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研究
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问题及完善作者简介:叶栗伶(1992.05-),女,汉族,重庆垫江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通过并逐步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开始处于全国发展阶段。
而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能够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以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成为基础,通过法律分析并结合现实具体情况详细论述其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问题;对策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成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指各监督主体对政府采购法律、具体操作程序及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具体包括对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即各级人大、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对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法律执行、信息发布、投诉处理的监督;也包括对采购机构的监督,即各级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公证机关、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及采购人、管理人员及评标委员会和分散采购机构的监督;还包括对供应商的监督,即监督管理机构、采购机构、公证机关、纪检监察对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质量的监督。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通过《采购法》、《审计法》、和《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已基本上构建了三个层次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但是现实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对监督机制的有关质疑和投诉仍屡有发生,看似完善的监督机制实际仍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是《采购法》存在缺陷。
作为我国政府采购和监督的依据,《采购法》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但是此法中存在着众多不明确的规定。
比如:第4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这就对工程外的服务货物的公开招标方法规定不明;第13条各级人民政府是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其他有关部门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到底所指何部;第59条规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执行情况、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这仅仅是一种事中监督,对事前事后监督的规定的缺乏将大大减少监督力度;第67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到底如何进行“职责分工”;其次是权力虚设问题严重。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措施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措施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在快速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政府采购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公共财产支出管理内容,虽然已经存在一系列的采购监督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的采购监督机制设计中还存在一定缺陷。
本文就将针对政府采购监督机构的构成要素、当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缺陷以及针对缺陷进行的完善措施的思考进行探究与讨论。
希望通过文中内容的探讨,能够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与优化提供一些启示与帮助。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完善措施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采购数量和专项投资金额在不断上涨。
从数据上来看,从2007年到2017年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的增幅都在同比增大,国家政府采购支出总额在国家财政支出总额和GDP中的占比也处于稳步提升的状态,对我国经济问题的持续发展同样有着积极的意义。
政府采购监督是保障政府采购顺利、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顺应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政策要求的必经之路。
如何进一步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的规范管理,是对当前政府部门工作开展的一项巨大考验。
1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现存不足1.1采购监督主体的权利缺位虽然我国在宪法中对大人的财政监督权做出了规定,但是却未给予人大否决财政预算、决算的后果,导致人大在实行财政监督权时不能有效落实,出现监督权行使主动性不足的情况。
这种情况的产生极大程度上导致了采购监督主体的权利缺位。
1.2政府采购的监管制度不完善当前的政府采购制度对采购行为缺少统一的监管机制,相关法律和法规并没有规定各级监管部门行使监管职能的具体程序和实体规则,不能保证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政府采购依法进行。
在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中,一些监管法律法规都是由财政部出台的暂行办法,法律位阶较低,效力上受制于上层法律,无法对全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起到强有力的监督管理作用。
在监管执行过程中,因为监督机制的不成熟,一些政府采购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分配不合理,使监督管理失去实际效果。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一个文献综述
20 。 O o)
在解决 《 政府 采购 法》 招标 投标 与《
法 》 题 时 ,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范 围 的 内 问 凡
容 必须统 一纳 入《 政府采 购 法》 一方 中,
面 ,要 明 确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投 标 程 序 , 根
人 ( 家 占采 购决 策成 员三分 之二 的绝 专
对 多数 )与采 购 人 和 代理 人 的 部 分分
从 与 国 际 的 比较 研 究 来 看 , 比之 相
下 , 国《 府采 购法 》 我 政 中还存 在着 采购
货物 、 程 、 工 服务 范 围偏 小 , 机构 设置 及
