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区地方煤矿火工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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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区地方煤矿火工品管理的通知
发[200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中省市直驻区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地方煤矿火工品管理,进一步规范火工品使用行为,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煤炭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着煤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域内的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实施监督检查的原则,结合我区煤矿企业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区地方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清河门区地方煤矿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公安清河门分局局长房利民和副区长孙鸥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刘景玉和公安清河门分局治安科科长田渥担任。
二、严格火工品审批程序。
火工品审批要由地方煤矿企业先提出申请,然后由区煤管局按规程核定火工品用量,再由区煤管局函告公安分局各煤矿使用量,最后公安分局按煤管局核定的火工品用量给予供应。
三、每月25日,煤矿企业必须向煤管局上报当月火工品使用量,区煤管局核计当月供应量,区公安分局核计当月
出库量,各自存档备案。
四、煤矿停产后,区煤管局函告公安清河门分局,公安分局治安科及时到煤矿收缴当天未使用的火工品,清点入库,然后由清河门区地方煤矿火工品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火药库封存,待煤矿复工后再启封。
五、停产期间,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组织人员对各矿火工品封存情况进行检查,区煤管局对各矿停产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煤矿私自启封火药库或私自使用火工品生产的,清河门区地方煤矿火工品使用领导小组将依据相关法律给予停产处罚,对违法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煤矿生产期间,区煤管局要严格按煤矿规程核定火工品;区公安分局治安科及火药库管理人员严格按煤管局核定的量给予供应。
七、进一步加强火工品的安全管理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火工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将火工品管理作为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火工品供应、储存、运输、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等各个环节的安全。
(二)各煤矿使用火工品必须依法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证书》、《爆炸物品储存证书》等有关证照,从事煤矿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公安、煤炭等部门进行爆破安全知识培训,取
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各煤矿必须建立经公安部门批准许用的火工品储存库并对库房实行专人管理;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机制,严格火工品领退制度;要加大投入,配齐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做好防火、防盗、防静电、防潮、防鼠咬等工作。
公安分局要进一步加强使用火工品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火工品的违法行为以及非法生产土制炸药、黑火药的犯罪行为;公安分局治安科要加强对各地方煤矿矿火工品管理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在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对其井下使用火工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煤矿企业违规使用火工品或使用非法火工品以及使用不合格火工品的,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立即查处。
煤矿驻矿安监员要加强对煤矿企业使用火工品的监督,对煤矿企业购买的火工品进行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立即处置,严格追究工作失职者,从严处罚火工品使用违规者,确保我区火工品安全。
(此文发至区属各煤矿企业)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