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准入条件及相关管理要求文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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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准入条件及相关管理要求
一、校车准入条件
1、购买的校车必须是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并且已获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质和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同时,必须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标牌;
2、须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须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校车必须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不得低于100万);
5、校车应当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监控设备。
二、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三、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5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学历;
2、无犯罪记录;
3、身心健康,无传染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四、安全运行
1、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完善的校车运行方案,并报镇(园区)及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后实施。
2、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于开学后一周内与家长签订《承运协议书》、《安全管理责任书》和《接送协议书》;
3、校车运行路线应当符合公路和桥梁通车技术标准的要求。接送线路是否符合通车安全条件应当由镇(园区)及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勘察确认,学校不得擅自在未经勘察的线路上接送学生。学校在接送学生过程中发现危桥危险路段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镇(园区)及相关部门报告。
4、学生上下学接送站点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就近、便利的原则,科学设置校车停靠点、标牌、标志标线、错车台、候车亭等安全设施。
5、科学规划接送时间,接送学生起止时间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睡眠、学校教学计划的执行和公司接送计划的安排等因素,原则上上午在6:00—7:30之间,下午在15:30—17:00之间。
6、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接送工作台账,台账内容包括驾驶人信息、随车照管人员信息、车辆信息、线路状况、接送情况、安全教育及检查情况、接送方案、接送协议、安全责任书等内容。
7、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督促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遵守各项规定和法律法规,并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