其职 责不 明 , 运作 不规 范和执 行力 不足 等 问题 ( 王士 如 ,0 5 。 20 )
针 对 上 述 问 题 .许 多 学 者 研 究 指
采 购 制 度 完 善
就《 政府 采购 法》 身而 言 , 国的 本 我 《 府采 购法 》 政 运行 多年 来 , 为我 国 的政 府 采 购走 向规 范 化 的轨 道发 挥 了重 要 的作 用 , 但是 也存 在 着 立 法 冲突 、 足 不 和部 分法 律 条 款操 作 性 比较 差 等 方 面 的问题 。 :招 标投标 法 》 《 府采 购 如 《 和 政 法》 间冲 突和矛 盾 的根 源 主要在 于两 之 法 界定 不 清 引发 了政 府 某 些部 门或 利 益集 团 间的利益 之争 , 而影 响 了法律 从 的 执行 ( 新 科 、 唐 宋颖 慧 ,0 8 ; 政 府 20 )《 采 购法 》在 设 计 当事 人 权 益保 障 制 度 时 ,将 行政诉 讼受 案范 围仅 限于 投诉 , 并 明确 排 除政府 采购 合 同 , 有悖 于行 这
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上 、机 制上 规 范政府 采 购行 为 ,确 保政府 采 购 的规
范 运作 。当前 应着 力抓 好推 行政 府 采购 制度 的 有关 基 础 性 工 作 , 加 快 建 立 和 完 善 采 购 项 目责 任 制 度 、 工 作 情 况 公 开 制 度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政 府 采 购
投 诉 受理 办法 、合 同管 理 办法 、政 府采 购 中介代 理
新 闻媒 体 和社 会 各界 。政 府 采购 机 构 内部 的监 督 是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机 制 中 最 基 本 、最 重 要 的 一 环 , 在 设
置 政 府 采 购 的 组 织 实 施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人 员 结
构 、岗位 职责 划 分和 轮换 、内部 操作 规 程 等 内部管
维普资讯
《 南财政 与会 计》2 0 云 0 2年 第 7期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改 变 了 过 去 分 散 采 购 随 意 性 大 、难 以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弊 端 ,有 效 地 抑 制 了 采 购 过 程 中 的 不 正 之 风 。但 目前 也 还 存 在 法 规 制 度 不 完 善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不 规 范 等 问 题 ,尤 其 是 缺 乏 一 套 规 范 化 的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 为 此 , 笔 者 就 如 何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问 题 谈 点 粗 浅 的 认
督 , 不 仅 可 以 保 护 自身 的 合 法 权 益 ,而 且 对 维 护 国 家 利益 和 法律 的严 肃性 、权 威性 也 是必 不 可少 的 。 从 一 定 程 度 上讲 , 供 应 商 的 监 督 是 最 直 接 、 最 有 效 、最 及 时 的 监 督 方 式 , 由 于 政 府 采 购 直 接 涉 及 到 供 应 商 切 身 利 益 ,他 们 一 直 密 切 注 视 着 采 购 的 进 展 和 全 过 程 ,他 们 对 政 府 采 购 是 否 遵 循 公 平 、公 开 和 公 正 原 则 最 有 发 言 权 ,所 以 要 从 保 护 供 应 商 的 知 情
我国政府采购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研究
二、地方政府债券运行机制现状 分析
1、债券发行机制
1、债券发行机制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主要是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发行方 式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公开发行是通过招标或竞价方式确定债券 利率和发行量,定向发行则是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债券。
二、政府采购管理模式的现状分析
首先,政府采购预算缺乏科学性。一些部门在编制采购预算时,未能充分考 虑实际需求和市场情况,导致预算过高或过低,影响采购效果。其次,政府采购 过程不够透明。一些采购项目信息公示不充分,可能导致潜在供应商无法了解相 关信息,进而影响竞争效果。最后,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仍需完善。尽管“管采 分离”模式为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带来了诸多好处,但仍需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三、结论与建议
4、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 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他们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
三、结论与建议
5、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 实现采购信息的共享和交互,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参考内容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券;运行机 制;研究
二、政府采购管理模式的现状分 析
二、政府采购管理模式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管理模式以“管采分离”为主导,具体而言,就是管理 部门和采购部门分开,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采购政策、 法规和程序,监督采购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采购部门则负责具体的采购事宜, 包括需求调查、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等。这种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 府采购的效率和透明度,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缺陷与对策研究
的 《 府 采 购 法 》( 七章 ) 又 有 国 政 第 , 务 院 职 能 部 门 制 定 的 行 政 规 章 形
式 , I 9年 4 月 发 布 的 《 府 采 如 99 政 购 合 同 监 督 暂 行 办 法 》; 还 有 以 地 方 人 大 及 其常 委 会制 定 的 地 方 性 法规 和 地 方政 府 制定 的 规 章 甚 至 以 政 策 形 式 表 现 出 来 的 , 《深 I 如 f 市 经 济 特 区 政 府 采 购 条 例 》( 五 第
围 、 购 方 式 和 采 购 程 序 的 执 行 情 采
部陆 续颁 布 了《 府 采购 货 物和 服 政 务招 标投标 管 理办 法 》等 规 章 , 进
一
章 ) 虽然 这 种 s , , k法 模 式 有 利 于 满
足政 府 采购 监 督 不 同情势 的需 要 ,
但 诸 多 立 法 形态 之 间 由 于 缺乏 统
政 府 采购 活动 从此 步 人 了制 度化 、
法制 化 的轨 道 ; 0 年 以 来 , 政 20 4 财
是说在 招投 标 之 前 、 后的 行 为未 之
被 纳 入 监 督 的 范 围 , 使 是 《 府 即 政 采 购 法 》 只 限 于 对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也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 采 购 范
资金 使用效 益 , 建 公共 财 政框 架 构 体 系的重 要 内容 , 从源 头 上 防治 是 和遏 制腐 败的 一项 重大 举措 。
我 国引 入政府 采购制 度 较 晚 , 19 年 , 上 海 市 率 先 试 行 政 府 采 95 购 ; 9 8年 , 央 政 府 正 式 启 动 政 19 中 府 采购制 度 , 购 规 模 呈现 快速 增 采
