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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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有哪些?
经济,在我国,确保司法独立的关键就在于避免司法权的地方化,特别是要摆脱法院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性,为此,就要改革司法经费供给体制,使法院的预算经费从地方财政中独立出来,由中央统一预算,实行单列,专项支出,从而切断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联系,使法院真正获得经济上的独立。

司法体制,包括法院行动的独立性不足,法院受政府领导,法院财政不独立,法院收入不足抵制腐败等。

然而就现在我国司法,还不能独立,其中还存在着种种的干扰:
法官素质,大学生毕业水平就当法官,水平高不到哪里去,过早就进入了官场,一开始有志向无权力,到有权力的时候志向早已被腐蚀,恶性循环,同时无法抵制金钱,美色等诱惑,也不排除被人拉下水。

舆论,影响过大,法院的权威荡然无存。

人大,在我国,人大既是权力机关又是监督机关。

这种监督应该是依法监督,即对各级司法机关是否严格遵守宪法和正确适用法律的监督,而不是以监督的名义对个案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命令各级司法机关遵照执行;同时,应该强化权力监督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以保障权力运行的公正化。

当事人,由于当事人在金钱等方面的诱惑,使得法官动摇了自身的职责,而不能牢固秉持依法,公正,独立办案的原则。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由于法院与法院之间存在着行政性关系,使得之间不能各自独立,审级制度的功能不能充分的发挥。

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法院审判时间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随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阻挡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因此应逐步废除与我国现状不相符的审判委员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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