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的审计责任问题思考——基于万福生科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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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的审计责任问题思考——基于万福生科的案例分析

作者:XXX

院(系所):会计学院

完成日期:2015年7月

摘要: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以及上市前后财务变脸事件在我国证券市场屡禁不止。从最初的主板市场到中小企业板都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新兴的创业板市场也未能走出这一困境。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为创业板市场的信息真实性敲响了警钟。国外虽然也存在同样的情形,但是国外证券市场类似案例发生的频繁程度远不及中国证券市场。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样的事件反复出现呢?这一问题成为领域内关注的焦点。

而IPO造假的源头往往都指向会计师事务所,究竟在IPO造假实践中,注册会计师扮演了怎样的角色?本文通过对万福生科造假案例的描述,从会计师事务所在IPO中承担的审计责任角度,分析注册会计师责任何在,应当如何起到监督的作用,最后对IPO审计责任提出思考与启示。

关键词:万福生科 IPO造假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

目录:

第一章引言 (4)

第一节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4)

第二节文献综述 (4)

第三节研究方法和内容 (5)

第二章理论基础 (5)

第一节财务造假的概念及特征 (5)

第二节审计责任 (6)

第三章万福生科造假事件描述 (7)

第一节公司简介 (7)

第二节事件回顾 (7)

第三节造假内容及手段 (8)

第四节对万福生科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理结果 (10)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分析 (10)

第五章结论及建议 (12)

第一节结论 (12)

第二节对IPO审计责任的思考与启示 (13)

第一章引言

第一节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会对投资者的信心造成非常大的冲击。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行与发展的基础,在发行证券之前和发行过程中,发行主体必须把发行证券有关的资料向投资人公开,使得投资人能够根据该等资料分析公司相关运行状况,进而作出是否进行投资的决定。作为陌生人交易的场所,信息披露能够有效的减少投资人的选择成本。财务造假则斩断了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之间在信息取得方面的关键链条,使证券市场充满不安全感。而这种不安全感,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情形上演,最终导致证券市场失去融资能力。

通过对万福生科财务舞弊事件的分析,分析注册会计师在财务舞弊事件中责任何在,反思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造假过程中的角色。

本文的意义在于:第一,为研究财务造假治理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即通过从审计责任角度明晰财务造假的损失加大造假风险,进而遏制财务造假;第二,为建立财务造假损失分担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础证据。

第二节文献综述

关于中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研究,大多数研究者如蔡繞绩(2013)、陈彬(2002)等的关注点是财务造假的原因、手段和治理方法。其中,对于财务造假的治理,研究者们给出的建议往往比较笼统,如加强法制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加大监管力度等,对财务造假带来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以及怎样承担等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也并没有很多的研究。

万福生科(300268)在2012年被发现存在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这是创业板首例造假案例,该案例引起不少学者的关注,如王芸(2003)、王义军(2003)孙艳阳(2003)等,但研究视角依然集中在原因分析、对策探讨和得到的启示等方面。己有研究同样未曾从制度层面深入探讨治理财务造假的机理。

审计责任方面的研究,一些国内学者如谢荣(1998)探讨了审计应有的职业关注与审计师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曹宇、赵莹(2004)对审计监管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指出应通过政策导向提高信息透明度、辅助事务所建立自我质量控制程度来强化监管,以提高审计质量;吴溪(2007)实证分析了审计

失败中的审计责任认定与监管倾向,研究发现:近年来监管机构对审计责任认定显著趋于缓和与稳健。

第三节研究方法和内容

本文选用案例研究方法,从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以及国内相关文献的介绍。

第二部分为理论基础介绍,介绍了财务造假的一般机理及审计责任认定的理论。

第三部分介绍了万福生科造假事件的过程。首先对万福生科这个企业的诞生、成长过程进行了介绍,然后描述了万福生科造假的过程,分析了造假的内容以及造假方式。

第四部分对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造假事件中承担的审计责任进行分析。

最后一部分对整个案例进行总结,并对IPO审计责任提出思考与启示。

第二章理论基础

第一节财务造假的概念及特征

财务造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谋取组织或个人私利,其过程是通过制造虚假财务凭证、伪造会计事项等来实现其目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一种恶劣的舞弊行为。美国反财务舞弊委员会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对财务造假进行定义,该委员会强调财务造假行为是一项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并指出企业在对外财务报告中,无论是故意为之还是草率行为,一旦该行为对投资者决策造成不利影响,那么都会被视其为财务造假行为。

财务造假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的管理层是财务造假的主体。财务造假往往是企业管理层的集体行为,虽然进行具体财务造假操作的通常为公司的财务人员,但是这样的违法行为若没有管理层的默许或指示是无法进行的。

第二,财务数据是财务造假的客体。在实际造假操作过程中,承载着会计信息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都成为了财务造假的客体。

第三,由于财务造假,公司的资产及盈利状况都无法得到真实反映。财务造

假人员为了达到利益和目的,虚构了相关的财务信息和数据,公司可能由于虚假的财务数据而无法正常经营,甚至为公司带来更加巨大的干扰或破坏。

第四,疏忽行为也属于造假行为。在法律上,勤勉尽责的信托责任虽然是代理人承担的,若重要财务报告由于相关方的疏忽行为出现了误导性,也同样被视为财务造假,也需要承担法律上的相关责任。

第五,连续行为。财务造假通常无法在一个会计周期内完成,它需要谨慎的计划和操作,因此常常需要几个会计周期内连续的造假才能完成。例如,在上一个会计期间大量计提坏账,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转回即可提高利润。

第二节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包括审计师的法律责任与职业责任。政府对审计市场进行管制干预,从而直接导致审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有法律责任。由于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受托经济责任内涵的不断拓展,审计责任对象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审计师不仅对与其存在显性契约关系的审计委托人负有审计责任,同时也对与其存在隐性契约关系的其他审计报告使用者负有审计责任。在此背景下,审计责任的认定问题成为审计管制中的重点与难点。在我国,审计责任的认定在诸多法律法规中都可以找到依据,这些依据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律标准存在不确定性。其中《注册会计师法》中相关的规定有: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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