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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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规则

1.目的与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1.2 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CNAS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1.3 本规则规定了CNAS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英文缩写:RMP)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 和RMP的权利和义务,是CNAS的RMP能力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文件,注明日期的,仅所引用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适用于其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2.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2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3 APLAC TC008 《APLAC关于RMP评价方法和认可结果描述的指南》

2.4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5 CNAS-R02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2.6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7 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

2.8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2.9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10 CNAS-RL04 《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

2.11 CNAS-CL06 《量值溯源要求》

2.12 CNAS-CL07 《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ISO/IEC17000、ISO/IEC17011和ISO指南30系列文件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认可:正式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3.2 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3.3 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3.4 实验室:从事校准和/或检测工作的机构。

3.5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RMP)

有技术能力全面负责对其按照ISO 指南31 和35 生产及供应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确定标准值或其他特性值的机构(组织或公司,公有或私有的)。

3.6 合作者(collaborator)

有技术能力按照合同(作为分包方)或自愿方式代表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从事(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制作或测定的机构(组织或公司,公有或私有的)。(ISO指南34,3.2)

3.7标准物质/标准样品(RM)

已被确定符合测量过程预期用途的、一种或多种规定特性是足够均匀和稳定的材料。(ISO指南35,3.1)

注 1:RM是一个通用术语。

注 2:特性可以是定量或定性的(例如:物质或物种的属性)。

注 3:用途可包括测量系统校准、测量程序评估、给其它材料赋值和质量控制。

注 4:在给定测量中,一种RM只能用于单一目的。

3.8 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CRM)

采用计量学上有效程序测定了一个或多个规定特性值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并附有证书提供规定特性值及其不确定度和计量溯源性的陈述。(ISO指南35,3.2)

注 1:值的概念包括定性特征如属性或顺序,这种特征的不确定度可用概率来表示。

注 2: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和定值所采用的计量学上有效程序已在CNAS-CL04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等中给出。

注 3:CNAS-CL04第三部分给出证书内容的指南。

3.9 RM生产的技术环节

RM生产过程包括生产策划、材料制备、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特性值测定、特性值决定与赋予、证书的批准与发放、处理与存贮、销售与售后服务等8个环节。

3.10关键技术环节和关键技术人员

CNAS将RM生产技术环节中的材料制备、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与特性值测定中的检测活动、特性值的决定与赋予、证书的批准与发放4个环节界定为RMP的关键技术环节。对RM生产过程中这些关键技术环节负责的人员,称为关键技术人员。

3.11 认可范围:合格评定机构获得CNAS正式承认的特定能力范围。

3.12 暂停认可:使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

3.13 撤销认可:取消全部认可资格的过程。

3.14 注销认可:当获准认可的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资格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持续获认可资格时,取消认可资格的过程。

3.15 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CNAS 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经CNAS 确认后,维持认可资格的过程。

3.16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校准、检测能力或检查机构的检测能力。

3.17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被测物品进行校准/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3.18 评审:CNAS依据特定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认可范围内,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3.19 监督评审: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3.20 复评审:CNAS 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以及是否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

3.21 认可评定:CNAS 根据认可条件,对文件评审、现场评审或认可规则允许的其他来源得到的客观证据进行符合性审查,以作出认可或维持认可与否的决定。

3.22 评审员:经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3.23 技术专家: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3.24 观察员:CNAS 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3.25 咨询:参与申请人与获准认可机构以获得认可为目的的任何活动。

4认可准则和认可领域分类

4.1 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

CNAS采用CNAS-CL04《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及其在特定领域的应用说明作为对RMP的认可准则。其中CNAS-CL04等同采用ISO指南34《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CNAS-CL01等同采用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具体文件可从CNAS网站()获得。

4.2 认可领域分类

CNAS参照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RMP能力的领域分类(详见本规则附录)。

申请RMP认可的机构应按照该分类填写申请范围。

5.认可条件

申请方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 符合CNAS颁布的认可准则;

c) 遵守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d)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其自身至少具备生产策划、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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