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酸铵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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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铵安全管理规定(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集团公司硝酸铵库房安全管理,规范硝酸铵安全作业,确保硝酸铵库房建设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及硝酸铵装卸、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硝酸铵》(GB 29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常用化学品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和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开封市辖区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存在硝酸铵仓库项目建设、硝酸铵装卸、储存、运输等的库房管理。

第三条硝酸铵库房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硝酸铵库房的全过程安全管理由库房所属单位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监管处负责监督。

第四条硝酸铵库房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硝酸铵库房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为硝酸铵库房安全管理的直接管理单位。

第五条硝酸铵库房所属单位应详细制定并严格落实硝酸铵安全作业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硝酸铵库房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库房相关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关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本管理规定中的硝酸铵,是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规定的 5.1类氧化性物质(可燃物含量≦0.2%,≦0.4%),UN编码1942,包装形式为塑料编织袋、两层塑料袋或一层塑料袋外麻袋、乳胶布袋等。

第八条硝酸铵仓库为火灾危险性甲类仓库。

第二章库房项目建设

第九条硝酸铵库房建设过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硝酸酸库房安全评估顺利通过。

第十条硝酸铵仓库应为单层建筑,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

第十一条硝酸铵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十二条硝酸铵仓库,可采用实心砌体结构承重,实心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且不应采用空斗砌体、毛石砌体;亦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刚刚架结构。

第十三条当刚刚架结构体系的围护结构采用轻型夹层保温板时,保温板总厚度不应小于80mm,上下层钢板厚度均不应小于0.6mm,檁距不应小于1.5m,夹层材质燃烧性能应为A级。

第十四条硝酸铵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第十五条硝酸铵仓库与硝酸铵仓库等甲类库房之间的距离不

应小于20m,硝酸铵仓库与邻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甲、乙类液体罐区、锅炉厂房、厂级办公室等重要设施的距离不宜小于50m,与其他一二级、三级、四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15m、20m、25m。

第十六条硝酸铵仓库与场内主要、次要道路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10m、5m;与场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20m;与场内铁路线中心线、场外铁路中心线防火距离分别不应小于30m、40m。

第十七条硝酸铵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仓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 m2时,可设置1个,库房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通向疏散走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第十八条硝酸铵仓库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硝酸铵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m,且不应设置门槛。

(2)硝酸铵仓库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此时的内、外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3)总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应为通风用门,外层门应为防火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注释:第(3)项是否有必要

第三章库房安全评估

第十九条硝酸铵库房构成重大危险源硝酸铵的储存临界量为300t,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硝酸铵仓库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档、

定期检查、评估、监控等。

第二十条硝酸铵库房安全评估可以进行专项安全评估或包含在安全评价中。

第二十一条重大危险源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其他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各子分公司取得硝酸铵库房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价后应当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监管处备案。

第四章储存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硝酸铵不得露天存放。

第二十四条硝酸铵应储存在洁净、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防止受雨雪和地面湿气影响,避免阳光直晒、暴晒,远离火种、

热源。

第二十五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硝酸铵应当专库存放,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严禁与硫、磷、硝酸钠、亚硝酸钠及其它还原类物质混放,不得与硫酸、盐酸、硝酸等酸类物质混放;避免与易燃物、可燃物混放,不得与锌、铜、镍、铅、锑、镉等活性金属接触、混存。

第二十七条硝酸铵单库的储存量不应超过500t,硝酸铵仓库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第二十八条硝酸铵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对进入库区的外来人员必须严格审查登记,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

第二十九条硝酸铵应分垛垫高存放,垛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高不大于2.5m,垫高15cm-30cm;硝酸铵在堆放过程中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墙距不宜小于0.7m、垛距不宜小于0.9m,柱距不宜小于0.3m,装运通道不宜小于1.2m;电气设备、架空线路、照明灯具下方不得堆放硝酸铵,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堆垛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堆垛与散热器、供暖管道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第三十条硝酸铵仓库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定期巡检制度,检查库内温湿度、堆垛牢固程度及异常现象,做好巡查记录,确保库内温度低于30℃,湿度低于80%。

第三十一条硝酸铵出入库作业遵循“先进先出”原则,避免长时间储存导致变质、结块,出入库应当做好详细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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