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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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制度的起源看
以制度的起源作为两者比较的起点, 是研究事物性质的一条重要途径, 重要原理。

当代著名哲学家克里普克在论述本质时指出: “一个对象的起源对这个对象来说是本质的。

” 我以为土司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概莫能外。

土司制度的起源, 就云南来讲, 孕育这种特殊的制度, 最早见于汉、蜀时期。

在公元前109年(元封二年), 汉武帝“以兵临滇”, 迫使“滇王降汉”。

但朝廷觉得云南地处“彩云之南”, 异常遥远, 由中央直接管理鞭长莫及, 加以社会发展落后, 生产水平低, 提供不出同内地郡县一样的赋税, 于是暂用“故俗治理” , 不收赋税, 赐予“滇王” 王印, 由其继续管理地方。

以示隶属于中央王朝。

三国时期, 诸葛亮亲率大军平定南中骚乱后, 为继续进行“隆中策” 中“方务在北” 争夺中原的战略, 采取“怀柔” 政策, 用政治手段笼络少数民族归附蜀国, 以安定“西南夷” 大后方。

于是起用少数民族上层
人士, 依靠那些倾向蜀国而又不反对在边疆行使汉法的大姓当地方官。

用“平南中功居多” 的李恢为建宁太守, 用所谓“执忠绝城” 的吕凯为云南郡太守。

由以上封土官治土民, “以夷治夷” 的事实可以得出这样观点:其实质是封建朝廷与少数民族统治阶级人物联合起来统治各族人民。

唐代, 李隆基即位后, 认为施行“以夷治夷” 还可“以夷制夷”, 分而治之。

他对剑南节度使王昱说:“蛮夷相攻, 中国大利, 自古如此,卿所知之。

” 决意将“土官治土民” 演变成政治制度。

在行政区划特设羁縻州。

仅云南就设置16个州。

羁縻, “羁” 是套马的络头, “縻” 是拴牛的绳子, 就是说, 要像拴牛套马一样笼络各酋长、牵制少数民族。

《新唐书·地理志》记载此事: “即其部落列置州县, 其大者为都督府, 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 皆得世袭。

” 李隆基封南诏王皮罗阁为登郡王, 任命他儿子阁罗凤为阳瓜州(原蒙嶲诏地)刺史, 借其兵力镇压滇池地区两爨部落抗税。

但后来又把参加抗税诸爨首领“一切释罪”, 保存他们的势力藉以抵制南诏。

把南诏辖区分为二都督、六节度和十睑。

傣族先民居住的银生节度、永昌节度、丽水节度区, 大多不是直接统治, 而是采取羁縻、遥领的办法, 委原部落首领管理。

江应樑教授认为: “这实为土司制度的源始。


元明之后, 对土司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但都万变不离其宗, 是在强化“以夷制夷” , 分而治之。

如:明朝初年, 朝廷抓住麓川地发生内乱, 思氏势力削弱的时机, 就拆散其原兼并的地域, 分设勐养、木邦、勐定三个府, 潞江、干崖、大侯、湾甸、勐连、促瓦、散金、者乐甸八个长官司, 又把南甸划出建为州。

三征麓川后,就革除了麓川宣慰司, 以陇把地置陇川宣抚司、在勐卯设同知(后改为安抚司)、在芒市设长官司(后改为安抚司)。

麓川宣慰司就这样被分解建成若干个各不相属的政权机构, 终于使思氏集团势力不复存在。

原遮放是陇川宣抚司副使署所在地、勐卯是陇川的同知驻地、盏达是干崖副宣抚使驻地, 后来也另建官署, 成为三个不属陇川、干崖统辖的土司政权。

陇川的户撒、腊撒地区, 只是一个宽不到两公里, 长有十三公里的狭长地带, 明朝廷竟设置两个长官司, 是很典型,很值得研究的事。

翻开明清朝代土司制度的史册, 把土司辖区千方百计地化小而不许坐大的事俯拾即是, 举不胜举。

有学者统计, 明朝, 单在云南境内设置的土司就有300余家。

又有学者统计, 明清两代, 云南的土司达587家。

云南地域土司设置星罗棋布, 《明史·云南土司传》的作者认为, “名目淆杂, 难于缕析”。

其实, 种
种分化设司, 在同一地区内设多个土司、各自为政、互不统属的政权, 实质是造成彼此猜忌, 互相对抗, 力量抵消, 因而既不断从政治上、经济上削弱封建领主的权力, 又加强了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稳固的统治;进而由民族歧视、民族压迫, 借助政治暴力, 强迫民族同化, 逐渐使少数民族不再作为一个民族存在。

我认为这正是土司制度的本质。

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起源呢, 首先是列宁在批判超地域的“民族文化自治” 和民族分离主义时提出来的。

他说: “如果很方便, 如果经济流通需要, 为什么不能成立5O万居民, 甚至只有5万居民的民族自治州?” 列宁认为民族区域自治, 实际上就是满足各民族当家作主的政权要求, 并通过自治政权来解决民族问题。

中国共产党在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 摒弃历代反动统治阶级的反动民族政策以及资产阶级宣称的民族平等, 结合我国民族的历史条件和现实具体情况, 本着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 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抉择。

我国的特点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的由多民族结合而成的国家。

汉族人口约占92%, 其他55个民族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8%。

但是少数民族分布的地区广
大, 占全国总面积的60%左右,且资源丰富。

毛泽东曾说过:少数民族占地大物博, 汉族占人口众多。

但是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上一般走在各少数民族的前面, 起着先进的主导作用。

这就形成我国各民族之间相互依存、优势互补的关系。

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的斗争, 更把我国各民族人民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成为一种血肉不可分离的关系。

