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备案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1.本申请书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填写“基本信息”栏(其中只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投资人信息”、附表2“联络人信息”、附表3“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投资人签署。
4.企业申请变更登记。
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变更”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原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以下事项属于变更事项:名称、住所、投资人、投资人姓名、出资额。
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名称变更,“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填写原名称。
申请投资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投资人的信息(附表1“投资人信息”)。
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企业申请备案登记。
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备案”栏有关内容。
以下事项属于其他备案事项: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出资方式、联络人。
“分支机构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申请联络人备案的,应填写附表2“联络人信息”。
申请经营范围备案的,根据实际情况选填附表3“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并提交。
申请出资方式备案,以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家庭成员应签名。
“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注销”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商事主体异议申请书模板(3篇)
第1篇尊敬的[相关部门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被异议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事项,向贵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具体事项如下:一、异议申请人基本信息1. 名称:[异议申请人名称]2. 住所:[异议申请人住所]3. 联系人:[联系人姓名]4.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5.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二、被异议人基本信息1. 名称:[被异议人名称]2. 住所:[被异议人住所]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5.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三、异议事实与理由1. 异议事实:(1)[被异议人名称]在[具体时间]登记设立,其名称、住所等登记事项与我公司[具体名称、住所等]存在高度相似性,可能误导消费者和市场交易。
(2)[被异议人名称]的经营范围与我公司[具体经营范围]存在交叉,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混乱。
(3)[被异议人名称]在[具体时间]登记时,其登记材料存在虚假、隐瞒等违法行为。
2. 异议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引起公众混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登记,不得虚假登记、隐瞒真实情况。
(3)[被异议人名称]的登记行为可能侵犯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我公司商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地位。
四、请求事项1. 贵部门依法对[被异议人名称]的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其登记存在异议。
2. 贵部门依法撤销[被异议人名称]的登记,并要求其改正。
3. 贵部门依法对[被异议人名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 贵部门依法对我公司因[被异议人名称]的登记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证据材料1. [异议申请人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异议申请人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 [异议申请人名称]与[被异议人名称]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相似的证据材料;4. [被异议人名称]登记材料复印件;5. [被异议人名称]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6. 其他与异议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请人于年月日向XX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申请(商事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证照管理)业务。
申请人根据《XX市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承诺本次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及电子文档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注:1.申请设立登记时,公司的申请人为全体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申请人分别为公司、隶属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的申请人为合伙人。
2.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证照管理时,申请人为本商事主体。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原登记事项按登记情况填写完整,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3、“股东”栏只填写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情况填写《有限责任附表――股东出资信息;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商事主体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实收资本和公司秘书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实收资本信息表》、《公司秘书信息表》;5、经营场所备案时,应另附《经营场所信息表》;经营场所不属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应当向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 办理(商事主体名称)□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 □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 □同意□不同意修改商事主体自备文件的错误;4.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 □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深圳商事主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障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登记事项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条商事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商事主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事主体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信息公示等工作。
第七条鼓励商事主体创新,支持商事主体发展,为商事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登记注册第八条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九条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正、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四)注册资本证明;(五)经营范围证明;(六)住所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商事主体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商事主体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商事主体在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十五条商事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款。
商事主体备案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商事主体备案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商事主体备案是指商事主体在设立、变更、注销等业务办理过程中,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合理规范的备案材料可以提高办理效率,避免不必要的审核和补充材料的麻烦。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商事主体备案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一、基本材料1.申请表:申请人需填写相应的备案申请表,包括商事主体的基本信息、业务办理的种类、变更情况等,确保申请信息准确无误。
二、设立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书:申请人需填写设立申请书,明确商事主体的名称、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信息。
2.经营许可证书:如果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涉及特定行业,需提供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书,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
3.资金证明:申请人需提供资金证明文件,如银行存款证明、股东出资证明等,以证明商事主体拥有足够的资金支持经营活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商事主体是由其他单位分支机构设立,需提供总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证明商事主体的合法性。
5.土地使用权证明:如果商事主体经营活动需要使用土地,需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三、变更申请材料1.变更申请书:申请人需填写变更申请书,明确商事主体需要变更的内容,如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变更事项证明文件: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任职文件、经营地址变更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
3.变更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商事主体变更内容涉及营业执照信息,需提供原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以证明变更前的合法性。
四、注销申请材料1.注销申请书:申请人需填写注销申请书,明确商事主体的注销意愿和理由。
2.清算报告:如商事主体有财产和债务,需提供清算报告,明确财产清算和债务偿付的情况。
3.停业证明:如商事主体有实际营业活动,需提供相应的停业证明文件,如税务部门的税务注销证明等。
以上是商事主体备案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的材料要求和格式可根据不同地区和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设立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节歇业登记第六节受理与决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营业执照管理第二节登记事项监管第三节强制退出第四节撤销登记第五节信用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遵循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登记,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就设立、注销商事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条【商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豁免登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商事主体登记。
