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研究
政府采购管理下的监管机制与策略研究
政府采购管理下的监管机制与策略研究随着中国市场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加强,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关键的经济活动,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然而,政府采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制定有效的监管机制和策略显得尤为重要。
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提升政府采购效率的保障措施。
其基本特征是准确的法律法规、强有力的机构和健全的监督体制。
关于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的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设。
一、制定完善的法规政府采购法规是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的核心要素。
法规的制定应该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定义、法律依据、实施范围、监管监察等方面问题。
政府采购简化审批、透明度等措施也应在法规层面上进行规范,为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机构建设政府采购系统建设是保障政府采购合法合规的基本条件。
应建立一套健全的管理机构,包括政府采购机构、监管机构、诉讼机构、行政处罚机构等,将其职权、责任、权力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健全监督体制政府采购监管的基础在于完善的监督体制。
在监督体制的建设中,应确保多种监督方式,包括一定的人员要求、技能和经验等条件。
与此同时,还要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在惩罚方案上进行公开透明。
政府采购监管策略政府采购监管策略是指为避免政府采购违规行为,从策略和方法层面进行预防和解决的措施。
监管策略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设。
一、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透明度是公众参与政府采购决策的前置条件,也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要素。
政府采购应将采购标准、采购方案、中标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以便社会监督和评价。
二、加强数据管理政府采购监管应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体系,包括采购数据采集、数据监测、数据分析等环节,并对数据进行全面的分类、清理和整理。
统计各项数据,可以使决策者更加客观地评估政府采购的成效,并降低政府采购的财务和管理风险。
浅析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乏 蹄技 术 协 作 信 息
2 0 1 4 ( 1 4 ) 虑 第 J I 7 7
浅析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
杜波/ 黑 河边境经 济合作区财 政局
摘 要: 在 我 国公共财政 支出管理 中, 政府 采购作 为一项最基 本的 内容 , 政府 采购的 实施 , 可以有效的 节约公 共财政 资金 , 提 高 财政 资金 的使 用效率 , 加 强政府宏观调控 , 同时也 能够有效的抑制腐败 的发 生 , 所 以为 了确保政府 采购制度 的顺利 实施 , 则 需要 建 立政府采 购监督机 制。目 前我 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也初 步构建起 来, 但 由于还存在许 多不完善的地方 , 所 以在运行上 并没 有取得 良 好的效果 。文 中对我 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 的不足进行 了分析 , 并进一步对完善我 国政 府采购监督机 制的对策进行 了具体 的阐
述。
关键词 : 政府采 购 ; 监督机制 ; 救 济机制 ; 外部监督 ; 公正监督
为了配合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 政府 处理决定不满意时,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 主体了解当事人的观点、看法或目的、 意 采购法 的出台 , 为政府采 购制度的建 立奠 是提出行政诉讼 。 但在 目前质疑和投诉规 图的制度 。 定了 良好 的法律基础 , 但 任何制度 的实施 定 中却 存在着不 足之处 , 无法有 效的保 护 3 强化 外部监督 。人大及 人大常委会 都离不开监督机制 , 这是制度得到正步运 供应商的利益。而且政府采购中心是由各 要求本级政府采购部门定期报告工作 , 落 行的有力保障 。目前 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存 级财政 部门进行 设置的 , 作为具 体的政 府 实其监督 的核 心地 位。各级财政部 门要定 在着设计 上的缺 陷 , 再加之政 府采购 过程 采购 采购人 , 其与财政 部门存在 着紧密 的 期将有关 的政 府采购法 规文件 、 采 购资金 中部分 人受利益 的驱 使 , 不严格按 照法律 联 系 , 这必然 会导致供 应商的利 益受到 影 预算 、 采购计划 、 采 购信 息 、 采购结 果及举 制度来实 施采购行 为 , 将政 府采购变 成了 响 。 报电话定 期在指定 的媒体上公 布 , 进一步 滋生腐败的场所,使政府采购蒙上了阴 3 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不高。作为一名 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进一步推行国库 影 ,所以 需要根据我 国当前的 具体 国情 , 优秀 的政府采 购人员 , 不仅需要 对相关 的 收付 制度 , 增 加试 点部 门 , 规 范政 府 收支 来构建完 善的政府采 购监督机 制 , 从 而保 法律法 规要熟悉 , 而且对 于国 际贸易的政 行 为 。试编政 府采购预 算 , 改变政府 采购 障政府采购的 良好的运行 。 策和规 则 、 采 购程序 、 市场情 况都要 掌握 , 预算编 制滞后的局面。监察机关及审计机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不 同时自身还要具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 , 灵 关要提前介入政府采购项 目的监督 , 与政 足 活处理 采购过程 中可能 出现 的各种 问题 。 府采 购的 使用部 门 、 管 理部 门 、 执 行 机构 l 政 府采 购监督 主体监督 不力 。政 府 但 目前 我 国政 府采 购 人员 由于 其素 质参 和 仲裁 部 门协作 , 实施 全 面的监 督 , 努力 采购其资金 来源于 财政资金 , 我国宪 法赋 差不齐 , 无法 保障能够 更好的完 成政府采 防止 腐败现 象的发生。 予了人大有财政监督的权力, 但却没有否 购。再加之没有明确采购监督人员的责 4 充分发挥公证监督的作用。对政府 决 财政预算和 决算后果 的权利 , 而且在 对 任 , 对 其行为履行 过程 中应 承担 的法律责 采购 招投标全 过程进行监 督 , 对政府 采购 人大 监督权 消极 不 作为 时也 没有 规定 相 任也没 有具体 的规 定 , 这必 然会 影响监督 合 同进行公证 , 监督 供应商和 采购 人的验 关的法律追 究责任 , 这样就导 致人大在 对 职能作用的发挥 。 收 工作 , 将 验 收单 存公 证处 备案 , 以 实现 政 府采购 时不能有效 的落实监督 权 , 而且 二、 完善 我国政府 采购监督 机制的对 政府 采购 的全 面履行 , 最大 限度地 发挥公 监 督权行使 的主动性不 高 , 存 在监督权 缺 策 证的职能作用 。 位的现 象。而监察部分只负责对行政机关 l 建 立完备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 。 S 规范政 府采购从 业人员 的行 为 。制 人员、 行政人员和公务员进行监察 , 再加 尽管现行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已构 定从业人员的选拔、 管理和培训方面的法 被 害人财政部 门 、 质检 部 门和 技术部 门在 建起来 , 但还不 完备 。附属 的政府 采购监 规 ,制定 采 购人 员的 从业 标准 和 行 为准 内部分工上 存在着不 明确 性 , 部分行政 部 督之 规定 由于 能够 及 时地适 用 于出 现的 则 , 实行定 期考 核 制 , 既要 考 察其 专业 水 门工作 人员 在监 督过 程 中存在 着 消极 不 需要监督 的政府采购 行为 , 既可补 充单行 平 , 又要考 察其道德状 况 , 实行持证 上 岗 , 作为的行为, 从而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另 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不能完全及时地满足 使其感到压力并激发动力, 从而按规范行 外我国政府采购法缺乏宣传的力度 , 使广 政府采购发展之需要 , 又可以有效地弥补 使权力。 