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学习:依据刑事判决向第三人追缴赃款的要点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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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学习:依据刑事判决向第三人追缴赃款的要点及相关法律规定

裁判要点: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若刑事判决书判项(或附清单)直接列明赃款最终的占有或持有情况,则法院可直接裁定追缴赃款;若刑事判决书(或附清单)中并未直接列明赃款去向,判项中只明确“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则即使裁判主文中提及赃款流向,法院依然应综合本案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案涉款项流转的书证(如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否则不得违法裁定追缴。

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当法院对第三人涉赃款裁定追缴的救济途径有二:一是若案涉赃款流向及占有持有情况已为刑事判决书判项(或附清单)直接列明的,则法院可直接裁定追缴赃款;第三人认为案涉款项属于善意取得且刑事裁判属于误认误列赃款的,有权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裁定补正,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最终处理。二是若刑事判决书(或附清单)中并未直接列明赃款去向,判项中只明确“赃款继续予以追缴”,法院在执行中误打误伤且裁定追缴案涉款项的,第三人认为案涉款项为善意取得或对其享有实体权利,可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的异议、复议程序予以救济。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

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

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

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

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

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

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

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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