第六条【登记原则】商事主体登记应当遵循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七条【登记机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商事主体登记。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备案事项第四章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理与决定第三节电子化登记第五章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事登记活动,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是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方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第六条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对商事主体的许可、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执法联动。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07.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提交材料规范
目录一、个体工商户“一照通”提交材料规范 (1)(一)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设立提交材料规范 . 1 (二)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 7 (三)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延续提交材料规范13 (四)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4 (五)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注销提交材料规范15一、个体工商户“一照通”提交材料规范(一)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设立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一照通)》。
2.各功能区间布局图和操作流程图(可选,需电子上传)备注: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食品处理场所的平面图,要求清楚标注各功能间名称、尺寸、面积及设备设施清单,除食品销售及≤50平方米小餐饮推荐电脑出图外,其余食品经营单位全部要求电脑出图。
食品销售类经营者(含现场制售项目或连锁企业总部的除外)无须提供此项。
3.中药材原料清单备案(见申请书,可选)备注:制售凉茶的饮品店需提交。
4.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复印件,可选,需电子上传)备注: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需提交。
5.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选,需电子上传)备注: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经营者需提交;连锁或加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门店内销售散装熟食制品可提交总部含“中央厨房”许可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下属食品经营门店或承包管理的单位食堂名单、地址、联系方式(见申请书,可选)备注: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需要提供。
7.配备与配送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仓库和设备设施清单(见申请书,可选)备注: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需要提供。
8.配备一定数量的密闭运输工具,且与配送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清单(见申请书,可选)备注: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需要提供。
简述商事登记的原则
简述商事登记的原则商事登记是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旨在对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等事项进行登记和备案。
通过商事登记,可以对商事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公示和监督,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和全面监管。
在商事登记过程中,存在一些原则,它们是指导商事登记工作的基本准则和要求。
本文将简要介绍商事登记的原则,以便更好地理解商事登记的目的和机制。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商事登记的基本要求之一。
商事登记机关在进行商事登记时,必须确保相关申请合法合规。
这意味着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以确保商事活动在法定范围内开展。
商事登记机关还要对商事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以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商事登记的合法性。
二、公示透明原则公示透明原则是保证商事登记公平公正的重要原则之一。
商事登记机关在进行登记时,应及时公示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等信息,以便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和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公示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是保障商事登记工作公正性和监督效果的关键。
商事登记机关还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疑虑,促进商事登记的透明和公正。
三、便利快捷原则便利快捷原则是商事登记服务的核心原则之一。
商事登记机关应通过简化登记手续、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商事主体提供快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商事登记机关还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在线申请、电子审批等便利服务,降低商事主体办理登记的成本和时间。
商事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不履行便利快捷原则的行为进行惩戒,确保商事登记服务的高效性和便利性。
四、真实准确原则真实准确原则是商事登记的核心要求之一。
商事登记所记录的商事主体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商事主体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材料和信息,以确保商事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商事登记机关应对商事主体提供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实,对存在虚假、不准确的信息要予以纠正和追责,以确保商事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汕府办〔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9日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和运用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激发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汕尾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商事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其基本功能是确定、公示商事主体的具体所在地址,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商事主体的司法、行政管辖地。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是商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的地址。
商事主体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的场所,也可以是不同地点的场所。
第四条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行使登记管辖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行商事主体登记就近办理,区域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商事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登记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国家先后制定出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多部规定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3年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在地方探索试点基础上,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持续推进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通过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多证合一”改革、在全国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年检改年报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企业注册便利化程度不断提升,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形成了市场活力焕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
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事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都为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规积累了实践经验和社会基础。
同时,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需要将成熟的改革举措法律化,这将会导致大量商事主体法规的调整和修订,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规已迫在眉睫。
研究推进统一商事登记立法,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是衔接和优化各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商事登记制度的现实需要,也是巩固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成果的客观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商事登记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商事登记立法分散、不同市场主体登记规则、标准、程序不统一、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将商事制度改革成熟举措法律化,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适用于设立/开业登记)拟设立商事主体名称广州市区路(街、大道、巷、住所(经营镇、村)号楼房场所)具体地址房屋所有权人联系电话拟设立商事主体联系电话联系人□自有物业□租赁□无偿使用□其他(请补充填使用权取得写)房屋法定用途□商业□工业□办公□其他(请补充填写)申请人签署:年月日填写说明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
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
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写具体内容;3.地址应该按照市、区、路(街、大道、巷、镇、村)、号、楼、房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申请人郑重承诺:一、已知悉《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等规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
拟设立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符合上述有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规定要求。
二、如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
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涉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
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1)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2)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4)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5)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告归纳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适用于设立/开业登记)填写说明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