应对采购人员建立廉政档案并实 大媒体和 民众都其都缺乏 必耍的 了解 , 这 政府采 购法的缺 陷和 不足 , 因而不 失为完 行定期 轮 岗制 ; 采购 中心 要有 一套 明确 的 就导 致对政府 采购缺乏 关注度 , 自然就 会 善 政 府采 购监 督法 律体 系 的一 种 合 理选 岗位 设置和操作流 程并对外 公开 , 接受 社 导 致监督缺失 , 而且 在法律层 面也没有对 择 。所 以 , 笔者建议针 对政 府采购发 展 中 会各 界监督 。另外 , 应通 过立 法对 其消 极 公益 诉讼的程 序进行 明确 的规定 , 所 以社 新 情 况 、 新 问题不 断产 生 的特 点 , 我 国政 不作 为实行严格 的法律制 裁措施 , 以督促 会监督权在落实上存在较大难度 , 很难有 府采购监督制度的立法应采取结合型模 其认真地履行自已的职责。 效 的发挥 出应有 的作用。 式, 除对政府采购 法中集 中规 定 的监 督制 三、 结束语 2 政 府采购 法律制度 的程 序设计不 完 度加 以完善 以外 , 还 可以通过 制定相 关法 政府 采购作 为“ 阳光采购 ” , 需要在 采 善 。目 前对 于我国政府 采购缺乏 全过 程的 规 、 规章 , 使政 府采 购法 中对 监督 机 制的 购过程 中加强监 督机制 的建 立 , 确保 采购 监督 机制 , 无论是法律 法规还是 具体管理 规 定更加细 化 , 增强可操作性 。同时 , 还应 行为 的规 范化 , 对采购行 为进行 有效 的制 条例 ,都只局限于采购的招投标阶段、 执 强化网络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规定, 以积 约,避免政府采购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 行情 况及人 员情 况等 内容 的监督 , 而对 于 极 适应网络技术带来的新问题 。 实现财政资金 的有效利用 。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研究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研究发表时间:2013-08-29T16:45:10.077Z 来源:《中国商界》2013年第9期供稿作者:韦建强[导读]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标准和办法应当公开发布,并为评标工作制定合理的量化指标,从而增强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韦建强/浙江省长兴县招投标中心【摘要】本文总结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发展至今存在的若干问题,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程序规范建设、理顺管理机制、加强外部监督等方面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提出了若干对策设想。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自1996年开展试点工作开始,到2000年实施《招标投标法》,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法》至今,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经逐步建立并快速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实践已经证明其科学性与有效性。
我国政府在借鉴和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初步形成了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本文针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目前存在的若干问题,从完善监督机制的角度提出若干建议。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随着国家《政府采购法》及有关配套法规的出台,政府采购工作逐步具有了基本法律依据。
然而,政府采购工作内容多样,发展快速,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还不足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与发展要求。
(二)有关责任主体与管理体制有待理顺首先,采购机构设置不统一、权责不明晰。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要求实行“采”“管”分离的管理体制。
但是,各地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分离之后的划转设置异象纷呈,序列紊乱,导致了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在落实上渠道不畅。
其次,采购单位、采购机构、监管机构等有关主体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权责定位及其相关关系有待进一步厘清。
权责关系不清是导致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导致参与各方缺乏有效协同工作,政府采购活动周期长、效率低。
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研究
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既是政府采购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又是实现政府采购法制的重要保障。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没有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就没有真正的政府采购法制。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起步较晚,虽然有一定的体系架构,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不可否认,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存在诸多问题,,越来越不适应政府采购发展对监督的要求。
政府采购作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手段,被喻为“阳光下的交易”。
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和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之际,如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逐步、适度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保护民族工业、扶植本国企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我国传统财政支出模式下的各种腐败现象,增强对政府采购国际自由化的适应能力,尤其是如何建立、完善高效可靠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以顺利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和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就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课题。
本文从分析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现状入手,总结国内、国外的政府采购监督实践经验,提出了设立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建议。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措施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措施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在快速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政府采购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公共财产支出管理内容,虽然已经存在一系列的采购监督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的采购监督机制设计中还存在一定缺陷。
本文就将针对政府采购监督机构的构成要素、当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缺陷以及针对缺陷进行的完善措施的思考进行探究与讨论。
希望通过文中内容的探讨,能够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与优化提供一些启示与帮助。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完善措施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采购数量和专项投资金额在不断上涨。