让“阳光工程”在阳光下运行——谈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
L g l y t m dS  ̄ t e a se An o e 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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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7中 09
让“ 阳光 工 程” 阳 光 下运 行 在
— —
谈我 国政府采 购监督 机制 的 完善
许 传 红
摘
要
为 了规 范政 府 消 费行 为, 政府 采 购 制度应 运 而生 。 然 而, 实际操 作 中 , 在 由于监 督机构 的缺 失 , 政府 采 购 中腐 败现
生。
我 国建 立和 完善 政府 采 购监 督机 制 的必要 性 政 府采购 被誉 为“ 阳光工 程” 其主 要原 因就是 它 的实施 能有 , 效 遏制 采购 过 程 中 的权 钱 交 易和 其它 腐败 行 为 。政 府采 购 发展 的实践 表 明 , 否建立 起 高效 可靠 的监 督机 制 , 能 是政 府采 购 顺利 实 施 的重要 保 障 。 我 国政 府 采购 实 践来看 , 还 没有 充分 发挥 从 它 应 有 的功 能和 作用 , 主要 原 因是其 监 督机 制 尚存在 一 些缺 陷 , 需 要 一个 有效 的监督机 制 予 以保 障 。 首先, 完善 政府 采购 监 督机 制是 政府 采购 本 身需 要 。 府采 政 购 为 消除腐 败 提供 了一 种手 段 、 一种 可能 性 , 如果 其监 督机 制 不 完 善 , 种 可能不 仅不会 变成 现 实 , 极有可 能走 向反面 , 这 还 演变 为 腐 败 的集 中地 和高 发区 。 西方 学 者认 为“ 一切 有权 力 的人都 容 易 滥 用权 力 , 这是 万古 不 易的 一条 经验 。 有权 力 的人 使用 权力 一 直 到遇有 界 限 的地 方才 休止 。 政 府采 购参 与 主体 都 具有 自利 性 、 旧 机 会主 义倾 向和有 限理 性 , 因此他 们都 希望 在政 府采购 博 弈过程 中获得 自身效 用 的最大 化 , 在没 有监 督约 束 的情 况下 , 很容 易 出 现 供应 商 、 采购 人和 财政 部 门官 员合 谋共 同对 付 国家 的现 象 , 从 而 产 生违规 倾 向 。 且 , 而 政府 作 为行政 权 力 的主体 它对 市场 机 制 具 有天 生 的侵害性 , 参与政 府采 购活 动过 程 中容 易破 坏 市场游 在 戏 规 则 , 坏市 场竞 争秩 序 , 以我们 必 须完 善我 国政 府采 购监 破 所 督机制 , 范政 府采 购 行为 。 规 其 次 , 国政府 采购 现 状要 求我 们 完善 政府 采购 监 督机 制 。 我 随着我 国社 会主 义市场 经济 体 制的逐 步完 善 , 府采 购范 围不 断 政 延伸 , 政府 采购 资金规 模相 当 巨大 , 府采 购在 实际操 作 中 , 政 由于 管理职 能与 操作 职能 的分 离工 作没有 完全 落实 , 多是 由财政 部 很 门包 办 , 成 了政策制 定 、 行 、 督一 条龙 的 权力 运作 机制 , 形 执 监 财 政部 门 的监 督管 理很难 做 到 , 且其他 部 门如 人大 、 而 司法 、 纪检 监 察 、 会 团体在 政府 采购 过 程 中的监 督权 力 几乎 被虚 置 , 社 加之 市 场发 育不 规 范、 体操作 规 则滞 后 、 购 程序 与较 为成 熟 的 国外 具 采 政府采 购相 比较 仍然存 在 相当 大的 差距等 , 使政府 采购 监督 的 致 效 果不 理想 ,很 容 易产 生 比分 散腐 败 更可 怕 的垄 断性 腐败 。因 此, 建立和 健 全完善 的政 府 采购 监 督机 制 , 成 为一项 十 分紧 迫 就 的 工作 。 二、 完善 我 国政府 采购 监 督机 制 的对策 与建 议 ( ) 一 完善 法律 监督 机 制 法律 监督 机制 是一种 全面 、 泛、 在和 刚性 的监 督机制 , 广 外 政 府采 购 监督 制度 规 范 的 国家 ,全 部将 政府 采 购行 为置 于 一套 严 密、 完整 、 有效 的政府 采购 法规 体系 之下 , 以完 整 的法律 体系 作为 政 府采购 监督 机制 的基础 和保 障 , 政府 采购 纳入 到严 格 的法 律 将 监 管轨道 , 使政 府采购 在任 何场 合 、 任何 条件 下 、 何环 节都 有法 任 可 依 。 国政 府采购 方 面立 法 工作起 步 较 晚 , 于政 府采 购 的法 我 关 律 、 规体 系还 不健 全 。20 年 , 国开始 实施 《 府采 购法 》 法 03 我 政 , 将 之作 为规范 我 国政府采 购 活动 的根本 依据 , 其基 础上 制定 并在 了一系 列配 套法 规 , 从 总体 上看 , 部法 律现 在还 有些 地 方不 但 这 太 完善 , 尤其 是对 政府 采购 工 作监 督 管理 , 还存 在 着很 多的 薄弱 环 节 , 在一 些有 争议 的地 方 和漏 洞 , 存 使政 府采 购 管理机 构和 执 行 机构 在 实际工 作 中有 时无 所适 从 。 以, 全政 府采购 的 法律 所 健 监 督机 制首 先要 完 善政府 采 购法 律 体系 , 从而 加强 对采 购入 口、 交易行 为 、 争议 处理 的 监督 , 样我 们就 能 从法 律上 形成 对政 对 这 府 采购 行为 的前 、 后全 方位 监 督 , 政府 采购 行为始 终有 法可 中、 让
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
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履行职能需要而进行的各种购买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资金的使用,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公共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公开性和效率,对于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范腐败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如何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展开思考。
一、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政府采购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共财产的利益,一旦出现问题将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强化监督管理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
政府采购活动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信息不对称、利益输送、行政干预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监督管理来解决。
强化监督管理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合法合规的重要手段。
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资金多、项目大,对于合法合规非常重要。
强化监督管理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监督管理可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和效益,节约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评审制度。
政府采购评审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政府采购评审制度进行规范,可以有效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档案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记录和证明,对政府采购档案进行严格管理,可以有效防范腐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多个环节,需要对其进行科学的设计和规范。
2.提高监督管理的科技化水平在当前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应该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其科技化水平。