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
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写具体内容;3.地址应该按照市、区、路(街、大道、巷、镇、村)、号、楼、房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申请人郑重承诺:一、已知悉《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等规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
拟设立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符合上述有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规定要求。
二、如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
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涉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五、所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所填报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如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商事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知晓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虚假承诺取得商事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查处或者撤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新开业填写)注:1.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2.在选择的类型的“□”中打“√”,同一栏中涉及两种以上身份证件的,只需选择提交一种;3.申请登记为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4.各类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附表2承诺书X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机关名称):(商事主体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张XX年月日注:1、《承诺书》只在商事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
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2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2号各区局,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顺利实施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规范厦门市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监督管理秩序,市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10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 维护市场监督管理秩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以下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商事主体登记备案行为;(二)商事主体公示年度报告行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商标违法行为;(五)广告违法行为;(六)合同违法行为;(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八)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九)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十)直销行为及禁止传销行为;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行为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辖为主、登记管辖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与行政指导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各自辖区内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指定内设机构承担各项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东府[2012]184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府〔2012〕18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2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为深入推进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快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十八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高水平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深入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同时着力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手段与行政审批体系,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着力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
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商事主体资格设立登记必须报经批准之外,其经营范围涉及的其他行政审批,一律不作为该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三条除一人公司和特定经营活动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规定之外,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时,首期出资可以为零;无严重失信和违法行为的有限公司,2年内首期出资额达20%的,分期缴纳出资时间可再延长2年。
第四条在各职能部门大力推广应用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技术,鼓励商事主体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登记申请及年检资料,逐步实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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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备案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董事、监事、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商事主体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公司秘书信息表》,公司加盖公章;
5、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6、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新任秘书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章程(协议)备案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商事主体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
2、《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
3、商事主体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不需提交该项资料;
5、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公司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非公司企业法人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合伙企业提交关于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
8、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合伙协议,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实收资本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商事主体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公司实收资本备案与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办理,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商事登记备案申请书》;
2、《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
3.股东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5.验资证明文件;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证明文件;
6.实收资本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营场所备案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商事主体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
2、《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
3、商事主体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经营场所信息表》;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出具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文件,证明该房产的权属情况及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因。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清算组(成员)备案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商事主体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
2、《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公司加盖公章;
3、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
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提交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5、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6、合伙企业清算成员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清算组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商事主体盖章);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
1、《商事主体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
2、《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
3、商事主体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该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该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该分支机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该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7】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商事主体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企业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5、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6、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7、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8、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2、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