从数据上来看,从2007年到2017年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的增幅都在同比增大,国家政府采购支出总额在国家财政支出总额和GDP中的占比也处于稳步提升的状态,对我国经济问题的持续发展同样有着积极的意义。
政府采购监督是保障政府采购顺利、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顺应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政策要求的必经之路。
如何进一步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的规范管理,是对当前政府部门工作开展的一项巨大考验。
1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现存不足1.1采购监督主体的权利缺位虽然我国在宪法中对大人的财政监督权做出了规定,但是却未给予人大否决财政预算、决算的后果,导致人大在实行财政监督权时不能有效落实,出现监督权行使主动性不足的情况。
这种情况的产生极大程度上导致了采购监督主体的权利缺位。
1.2政府采购的监管制度不完善当前的政府采购制度对采购行为缺少统一的监管机制,相关法律和法规并没有规定各级监管部门行使监管职能的具体程序和实体规则,不能保证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政府采购依法进行。
在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中,一些监管法律法规都是由财政部出台的暂行办法,法律位阶较低,效力上受制于上层法律,无法对全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起到强有力的监督管理作用。
在监管执行过程中,因为监督机制的不成熟,一些政府采购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分配不合理,使监督管理失去实际效果。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一个文献综述
20 。 O o)
在解决 《 政府 采购 法》 招标 投标 与《
法 》 题 时 ,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范 围 的 内 问 凡
容 必须统 一纳 入《 政府采 购 法》 一方 中,
面 ,要 明 确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投 标 程 序 , 根
人 ( 家 占采 购决 策成 员三分 之二 的绝 专
对 多数 )与采 购 人 和 代理 人 的 部 分分
从 与 国 际 的 比较 研 究 来 看 , 比之 相
下 , 国《 府采 购法 》 我 政 中还存 在着 采购
货物 、 程 、 工 服务 范 围偏 小 , 机构 设置 及
其职 责不 明 , 运作 不规 范和执 行力 不足 等 问题 ( 王士 如 ,0 5 。 20 )
针 对 上 述 问 题 .许 多 学 者 研 究 指
采 购 制 度 完 善
就《 政府 采购 法》 身而 言 , 国的 本 我 《 府采 购法 》 政 运行 多年 来 , 为我 国 的政 府 采 购走 向规 范 化 的轨 道发 挥 了重 要 的作 用 , 但是 也存 在 着 立 法 冲突 、 足 不 和部 分法 律 条 款操 作 性 比较 差 等 方 面 的问题 。 :招 标投标 法 》 《 府采 购 如 《 和 政 法》 间冲 突和矛 盾 的根 源 主要在 于两 之 法 界定 不 清 引发 了政 府 某 些部 门或 利 益集 团 间的利益 之争 , 而影 响 了法律 从 的 执行 ( 新 科 、 唐 宋颖 慧 ,0 8 ; 政 府 20 )《 采 购法 》在 设 计 当事 人 权 益保 障 制 度 时 ,将 行政诉 讼受 案范 围仅 限于 投诉 , 并 明确 排 除政府 采购 合 同 , 有悖 于行 这
让“阳光工程”在阳光下运行——谈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
L g l y t m dS  ̄ t e a se An o e 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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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7中 09
让“ 阳光 工 程” 阳 光 下运 行 在
— —
谈我 国政府采 购监督 机制 的 完善
许 传 红
摘
要
为 了规 范政 府 消 费行 为, 政府 采 购 制度应 运 而生 。 然 而, 实际操 作 中 , 在 由于监 督机构 的缺 失 , 政府 采 购 中腐 败现
生。
我 国建 立和 完善 政府 采 购监 督机 制 的必要 性 政 府采购 被誉 为“ 阳光工 程” 其主 要原 因就是 它 的实施 能有 , 效 遏制 采购 过 程 中 的权 钱 交 易和 其它 腐败 行 为 。政 府采 购 发展 的实践 表 明 , 否建立 起 高效 可靠 的监 督机 制 , 能 是政 府采 购 顺利 实 施 的重要 保 障 。 我 国政 府 采购 实 践来看 , 还 没有 充分 发挥 从 它 应 有 的功 能和 作用 , 主要 原 因是其 监 督机 制 尚存在 一 些缺 陷 , 需 要 一个 有效 的监督机 制 予 以保 障 。 首先, 完善 政府 采购 监 督机 制是 政府 采购 本 身需 要 。 府采 政 购 为 消除腐 败 提供 了一 种手 段 、 一种 可能 性 , 如果 其监 督机 制 不 完 善 , 种 可能不 仅不会 变成 现 实 , 极有可 能走 向反面 , 这 还 演变 为 腐 败 的集 中地 和高 发区 。 西方 学 者认 为“ 一切 有权 力 的人都 容 易 滥 用权 力 , 这是 万古 不 易的 一条 经验 。 有权 力 的人 使用 权力 一 直 到遇有 界 限 的地 方才 休止 。 政 府采 购参 与 主体 都 具有 自利 性 、 旧 机 会主 义倾 向和有 限理 性 , 因此他 们都 希望 在政 府采购 博 弈过程 中获得 自身效 用 的最大 化 , 在没 有监 督约 束 的情 况下 , 很容 易 出 现 供应 商 、 采购 人和 财政 部 门官 员合 谋共 同对 付 国家 的现 象 , 从 而 产 生违规 倾 向 。 且 , 而 政府 作 为行政 权 力 的主体 它对 市场 机 制 具 有天 生 的侵害性 , 参与政 府采 购活 动过 程 中容 易破 坏 市场游 在 戏 规 则 , 坏市 场竞 争秩 序 , 以我们 必 须完 善我 国政 府采 购监 破 所 督机制 , 范政 府采 购 行为 。 规 其 次 , 国政府 采购 现 状要 求我 们 完善 政府 采购 监 督机 制 。 我 随着我 国社 会主 义市场 经济 体 制的逐 步完 善 , 府采 购范 围不 断 政 延伸 , 政府 采购 资金规 模相 当 巨大 , 府采 购在 实际操 作 中 , 政 由于 管理职 能与 操作 职能 的分 离工 作没有 完全 落实 , 多是 由财政 部 很 门包 办 , 成 了政策制 定 、 行 、 督一 条龙 的 权力 运作 机制 , 形 执 监 财 政部 门 的监 督管 理很难 做 到 , 且其他 部 门如 人大 、 而 司法 、 纪检 监 察 、 会 团体在 政府 采购 过 程 中的监 督权 力 几乎 被虚 置 , 社 加之 市 场发 育不 规 范、 体操作 规 则滞 后 、 购 程序 与较 为成 熟 的 国外 具 采 政府采 购相 比较 仍然存 在 相当 大的 差距等 , 使政府 采购 监督 的 致 效 果不 理想 ,很 容 易产 生 比分 散腐 败 更可 怕 的垄 断性 腐败 。因 此, 建立和 健 全完善 的政 府 采购 监 督机 制 , 成 为一项 十 分紧 迫 就 的 工作 。 二、 完善 我 国政府 采购 监 督机 制 的对策 与建 议 ( ) 一 完善 法律 监督 机 制 法律 监督 机制 是一种 全面 、 泛、 在和 刚性 的监 督机制 , 广 外 政 府采 购 监督 制度 规 范 的 国家 ,全 部将 政府 采 购行 为置 于 一套 严 密、 完整 、 有效 的政府 采购 法规 体系 之下 , 以完 整 的法律 体系 作为 政 府采购 监督 机制 的基础 和保 障 , 政府 采购 纳入 到严 格 的法 律 将 监 管轨道 , 使政 府采购 在任 何场 合 、 任何 条件 下 、 何环 节都 有法 任 可 依 。 国政 府采购 方 面立 法 工作起 步 较 晚 , 于政 府采 购 的法 我 关 律 、 规体 系还 不健 全 。20 年 , 国开始 实施 《 府采 购法 》 法 03 我 政 , 将 之作 为规范 我 国政府采 购 活动 的根本 依据 , 其基 础上 制定 并在 了一系 列配 套法 规 , 从 总体 上看 , 部法 律现 在还 有些 地 方不 但 这 太 完善 , 尤其 是对 政府 采购 工 作监 督 管理 , 还存 在 着很 多的 薄弱 环 节 , 在一 些有 争议 的地 方 和漏 洞 , 存 使政 府采 购 管理机 构和 执 行 机构 在 实际工 作 中有 时无 所适 从 。 以, 全政 府采购 的 法律 所 健 监 督机 制首 先要 完 善政府 采 购法 律 体系 , 从而 加强 对采 购入 口、 交易行 为 、 争议 处理 的 监督 , 样我 们就 能 从法 律上 形成 对政 对 这 府 采购 行为 的前 、 后全 方位 监 督 , 政府 采购 行为始 终有 法可 中、 让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建设面临的新问题及解决对策