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设施,可以实现政府采购活动的全流程监管。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财政金融(作者单位:穆棱市财政局)◎康川江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财政支出改革过程中,政府采购制度逐步推行,构建了与市场经济体制契合度更高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
然而由于此项制度推行时间不久,工作面临的问题逐步显现,在此工作的监督管理方面也呈现出多项问题。
为此,加大政府采购内部监督问题的分析,着力化解出现的问题是各级地方政府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政府采购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政府采购监督宣传力度不足。
《政府采购法》是现行政府采购的主要律法,但部分地区并未对其进行全面与大力的宣传,部分领导也未深入与全面地认识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由于思想上重视不足导致其未对采购监督工作的开展予以大力支持,因而部分地区违规采购、随意采购的问题未能完全杜绝,从而导致腐败问题的出现。
2.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缺乏合理性、人员配备不足。
部分地区的采购及监督职责未能有效分离,虽然完成了组织机购的设置,但由同一部门同时担负政府采购及采购监督两个不相容的职责,因而难以维持采购监督的公平性。
同时,政府部门的采购监督管理人才数量不足,通常是从其他财政部门借调人员,上岗前未经过系统培训,采购监督相关知识与能力缺乏。
加之部分人员没有编制,导致其缺乏工作责任心与工作热情,因此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难以全面性开展。
3.监督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现阶段,部分政府采购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难以为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致使部分单位出现了虚报数据或票账不符的情况。
加之各个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未能明确,监督管理人员对自身的监督责任认识不清,因而难以实现对违规行为的及时发现与有效制止,从而导致政府采购监督问题屡禁不绝。
4.监管管理操作缺乏规范性一方面,部分地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但未在指定媒体上进行采购信息的公布,或是公布内容相对简单。
同时,部分地区存在采购信息发布范围窄、商品信息获取不全面与不及时的问题,致使政府采用能力难以提升。
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规范
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规范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为目的,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的活动。
为了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规范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与规范的对策。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合理和不规范的现象。
首先,政府采购流程复杂,审批程序繁琐,导致采购效率低下。
其次,采购标准和评审标准的制定不够科学和规范,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再次,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不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二、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流程不规范:政府采购流程复杂、环节繁多,审批程序冗长,导致采购效率低下,成本增加。
2. 标准不科学:政府采购标准和评审标准制定不合理,容易导致标的物的质量和价格过高,无法实现最佳采购效果。
3. 透明度不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不高,缺乏有效的信息公示和监督机制,容易产生腐败和贪污问题。
4. 监督不到位:现有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力度不够,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三、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规范对策1. 简化流程:优化政府采购流程,减少冗长的审批程序,提高采购效率。
2. 科学制定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标准和评审标准,确保采购品质和价格的合理性。
3. 加强监督与公开: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4. 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严肃处理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腐败和贪污问题。
5. 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多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通过竞争来提高采购品质和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6. 人才培养:重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7.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共享和管理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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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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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行政机关实施, 也可以由政府采购的参与者或社会公众
采实施
三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 机制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点
1进 一步 落实政府采购监 管机 构与操作机构 的分 离。 . 政府采购
就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体系看,政府采购的监督由外部 管理和操作不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就不可能完善 ,特别是需要
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部分构成。 内部监督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的 将机构分没落到实处,由管理者制定采购办法、程序和标准 ,由采购
自律和内部防范制度 , 主要通过建立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 者具体操作和采购 ,形成互相制约机制。
维普资讯
公 共 支 出 与 采 购 ;(c采 购N tc)坛1 广_ ’ M a 论 J i 60V ERNM  ̄ T {) Hl E T t ^ L . H f : !
