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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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实务操作
2015年会计继续教育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实务
(一)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照)名称。
中国居民,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网上申报有下拉菜单选择。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是否残疾烈属孤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预计离境地点:填写纳税人预计离境的地点。
境内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担任的职务。
境外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境外任职受雇单位担任的职务。
支付地: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的支付地,在“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和“境、内外同时支付”三种类型中选择一种填写。
境外支付地国别(地区):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支付地为国外的,填写境外支付地的国别或地区名称。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1日至 2015年1月31日
扣缴义务人名称:北京*****公司
扣缴义务人所属行业:□一般行业□特定行业月份申报
扣缴义务人编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包括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但低于减除费用、不需扣缴税款情形的申报);
以及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月份申报。
申报期限
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十五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1. 税款所属期:为税款所属期月份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2. 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实际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个人)的法定名称全称或姓名。
3. 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编码。
4. 扣缴义务人所属行业:扣缴义务人按以下两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表内各栏
1. 一般行业的填写
第2列“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第3列“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
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第4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该号码;
没有,则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上的号码。
第5列“所得项目”:
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稍后详解);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有单独的申报表;
同一纳税人有多项所得时,分行填写。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手工业、建筑业、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6列“所得期间”:填写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时间。
第7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额。
第8列“免税所得”:是指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相关规定如下: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特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等;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