管理前沿 I ADMINISTRATION本文分析了政府采购监督机制m it 而临的新问题,并提出扪应对策建议。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建设面临的新问题及解决 M 策文/刘锋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刘文娟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副处长 李松华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二级主任科员近年来,广州市认真按照《政府 采购法》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方案》开展政府采购工作,贯彻落实 反腐倡廉、拒腐防变,旗帜是鲜明的、 措施是有力的、成效是明显的,但随 着形势的发展,仍存在一些新问题, 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并形成良好的机 制加以纠治。
一、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建设面 临的新问题(一)监督制度不够芫善,未能 确保标本兼治部分采购监督工作的配套制度需 要进一步健全。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1.制度针对性不强。
对由谁组织监督、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等具体活 动还不够明确。
2.制度操作性不强。
由于无具体 实施规程可参照,导致监督无章可循。
有的监管仅停留在商务商洽、开标评 标、合同签订这些局部环节上,对合 同履约情况、货物验收情况、内控管 理情况等监管不够得力。
38中国政府采购丨2021年第3期ADMINISTRATION I 管理前沿以实现多方监督。
3.机构作用不强。
部分监督者被(四)监督过程不够有效,未能 确保预防为先3.制度跟踪性不强。
对采购监 督活动的计划、开展、总结、报告等 未作明确规定,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 如何报告、监督结果如何通报、是否 整改、如何跟踪落实等,都没有明确 规范。
(二)监督机构不够健全,未能 确保综合治理《政府采购法》对采购监管的相 关部门如何具体运作尚未明确,导致 监督实效性不强。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1.机构编设不全。
一些基层预算 单位管理部门同时担负了实施和监督 两种角色,既当“运动员”又当“裁 判员”,有的甚至集监督与被监督职 能于一身。
由于监督缺位,导致程序 精简,影响了监督实施。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财政金融(作者单位:穆棱市财政局)◎康川江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财政支出改革过程中,政府采购制度逐步推行,构建了与市场经济体制契合度更高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
然而由于此项制度推行时间不久,工作面临的问题逐步显现,在此工作的监督管理方面也呈现出多项问题。
为此,加大政府采购内部监督问题的分析,着力化解出现的问题是各级地方政府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政府采购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政府采购监督宣传力度不足。
《政府采购法》是现行政府采购的主要律法,但部分地区并未对其进行全面与大力的宣传,部分领导也未深入与全面地认识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由于思想上重视不足导致其未对采购监督工作的开展予以大力支持,因而部分地区违规采购、随意采购的问题未能完全杜绝,从而导致腐败问题的出现。
2.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缺乏合理性、人员配备不足。
部分地区的采购及监督职责未能有效分离,虽然完成了组织机购的设置,但由同一部门同时担负政府采购及采购监督两个不相容的职责,因而难以维持采购监督的公平性。
同时,政府部门的采购监督管理人才数量不足,通常是从其他财政部门借调人员,上岗前未经过系统培训,采购监督相关知识与能力缺乏。
加之部分人员没有编制,导致其缺乏工作责任心与工作热情,因此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难以全面性开展。
3.监督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现阶段,部分政府采购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难以为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致使部分单位出现了虚报数据或票账不符的情况。
加之各个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未能明确,监督管理人员对自身的监督责任认识不清,因而难以实现对违规行为的及时发现与有效制止,从而导致政府采购监督问题屡禁不绝。
4.监管管理操作缺乏规范性一方面,部分地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但未在指定媒体上进行采购信息的公布,或是公布内容相对简单。
同时,部分地区存在采购信息发布范围窄、商品信息获取不全面与不及时的问题,致使政府采用能力难以提升。
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规范
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规范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为目的,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的活动。
为了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规范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与规范的对策。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合理和不规范的现象。
首先,政府采购流程复杂,审批程序繁琐,导致采购效率低下。
其次,采购标准和评审标准的制定不够科学和规范,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再次,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不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二、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流程不规范:政府采购流程复杂、环节繁多,审批程序冗长,导致采购效率低下,成本增加。
2. 标准不科学:政府采购标准和评审标准制定不合理,容易导致标的物的质量和价格过高,无法实现最佳采购效果。
3. 透明度不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不高,缺乏有效的信息公示和监督机制,容易产生腐败和贪污问题。
4. 监督不到位:现有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力度不够,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三、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规范对策1. 简化流程:优化政府采购流程,减少冗长的审批程序,提高采购效率。
2. 科学制定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标准和评审标准,确保采购品质和价格的合理性。
3. 加强监督与公开: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4. 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严肃处理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腐败和贪污问题。
5. 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多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通过竞争来提高采购品质和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6. 人才培养:重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7.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共享和管理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行政事业单位完善政府采购的对策研究
行政事业单位完善政府采购的对策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采购的规模日益扩大。