T eG v r me t h o e n n
0 f ei S p riin Me h ns : sa l h n n C eT t u evso c a im E t bi me t d I r v me t L l t s a mp o e n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进一步完善 购 , 还包括部门集中采购和采购人自行采购;政府采 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 只有建立完善的政府 购当事人不仅仅是采购机构, 还包括与政府采购有关
采购监督机制 , 才能保证政府采购长期、 持久的廉洁 的供应商、 预算单位和中介机构;政府采购行为也不
被社会认可,内部监督的真实性、有效性就经不起 时间的考 就无法通过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来监督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参与
我国政府采购监管制度研究
因为 权 力 “ 倾 向于 合 并 与 集 中” [ 1 1 , 所 以“ 掌 握 合 、 内部与外部监管相结合 、 事前与事 中、 事后监 权 力 的人 必须 受 到法 律 的制约 ,并 服从 于法 律 的 管相结合的制度 。政府行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
强制力。 政府采购中会涉及到权力的行使 , 对此 进行的监管是公权监管 ,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 必须进行监管。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规范政府采购 动 所 进行 的监管 是 私权监 管 。在 政 府采 购 的监 管 行为的管理手段 , 是一种公开、 透明的制度。政府 体系中, 财政部门处于核心地位 , 是 内部监督中的 采购监管是指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的执行 ,采购 重要环节。除财政部门外 , 公权监管还包括人大 、 计划的编制 、 采购方式的实施 、 采购合 同订立及其 审计 机关 、 监察机关 、 纪检机关以及其他专业监督 这些机构分工协作 , 各 司其职 , 也可 以对政 履行、 采购资金的支付 , 及采购效果评价等诸环节 机构 , 全方位与全过程进行的监控。我国《 政府采购法》 府采购进行共 同监督。 虽然监管机制已经形成 , 但 ( 以下称《 采购法 》 ) 中的监管制度存在很多缺陷 , 是关于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尚存在不少问题 : 首先 , 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不完备。《 采购法》 规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 高效 的监督机制 , 才能防止权
摘
要: 政 府采购可 以实现节约财政 支出, 调节经 济, 提供公 共产品等功 能, 政府采购行为应在 法律 规范的框架下进
行, 并应接 受 监 管, 我 国的《 政府采购法》 在监管制度的设计存在很 多缺 陷, 应 3予以完善 ' - 。只有建立高效 的监督机制 ,
才能防止权力寻租 , 才能使得政府采购真正成为“ 阳光采购” 。因此 , 应从政府采购监 管法律法规体 系, 政府采购监 管的
全方位 多层次——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方法探究
铅笔、纸张 ,大到公路 、桥梁 、汽车 ,到 处都有政府采购的 “ 身影 ” 政府采购服务 。
发达 、市场体 系越 完善 的国家 , 其政府采 购制 度也越 完善 ,监督机制也越健全 。 随 着我 国市场 经济的发展 , 社会主 义市场 经 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 政府采购范围的延伸 ,
的触 角逐 渐延伸 , 公路建设 、 水利工程 、 新
农村 建设… …可以说政府采购无处不在 。
果。 招标 、 投标 ,引入公平竞 争确实对原
f 制产生 冲击作用 , 但这种 冲击过程 体 : 不等 同于会产 生 良好 的制度绩 效 ,加
府的入世承诺 ,适应 经济全球 化的需要 , 政府采购的制度 自然要 与国际惯例接轨。 而加 强政府 采购监 督机制 建设 ,是政府
加 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建 设的重要性
一
、
近年来 , 政府采购在社会经济建设以 及宏观调控中发挥的作用越 来越大 , 政府
浪费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 提高财政性资金
的 使 用效 益 。
采购规模逐年扩大。据统计 , 国的政府 我
采购数额从1 9 年的3 f 元 , 98 1L 增长到2 1 01
备 足够的专业人才 ,所以在采购活动 中, 往往需 要财政部 门联合审计 、 纪检 、 监察 、 技术等部门一起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 中,
以 使 政 府采 购活 动 更 规 范 、更 有 效 。对 于
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 政府采购机构一 般都会邀请审计部门监督采购过程及财务
审计 , 邀请纪检监察部 门监督政府采购活
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其 中,采购办专门 具体负责采购商品工作 , 负责标书编制和 招投标工作 ;评标办专 门负责评标工作 ,
我国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机制研究
员不认 真履行 自己的职责, 我国 监察法》
第 4 条规 定 “ 察 人 员滥 用职 权 、徇 私舞 6
弊 、玩 忽 职 守 、泄 露 秘 密的 ,依法 给 予行
政处分; 成犯罪的, 构 依法 追 究刑 事 责 任 。 ” 第 4 条规 定 “ 察 机 关和 监 察 人 员违 法行 7 监
大 监 督 力 度 , 依 法 查 处 利 用 虚 假 合 同套 取 政 府 采 购 资 金 和 以 次 亢 妤 、 虚 假 验 收 损 害 国家 利 益 的 行 为 。
政府采 购的监督管理分为三个 层面 : 是监管部门的监督, 是法律层而的监
督 ,二 是 社 会 监 督 。其 中 ,后 两 者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的 外 部 监督 。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定 ,各 级 政 府 的 财 政 部 门 是 政 府 采 购 的监 督管 理 部 门 , 政 在
应 的 行 政 机关 追 究 行政 法律 责 任 或 司法 机 关追 究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 别要 追 究 负责 采 特
购监 督管理的部门行政领导责任。
而 审 计 机 关 依据 《 计 法 》 的规 定 , 审 对政 府 采 购审 计监 督的 主 要 内容 有 : ‘ 第 , 主 要审 查 各单 位 是 否按 规 定 编制 年 度政 府
权 的部 门和 个人 ,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由相 损
式 丰 要 包 括 群 众 监 督 、社 会舆 论 监 督 、 新 闻媒 体 监 督 等 ,由于 社 会 主 体 广泛 ,成本 又低 , 够 及 时 发现 问题 , 着 不 可 替 代 能 起 的 作 用 。在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的 运 行 中 ,政府 采 购 主 管部 门 应 制定 对 外 发布 信 息的 制 度 和 办 法 , 期 将 有 关 采 购 信 息 、 购法 规 、 定 采 政 策及 原 则 等 内 容 向 社 会 公开 , 过 媒 体 通 的传 播 , 观 上 接 受 社 会 舆 论 监督 , 而 客 从 形 成有 效 的 社 会 监督 机 制 。 会监 督 机 制 社
