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在线作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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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在线作业二
问答题
1、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在法定证据制度中,裁判者不能自由地判断证据,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认定案情。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突出体现在法律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所作的预先规定上。
(1),证明分类的法定性。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的职能就是根据法律的预先设定,机械地计算证据数量的多少和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这就限制了法官在判断证据及其证明力的专横武断。
(2),证据证明力的法定性。法律不仅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而且对证明力的规定也是根据形式来确定,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是被告人的自白被认为是最有价值和最完善的证据,对案件的判决和被告人的命运起着决定性作用;二是对书证的效力也作出了形式化的规定,如是原本还是副本,是公文还是私文等;三是对证人证言也有许多形式化的规则,如两个典型的证人证言就构成完全的证据,如果几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则按多数证人的证言来认定案情。
(3),证据证明力的等级化。法定证据制度中对证据证明力的规定,明显受到封建等级特权的影响,这一点主要反映在对证言证明力的规定上。如1875年的《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记载:当几个地位或性别不同的证人的证言发生矛盾时,要依据地位之高低、男女之性别等来判定证言的证明力。通常是地位高的、男性、僧侣、学者的证言得到采信。
(4),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合法方式。口供是定罪的主要依据,为获得口供,对被告人、证人的刑讯就是天经地义了。
2、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在实践中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答:(1)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
(2)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不能把算大帐,即某人或某单位收入多少、支出多少,加减得出的差数,就作为证据使用,应为算大帐还不真正具备客观性;(3)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由于无法进行查证,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诉讼中的书证所具有的特征是什么?
答:(1)、从概念上的认知角度而言,书证具有广义与狭义的双重属性,狭义上的书证主要是指文书,即以书面文字材料为本质特征的证明文书,而广义上的书证则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其客观载体来体现特定思想内容的一切物质材料。在一般证据法意义上,书证是采用广义的理解来对其概念加以界定的。
(2)、书证在形式上必须是文字、符号或图案等来记载或表达人的特定思想内容的物质材料,并且,这种为一定方式所记载的思想内容,应按照通常标准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以此作为传播信息资源的必要媒体。
(3)、书证由于其所载现的实体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
(4)、书证不仅内容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
(5)、书证具有物质性,基于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必须以反映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其存在的客观载体。
(6)、书证具有思想性、客观性、真实性、并与案件有关联性。
4、书证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
答:书证证明力的特点,即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既是证据事实,也是案件事实,二者是重合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3)书证要有明确
的制作者。
5、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答:需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证明对象:(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3)证据材料;(4)习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非法院本地区的)和外国法;(5)特别经验规则,主要是指专门性的特殊行业的经验规则。
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1)自然规律及定理;(2)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3)众所周知的事实;(4)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思考讨论题:
1.山东烟台,一个车队的队长张三和司机李四是一对好朋友,白天合伙开车,晚上合作开商店。一日因借款起纠纷,张三到法院起诉李四,要求后者返还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张三举出的证据是李四所立的一张借据,“今借张三人民币3000万,借款人李四, x年×月x日”。法庭上法官询问李四,"这个借据上的字是你写的吗?"李四回答"这个字是我写的,整个借据都是我写的。"法官又问"那你怎么借了别人3000万呀?"李四仔细看了看说: "哎呀,我只借了3000元,我怎么把元写成万字了呢。法官,这可怎么办呢?"
请问:如果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遵循严格的法定证明原则或者严格的自由证明原则,会出现什么结果?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的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推定在法律上经常使用,在证据法上也有其重要的作用。所谓推定,就是根据法律或经验法则,直接根据某一已知事实,确定另一事实的存在。本案审判
法官运用逻辑推理的日常生活经验,就原、被告当时的朋友关系和运输及开商店的经济状况,推定出双方如果为了3000万债务进行约定,符合常理。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也存在写“元”字一笔合成时象“万”字的情况。因而认定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应为“3000万”。
案例分析
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级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日在王某的家中交货。按事先约定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坐马某的出租面包车将货物运到王某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货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时,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个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车和张某的手机。经讯问,张某和王某分别供述了贩卖珍稀动物皮革的事实,马某也将本人运送货物的情况作了陈述。
请问:(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理由何在?
(2)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
答:1.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到的法定证据包括:
(1)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为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
体物、犯罪行为实施的方法和手段。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张某和王某的供述),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贩卖珍稀动物皮革事实的供述。
(3)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马某因为非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此所作的陈述不能作为口供,而作为证人证言对待。
2.直接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张某和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它们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可以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的,因此为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包括: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皮革250张)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