政府采购在政府的日常职能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规范政府采购制度是贯彻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
如何做好政府采购,保证采购顺利开展,就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的原则。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本文从政府采购,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指令,完成的意义入手,进而阐述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标签: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对策一、政府采购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意义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效的管理机制,而政府采购工作又在政府的业务层面中占有重要地位,采购资金支出量占有政府财政支出很大比重,合理有效的利用政府采购资金,能够提高行政运行的效率,节约行政管理成本。
改良不正之风,杜绝循私舞弊。
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政府采购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采购工作的质量也是评价和考核单位财政预算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的重要参考依据。
加强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政府采购机构不完善有些单位领导对政府采购的不够重视,没有做好采购预算,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及采购部门,如果在采购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导致政府采购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耽误了采购进度,影响政府职能工作正常开展。
没有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的人员,那个部门需要,那个部门负责采购、操作,从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招标合同的签订验收的质量、货物的使用和保管,随意性大,没有系统的专业人员操作,导致采购工作乱中无序,即浪费的资源也浪费了时间。
各业务部门分工不明确,业务流程混乱,一人多重角色,既负责采购也负责验收,没有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不合理有些单位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工作不够重视,缺乏准确,性随意性大,经常变更,使得采购工作不能有序规范。
政府在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社会监督中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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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型望!!!f叁塑!圭垒金政府在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社会监督中的对策崔萌萌摘要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实践,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逐步增加。
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成效的同时,政府采购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对此,本文针对需要改正与完善的地方从政府的角度提出了应对之策,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社会公众监管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5601自2003年施行《政府采购法》以来,我国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管。
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成效的同时,政府采购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这关系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因此,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引导与规范社会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成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探讨政府在完善我图政府采购社会监管方面的对策:一、规范政府采购监管法律体系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已认识到现存的政府采购法规建设不健全的问题,并开展了多方韵探索性活动。
如:2009年l O月21日,四川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将管采分离工作落到实处,尽快明确承担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的机构,并于年内实现分离到位。
这对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化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在形成一套完整的适合我国实际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的过程t}1’我们在进行政府采购的立法时应注意以下两点:国际上,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应与国际接轨,充分考虑和利用国际法的有关准则;国内上,我国采购立法应注意新的法律法规同己有法律法规的阱调问题,即旧法与新法的卧调,以防止法律体系的冲突而造成的执行上的不必要的混乱。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分析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分析冯利华摘要:伴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反腐工作的重视,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重视,不断加大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和监督程序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工明确、责任清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问题;对策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当前保证我国进行有效的、科学的政府采购正常执行的基础,虽然我们国家当前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构建起基本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可是在日常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使得日常的采购行为不够透明合理,实行的采购程序也缺乏严谨性,使得采购管理制度有很多的漏洞,这些情况严重制约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所以必须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使其可以顺利科学的实施确保其不出现重大问题。
一、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中采购程序设计的缺陷当前我们国家实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依然有着许多的不完美的地方,特别是在重点区域依然存在着法律空白,严重制约了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实施和执行。
目前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中有着很多的缺陷需要去完善,其中政府采购的重要方式就是公开招标,可是在法律之中并没有详细的中标原则,也缺少对投标之后需要履约担保的相关条文。
特别是缺少详细科学的对供应商资格预审程序方面的规定,这就使得在政府采购监督方面出现许多问题。