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关 键 词 : 府 采 购 ; 督 机 制 ; 立 和 完善 政 监 建 中 图 分 类 号 : 13 ・ F2 9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3 0 2 0 0 10 3 4 ( 0 2)3—0 2 0 0 4— 3
于 腐 败 多 发 期 的 情 况 下 , 立 科 学 有 效 的 监 督 机 制 就 显 得 建
尤为 重要 。 ( ) 一 实行 政 府 采 购 既 是 消 除 腐 败 的 重 要 措 施 . 容 易 又
引 发 集 中 的 腐 败
从 西 方各 国的实 践 看 , 府 采 购 是 针对 部 分分 散 采 购 政 容易 引发 腐败 而采 取 的 遏 制对 策 。据 专 家 估 计 , 行 政 府 实 采购 可 以节 约公 共支 出 的 1 % 一2 % 。但 这 种可 能能否 变 0 0 成现 实 , 则取 决于监 督 机 制 的设 计 是 否完 善 。 因 为政 府 采 购作 为满 足社 会公 共 需要 的财 政 支 出 , 盖 面广 , 覆 资金 规 模 巨大 ( 多 国家 政 府 采购 资 金 达 G 许 DP的 1 % 以 上 , 盟 成 0 欧 员 国高达 1 % : 国政 府采 购 资 金 如 达 到 G P的 1% , 5 我 D 0 资 金将 高达 上万亿 元 ) 稍 有 不慎 , 会成 为 腐 败 的 集 中地 和 , 就
二 、 国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机 制 的 现 状 我
作用, 还是 从政 府采 购 的推行 力度 来看 , 政府 采 购 都需 要 一
个有效 的监 督机 制予 以保 障 。能 否建立 起 高效 可 靠 的监 督 机制 , 是政 府 采购 制度 顺 利 实 施 的重 要 保 障 。在 我 国 仍 处
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若干建议
、
建 立供应 商 准入制 度 , 强招 投标 加
市场 的建设
政 府 采 购实 行供 应 商 准 入 制 度是 国际 惯 例 , 在我 国市 场 经济 秩 序规 范 程 度 不 高 的情 况 下 , 建 立供 应 商 准入 制 度尤 显 必 要 。 于 申请 参 与 政府 对 采 购 的供 应 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审 验 其 财 务 状 况 ; 务 部 门应 审 查 其 是 否 依 法 纳 税 ; 商 部 门 税 工 应 审 查 供 应商 是 否依 法 注 册 ; 保 部 门应 审 查 其 环 产 品 是 否 符合 国家环 保 标 准 ; 安 机关 应 审 查 企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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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善 政 府 采购 监 督 机 制 的若 干建 议
中国会计学会 夏 烨
有 关 方 面 对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采 购 过 程 的 监 督 机 制 一 直 很 重 视 , 已将 采 购 预 算 审 批 、 定 采 如 制 购计 划 、 采购 资 金拨 付 、 收等 职 能 实行 分 离 , 验 强 化 了 对政 府 采 购过 程 的监 督 。 政 府 采 购监 督 工 但
向上级 报告 政府 采 购过程 中面临 的 内部 和 外部 风 险 。 以上 风 险政府 采购 部 门要密 切关 注 , 真 分 对 认 析原因, 并提 出解 决办 法 。 3 制定 风 险管理 措施 , ()
并监 督各 环 节执 行风 险管理 措施 情 况 。
2 .建 立 风 险分 析 程 序 。第 一 步 要 准 确 识 别 风 险是 否存 在 , 了解 其 特 征和 类 别 。如 对 相互 并
论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对策——兼对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引言 一 、 在我国 , 各级政府自 2 0世纪9 0年代末以来逐步推行了政府采购 制度 。 通过几年的试点 , 到2 各地政府采购机构建设 基 本 完 成。 0 0 0年, 政府采购法 》 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初步建立了较 为 2 0 0 3 年开始实施的 《 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 管理 机 构 和 执 行 机 构, 基 本 上 形 成 了 财 政 部 门、 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 门 工 协 作 、 各 司 其 职、 共 同 监 督 的 管 理 体 制。 、 《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的逐渐扩 大 以 及 《 招标投标法》 政府 的联合运作, 政府采购在节约财政资金、 促进廉政建设、 促进经 采购法 》 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优势已逐渐显现出来 。 但这项制度毕竟是我国 社 会 经 济 领 域 的 新 生 事 物 , 在其发展过程 在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采购项目的投标 中存在许多问题 。 我们看 到 , 中, 报价 1 7 0 7 万元的格力空调败给 了 报 价 2 1 5 1万元的广 东 石 油 化 工, “ 政府采购的床板一睡就 塌 , 天 价 内 存 条” 等案件表明当前政府采购中 “ 只买贵不买好 ” 的现象频发 。 这不得 不 引 起 人 们 对 于 当 前 我 国 政 府 采 购的反思 。 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二 、 、 法律体系不健全 。 当前 , 我国的 政 府 采 购 主 要 由 《 政府采购 法》 1. 《 招标投标法 》 等 法 律 规 范 调 整, 但 很 多 体 系 的 建 设 仍 处 于 初 级 阶 段, 《 政府采购法 》 和《 招标 投 标 法》 在 应 用 过 程 中 常 常 存 在 冲 突, 例如在我 原告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公司认为投标行为 国政府采购第一案中 , , 应当适用 《 政府采购法 》 对招投标行 为 进 行 监 管 的 机 关 应 该 是 财 政 部 。 被告财政部则辩称该投标的项目是作 为 国 家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国 家 医 疗 救 所以其招标投标活动应适用《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治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 , 规定 。 政府采购不规范 。 第一 , 我国的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不 规 范 , 虚假标人 2. 低于中标商4 情标泛滥 。 在广州格力空 调 案 中 , 0 0余万的格力公司没 有取得 番 禹 医 院 的 采 购 项 目 , 政府没有将定标评标的程序公开, 对于结 果只是以 “ 格力公司本身不具有投标权 ” 作为搪塞的理由 。 第二 , 政府采购信息 发 布 不 规 范 , 透 明 度、 公 开 性 较 差。 在 我 国 的 , 中央政府采购网中 , 信息类的商品价格都 需 要 “ 登录后查看价格” 而该 网站的注册只有 “ 采购 人 注 册 ” 和“ 供 应 商 注 册” 两 大 类, 这表明一般大 众无法通过注册查看政 府 采 购 入 围 价 格 等 相 关 具 体 情 况 , 也让社会监 督权利虚置 。 监管机制不健全 。 造成政府采购 中 的 问 题 的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是 我 3. 