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并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开展采购活动;2、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定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十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3、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5、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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