目前从所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之中很难发现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监督机制。
并且在政府采购法中也仅仅是做出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还有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监督,并对日常只有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完整与完善,才能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
首先,公司要建立并优化经营者激励机制,合理增加其收入,以年薪制取代短期逐利现象,培养其为公司服务的理念;健全独立董事制度,严格董事准入标准,促使其独立行使权利和义务;强化监督管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作用,保证其真实的发布会计信息;加强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设,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风险控制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摘要:伴随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我国在政府监督方面的机制也在逐步完善,采购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可以确保我国能够有效率、高效、科学的进行采购,现在从当前的角度分析,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采购监督机制,但是还出现很多问题,在制度完善之前还行,需要注意落实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因素,并且加强程序方面的设计,让后期采购管理工作更好的执行,所以我国一定要依照采购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解决方案的制定,确保我国采购监督机制能够科学有效的执行,本文对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内容;特点;现状;完善对策1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内容和特点1.1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内容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一些科学合理的手段,监督政府的采购行为更为准确的说就是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主要指的是全方位的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在此过程中,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一种督查。
1.2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特点从宏观的方向上分析,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监督机构当中的一个部分,在监督政府采购行为过程中,将监督权力体现出来,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些权力限制权利等情况,不管是司法机关、质检机关还是财务部门都能够制约政府的采购权力,通过公权力来对政府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与此同时也体现出法人的权利,法人能够投诉采购商,政府购买物品让法人对公民权利进行维护,把监督政府采购的权力体现出来。
2 当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2.1 缺乏有效的法规落实在政府工作过程中,政府采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工作,并非只是单纯的对具体采购的活动也对采购管理、采购过程、采购程序,采购政策等统称。
在当前的条件下,当前的法律法规很难有效制约政府采购行为,特别是县级政府部门,往往受地方经济情况的影响,很多县级部门在面对庞大的行政单位采购开支过程中,往往捉襟见肘,而一些独立进行核算的事业单位,在采购的过程中压力较大。
这些充分说明两个事实,首先,某些行政机关对政府采购法没有有效执行,盲目进行采购机制,其次,财务机关没有对法律法规进行落实造成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流于形式,没有较强的约束力。
政府采购中财政预算监督完善对策研究
政府采购中财政预算监督完善对策研究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强化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手段和方法,是市场经济国家强化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普遍做法和重要内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2002年才正式颁布我国第一部政府采购专门性法规。
而与日益增长的采购规模相比,近年来政府采购中出现的采购不规范等问题日益突出。
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特别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已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政府采购预算监督涉及到的理论依据入手,分析政府采购预算监督的定义、方式和必要性,从理论上做好政府采购中的财政预算监督分析研究的相关理论基础。
然后从以苏州政府采购预算监督现状入手,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
接着通过对国外政府采购制度中相关特色经验进行分析梳理,得出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监督可以借鉴的相关启示。
最后部分,结合特色先进经验的借鉴,
根据分析出的问题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苏州政府采购中财政预算监督的对策建议。
行政事业单位完善政府采购的对策研究
行政事业单位完善政府采购的对策研究摘要:政府采购是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行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新形势下政府采购也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采购过程,还应包括采购后续的项目实施、验收等全过程。
只有通过对政府采购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并完善相关的政策制度,才能有力维护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财政资金高效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通过分析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提出建议,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提供参考,以提升政府采购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及严肃性。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对策研究我国的政府采购经历了一个逐步规范的过程,国家出台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后,政府采购已基本规范,但仍存在一些尚欠规范的地方,值得探究并提出应对措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一)政府采购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1.小额工程管理制度体系不够完整目前,对于大额工程项目的采购由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相关条例予以规范,且招标实施一般由专门政府采购平台负责,较为规范。
但是在县乡基层,小额工程项目量大面广,建设主体涉及许多政府部门及所有的乡镇(街道),且基本以民生工程为主,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目前政府对小额工程的管理监督规定不够具体,基本由各建设主体以内控制度规范为主,造成发包、施工验收及结算程序标准不统一。
2.工程价款结算制度不够完善以某县为例,对工程预算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造价结算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的政府审价中心组织实施,形成了一整套工程资料接收、委托、抽查及考核等制度,较为规范。