国缺乏完善的政府采购 的 监 督 机 制 。 由 于 司 法 机 关 奉 行 的 是 “ 不告不 的中立原则 , 因而它的监督就 有 被 动 性 和 滞 后 性 。 社 会 监 督 力 量 薄 理” 弱 。 由于政府采购宣传力 度 不 够 , 媒体和群众对政府采购的关注程度 再加上我国缺乏公 益 诉 讼 的 程 序 性 规 定 , 公 民、 舆论媒体无法实 有限 , 行有效的监督 。 政府采购人才队伍 素 质 不 高 。 我 国 至 今 没 有 对 参 加 政 府采购活动人员的资格 标 准 的 统 一 要 求 , 致使采购人员的素质参差不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和执行 职 能 不 分 , 监管机构没有形成相互 齐 。 而且 , 制衡合理制约的管理体 制 。 我 国 开 始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时 , 没有设立 政府采 购 工 作 是 财 政 部 门 内 主 管 各 项 支 出 的 现 有 机 专门的采购机构 , 构和人 员 展 开 , 他们既管理政府采购资金预算又负责具体政府采购, 不 监 管 与 执 行” 职能的分 利于监督和制约 。 我国至 今 仍 不 能 严 格 实 施 “ 离, 财政部门内部既设 立 “ 政 府 采 购 办 公 室” 作 为 监 督 机 构, 也设立“ 政 代理采购业务, 二者往往是平级单位, 主管领导是同一人, 府采购中 心 ” 这实质是形分而神不分 。 实践中 , 采购中心若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监督 部门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 没有 进 行 有 效 规 制 。 这 种 情 形 使 得 《 政府 的相关规定形同 虚 设 , 开 展 采 购 业 务 难 免 产 生 随 意 性, 再加上 采购法 》 失去有效监督 , 就不可避免出现一些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定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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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研究
发表时间:2013-08-29T16:45:10.077Z 来源:《中国商界》2013年第9期供稿作者:韦建强
[导读]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标准和办法应当公开发布,并为评标工作制定合理的量化指标,从而增强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韦建强/浙江省长兴县招投标中心
【摘要】本文总结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发展至今存在的若干问题,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程序规范建设、理顺管理机制、加强外部监督等方面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提出了若干对策设想。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自1996年开展试点工作开始,到2000年实施《招标投标法》,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法》至今,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经逐步建立并快速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实践已经证明其科学性与有效性。
我国政府在借鉴和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初步形成了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本文针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目前存在的若干问题,从完善监督机制的角度提出若干建议。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随着国家《政府采购法》及有关配套法规的出台,政府采购工作逐步具有了基本法律依据。
然而,政府采购工作内容多样,发展快速,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还不足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与发展要求。
(二)有关责任主体与管理体制有待理顺
首先,采购机构设置不统一、权责不明晰。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要求实行“采”“管”分离的管理体制。
但是,各地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分离之后的划转设置异象纷呈,序列紊乱,导致了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在落实上渠道不畅。
其次,采购单位、采购机构、监管机构等有关主体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权责定位及其相关关系有待进一步厘清。
权责关系不清是导致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导致参与各方缺乏有效协同工作,政府采购活动周期长、效率低。
最后,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关系不明确。
尽管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作为日常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等也在职能角度参与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但是各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形成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有待形成更好的合力作用。
与多头监管同时存在另一个极端的问题就是监管缺位,一些监督部门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监管形式化,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有关操作程序有待规范
政府采购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规范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采购信息公开、程序透明、评标办法等方面。
如采购机构对采购事项信息公开不充分,或采购程序不透明,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甚至给违规操作造成了可能空间。
再者,政府采购内容多样,一个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及办法需要有针对性的设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忽视对这一工作过程,使得采购项目评标标准及办法缺乏科学性与公平性。
另一方面,采购评标人员缺乏专业化程度或规范的专业培训,也是导致评标结果公正性受到质疑的重要原因。
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措施构想
(一)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
