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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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10-31 9: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
务规则》,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
加强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税收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以下简称各级国税局),
其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增收节支,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方针,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五)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五条国税局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下管一级、分级核算"的财务管
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管理国税局系统的财务工作。
各级国税局的财务活动(包括系统和局机关)由财务管理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各级国税局的财务部门,应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人
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基层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销制度。
财务部门的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别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
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单位预算是各级国税局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按照经费领拔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国税局系统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一)向财政部领报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国家税务总局,为国税
局系统的主管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领报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国家税务局,
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领报经费,无下级拨款单位的国家税务局,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九条各级国税局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送年度单位预算,领报、核拨经费,
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
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省级国税局实行收支统一管理、按核定的经费方案拔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各级国税局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
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要精打细算,将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的原则落到实处。
(二)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编制预算要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不编制赤
字预算。预算安排应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公务费、业务费开支,再安排基本建设和事业发展所需资金。概括为"一保吃饭,二保工作,三搞建设"。
(三)继续加大对基层征收单位的投入。县以上税务机关用于本级的经费开支要尽
力压缩,要严格制订本级各项开支标准,将经费的主要部分用于基层征收单位。省级和省辖市、地市级国税局经费集中要适度,县级国家税务局不应留机动经费,防止出现经费预算安排"上松下紧"的问题。
第十三条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是:
(一)各级国税局根据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报送单位预算。
(二)各级国税局根据预算管理级次向下一级批复预算。
第十四条预算审批的原则是:
(一)预算编制要合理、合法、真实、有效。
(二)符合上级单位编报要求。
第十五条各级国税局要根据上级单位的批复,及时调整预算,并按调整后的预
算执行。
第三章收人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是指各级国税局为开展业务活动,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预算拔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拨款是国税局系统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拔给国税局系统的资
金和按有关规定不上缴财政专户,直接由国税局系统按计划使用的资金。
第十九条其他收入是指各级国税局按规定取得的、除中央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
金收入以外的各种收入。主要包括住房基金收入、公费医疗费拔款、代征代扣手续费收入、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等其他零星杂项收入。
第二十条中央财政拔款的管理:
(一)按时请领和下拨经费,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二)按预算管理级次拨款,不得向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直接办理拨款。
第二十一条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收费范围和标准取得预算外资金收入。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要纳入单位财务部门归口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账外设账,
转作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其他收入的管理:
(一)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及审批程序取得代征代扣手续费收入,不得扩
大提取范围,不得提高提取比例。
(二)利息的取得要合法,利息收入要及时进账,并纳入单位统一核算。
(三)公费医疗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要按有关规定取得公费医疗经费。
(四)住房基金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五)地方财政拨款(奖励或补助)的取得要合理合法,手续要齐全。
(六)其他零星项目收入要及时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不得坐支或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各项收入的取得要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税
务经费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税务经费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完成日常或专项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税务经费支出按开支对象分为4类:
(一)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是指用于个人部分的费用,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
职务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
(二)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是指用于公共性支出的费用,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
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三)业务费。业务费是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费用,包括票证账表印制费、计算
机应用费、办案费、制装费、宣传培训费。
(四)事业单位费用。事业单位费用是指用于各级国税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费用,
包括院校费用和其他事业单位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基建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用于建房和购房的支出,包括预算拨款支
出和自筹资金支出。基建支出按用途分为办公用房及其综合业务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基建支出。
第二十七条其他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为开展业务活动而发生的国税局系统以外
的支出,主要是指代征代扣手续费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税务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不得乱发奖金和实物。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需要
执行,要报上一级预算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