对工程预算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结算未作出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造成有的工程项目未进行造价结算审计就直接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有的工程项目虽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了审计,但审计质量不高。
此外,对接受委托实施工程造价审计的中介机构缺乏制约机制,或者制约不够有力,导致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存在履职不认真、造价计算不精确,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但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缺少明确的处理处罚措施。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研究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研究发表时间:2008-11-10T11:38:08.140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作者:杨斌[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采购监督越来越重要。
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督,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的网络化,建立政府采购争端仲裁委员会,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完善政府采购的投诉救济机制,重视对分散采购单位的监督。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采购监督越来越重要。
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督,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的网络化,建立政府采购争端仲裁委员会,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完善政府采购的投诉救济机制,重视对分散采购单位的监督。
关键词: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对策从1996年开始在我国部分地区试行的政府采购,呈现快速增长势头;采购规模由试行初期的每年10多亿元,发展到2007年首次突破4000亿元。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采购监督越来越重要。
政府采购监督是为了实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政府采购行为更加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在法律规章的范围内,各有关监督主体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严密有力的监督,以保证政府采购行为健康有效运行。
政府采购过程包括了编制采购计划、选择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审查、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和效益评估等主要环节。
各国政府采购实践表明,政府采购行为在运行过程中易于发生偏差,政府采购本身也会滋生腐败行为,政府采购监督非常重要。
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存在着缺少独立的监督主体、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规则不完善、监督内容不系统等方面的问题。
规范的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主要有如下对策措施:一、健全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督国家应以《刑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为准绳,健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使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采购监督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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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研究
发表时间:2008-11-10T11:38:08.140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作者:杨斌[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采购监督越来越重要。
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督,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的网络化,建立政府采购争端仲裁委员会,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完善政府采购的投诉救济机制,重视对分散采购单位的监督。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采购监督越来越重要。
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督,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的网络化,建立政府采购争端仲裁委员会,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完善政府采购的投诉救济机制,重视对分散采购单位的监督。
关键词: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对策
从1996年开始在我国部分地区试行的政府采购,呈现快速增长势头;采购规模由试行初期的每年10多亿元,发展到2007年首次突破4000亿元。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采购监督越来越重要。
政府采购监督是为了实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政府采购行为更加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在法律规章的范围内,各有关监督主体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严密有力的监督,以保证政府采购行为健康有效运行。
政府采购过程包括了编制采购计划、选择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审查、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和效益评估等主要环节。
各国政府采购实践表明,政府采购行为在运行过程中易于发生偏差,政府采购本身也会滋生腐败行为,政府采购监督非常重要。
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存在着缺少独立的监督主体、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规则不完善、监督内容不系统等方面的问题。
规范的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主要有如下对策措施:一、健全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督
国家应以《刑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为准绳,健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使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采购监督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立法上明确界定腐败行为,严惩不怠,根除其滋生的土壤,促使供给商诚信合法经营,从而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制约,增强法律的震慑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必须加强政府采购的地方立法。
依据《政府采购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法规。