加快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使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是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前提保障。
具体措施包括:以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实施为契机,对有关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和可操作化,做好相关规章的修订工作,如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等制度办法。
与此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各地方各层次政府采购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使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落到基层、落到实处。
(二)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建设
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程序规划化和标准化建设,使得政府采购工作更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更具可控性和有效性。
具体而言:一是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预算的监督效力。
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预算是监督管理的首要环节。
二是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信息发布程序,切实保障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加强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信息宣传工作,以提高供应商的竞争参与,从而提高采购结果质量。
三是完善供应商资格评审制度和准入制度。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需经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局的有关规定批准,并确定对本国和外国供应商审查的项目及标准。
四是完善政府采购评标管理制度。
在评标标准与办法制定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专家评委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作用,从而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标准和办法应当公开发布,并为评标工作制定合理的量化指标,从而增强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三)理顺政府采购主体管理机制
明晰政府采购有关主体权责地位,理顺主体间相互关系及其管理机制是改进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必要保障。
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国政府采购职能部门的设置与权责界定,理清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政府采购职能部门和政府采购实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各级财政部门工作重点是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办法,并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原则、财政预算计划、采购反馈信息等对采购职能部门的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侧重于对采购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主管部门应当且必须对采购职能部门的预算和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能干预采购职能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
政府采购职能部门要对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定期通过报表形式向其汇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采购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各采购实体的分配等情况,以便于采购主管部门通过反馈信息进行监督,同时,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实体的反馈信息等情况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主要侧重于所购商品的质量监督。
(四)加强构建政府采购外部监督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监督效力,需要加强多元化的外部监督体系建设,以确保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
一要加强纪检、审计、公证的监督。
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再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大对财政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
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等程序的过程监督,加强资金管理审查,加强工作人员纪律检查等。
二要加强供应商的监督。
供应商作为利益相关者,其监督通常最为直接、有效。
对借质疑名义搞不法活
动、胡作非为的,不仅要罚款,还要建立不良行为者的“黑名单”,对情节恶劣的,要给予曝光,直至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三要正确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一方面,应当通过确定正当、权威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应采用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等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依法受理和处理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腐败现象。
另一方面,要加强新形势下媒体与舆论监督反应能力和处理能力,面对舆论监督做到及时响应,认真处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傅道忠,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理论探讨,理论导刊,2008(2)
[2]许传红,让“阳光工程”在阳光下运行——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20)
[3]杨玉梅,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经济问题探索,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