一方面通过法规明确行政监督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的具体职责;另一方面,通过法规明确政府采购的一些配套操作程序,以规范采购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在工作中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除此以外,通过立法规定政府采购部门定期向人大报告制度。
二、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的网络化
“阳光采购”的关键在于公开化,而网络化是实现公开化的最好平台。
依托互联网,一是公开法规政策,让政府采购当事人及时把握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让政府采购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二是公开采购程序,坚持简捷公开,手续齐备,程序合法,规范运作,杜绝暗箱操作、幕后交易、贪污腐败等行为。
三是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接受公众监督,也为供给商维权提供必要依据,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有效。
四是公开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全面考核考核,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五是公开曝光不法行为,比如政府网站“政府采购”栏目中开辟“采购投诉”、“曝光台”子栏目,公布投诉处理制度、规则和投诉处理结果,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增强法律的震慑力,维护政府采购的权威。
六是公开投诉程序及处理结果,一方面为供给商创造合理投诉渠道,公开投诉信箱和电话,保证正确投诉,另一方面及时处理,给投诉的供给商一个满足的答复,实现投诉处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公开化,维护好供给商的正当权益。
三、建立政府采购争端仲裁委员会
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争端具有专业性较强的特点,这就需要由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法律专家、学者和具有实践经验的政府官员组成争端仲裁委员会。
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已经对供应商向采购人的询问、质疑、向主管部门投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而成立争端仲裁委员会不仅是一个国际惯例,而且更能够有效地解决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政府采购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使争端各方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裁决。
四、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
政府采购的监督可以分成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部分。
内部监督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采购计划、项目实施、合同审核、资金支付等过程的分离,从而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和控制机制。
外部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人大、司法部门、公证部门、新闻舆论以及公民、纳税人、供应商和特邀监督员等。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审计、监察部门主要对政府采购活动和人员进行审计和监察。
除了以政府机关为主体的行政管理性监督外,政府采购监督应将供应商、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纳入进来,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从而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方位监督。
五、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必须解决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问题。
政府采购行为是从政府采购计划到采购完成全过程行为的总称,涉及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
因此,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应该是对政府采购所有当事人和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有:集中采购机构、预算单位、供应商、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和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部门及机构。
按过程划分,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有:对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监督、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各程序的监督等。
其中,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和对政府采购程序的监督是政府采购监督的重点,但对政府采购其他对象的监督同样不可偏废。
六、完善政府采购的投诉救济机制
建立畅通的以供应商为主体的质疑、投诉渠道的监督机制,是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的制度保证。
没有完善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就无法通过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来监督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参与者不损害自己的正当权益,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的监督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
因而,应当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作用,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重视对分散采购单位的监督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通过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方式来完成的。
分散采购方式存在着采购项目多、单项采购金额小、采购范围广等许多难以管理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绝大部分“集中采购”的资金节约率都在13%以上,而“分散采购”的资金节约率却大多在3%-5%之间,分散采购操作水平低下。
因此,目前迫切需要加强分散采购的监督管理。
而分散采购监管对象主要是分散采购单位,对分散采购单位的措施措施主要包括:(1)加强对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的考核。
要对采购人员的理论技能进行培训和考核,对其实务操作多加指导,以全面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行为。
(2)加强定点采购的监管。
采购单位必须到定点供应商处进行采购,凭《定点采购证》与定点供应商直接结算货款,强化《定点采购证》的管理,禁止将《定点采购证》转借非采购机关或个人使用;采购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采购情况进行检查。
参考文献:
1.杨兴.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思考[J].技术与市场,2008(4)
2.张晓红,朱文言.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建[J].财政监督,2006(23)
3.张旭.对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J].法学与实践,2006(6)
4.杨玉梅.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J].经济问题探索,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