这种种关系是漫长历史发展的结果, 也是持续推动各民族向着团结统一共同发展的重要原因, 使我国成为一个以汉族为主体的、同时又由55个少数民族结合而成的统一国家;使各民族长期共处于一个国家之中, 共同发展了广大的疆土, 创造了祖国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

有鉴于此, 中国共产党坚定地在革命的各个发展阶段都申述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

土地革命时期, 中华苏维埃政府通过《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指出:要建立“自治区域”, 培养“民族的工农干部担任国家管理工作”。

抗日战争时期, 1938年11月, 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明确提出:“允许蒙、回、藏、苗、瑶、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

在共同抗日原则下, 各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之权, 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

” 随后,在陕甘宁边
区建立了回族、蒙古族自治乡、自治区。

解放战争时期, 在1947年5 月1日, 成立了规模较大的内蒙古自治政府, 表明民主革命胜利后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周恩来说: “历史发展给了我们民族合作的条件, 革命运动的发展也给了我们合作的基础。

因此, 解放后我们采取的适合我国情况的有利于民族团结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云南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最早是1951年5月12日建立相当于县级的峨山彝族自治区。

后在1953年1月2 4日、7月24日又分别成立相当于地区级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区、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

到1958年, 全省建立起8个自治州、8个自治县。

当时认为应该设立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基本设置了。

而今全国有自治区5个、自治州31个、自治县104个;云南除原有8个自治州外, 建立自治县共28个。

事实说明,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 就是要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 使有着自己或大或小聚居区的(可以构成一级行政自治单位的)少数民族有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 充分发挥各少数民族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不断增强各民族之间互相信任
和友好合作。

二、从政治方面看
历史上, 凡封建统治者夺取政权之初, 一般是用“怀柔羁縻” 的办法笼络地方土司土官。

只要是“率土归附” , 便“授以其职, 管理地方”。

然这非真心实意信任土司, 目的是稳定刚夺到的政权。

事实上统治上层人物受传统的对少数民族歧视思想的支配, 推行反动的大民族主义专政,要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

因此, 土司制度开始实施之时, 就蕴藏着改土归流将要到来之日。

东乡土司、忠建土司、忠峒土司、忠路土司都是清初设置的, 到雍正十三年(1735)就废了。

前后不到一百年。

朝廷往往凭着武力强行“废土”,必然会造成一些民族地区的骚乱, 军事对抗。

明朝初欲废除元江府, 朱元璋遣经历杨大用到元江境内练兵, 企图借此把朝廷武装安置在地方上。

第二年又置元江府儒学, 企图从文化上进行同化。

延宕了一百多年, 在嘉靖二十九年(1551),云南布政使徐樾乘那氏家族内争土知府世袭职位, 率兵进伐, 想在讨平后废“土” 设“流”。

料想不到那氏家族竟合力对抗, 使徐樾阵亡。

引起朝廷震惊, 接连派大军征讨, 但仍屡屡失利。

直至嘉靖三十二年(1554), 调集七万兵力, 合围元江。

在此声势下, 与朝廷对抗的土知府那鉴害怕, 服毒自杀。

这才一度在元
江设置流官(后又废“流” 复“土”)。

在任命土司官职上, 朝廷是按原土司土官管辖区域大小、人口多寡、__________经济状况, 或以从征有功分封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长官等。

这种政策极大地刺激着土司兼并土地的欲望, 并且为达到此目的甚至不惜流血动武, 造成土司之间弱肉强食。

无怪乎麓川思氏竭力发展、壮大势力, 进行兼并土地战争, 根源就在土司制度, 罪魁是皇帝。

明白了原因, 我以为应该对“麓川土司叛乱” 之说进行复议, 为其“平反”。

同时, 这样分封土职也激励各土司参加“征调”,出兵、出粮饷、出军械、出战具。

名义上是平“乱” , 事实上是“以夷攻夷’ ‘ , 挑动少数民族斗少数民族, 朝廷坐享渔翁之利。

恶劣的后果不言而喻。

朝廷为了节制土司势力, 在一些土司辖区内设土同知、经历、知事, 均以流官充任, 实行土流并设, 即“仍土官(土司)以顺其情, 设流官以制其势(监视钳制)”。

此外, 还设置卫所, 以流官统兵戍守, 并兼事屯田。

土司武装受卫所节制, 军田与民田杂处, 限制土司间扩张兼并。

土司把这些尽看作眼中钉。

再者, 朝廷分封土司, 是就原土酋统治的区域设置, 不变动地方上原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 任命原有的酋长为长官, 并给予一定的职名和官阶, 世袭
统治地方。

土司是辖区内政治、经济和精神上的至高统治者, 世代蝉联不绝。

这显赫的地位常为土司族目所垂涎, 便常常发生父子对立, 兄弟叔侄仇杀, 妻、妾、印太等操持权柄的夺权斗争。

如:明嘉靖年间, 干崖土司刀怕元病卒后无子袭位, 其妻朗康木喜则乘机图谋任职。

同时, 刀怕元之弟亦想承袭土司。

导致双方为争当土司刀枪对峙历时三年。

最后, 以朗康木喜不轨被永昌府处以骑铜马的极刑而告终。

类似这样的事不在少数。

还有土司独霸一方, 依仗朝廷封官许愿, 有恃无恐地为所欲为。

民国二十九年(1940), 南甸土司龚统政上任时, 杀了三个所谓犯人, 并说这是传统规矩。

对于土司的残酷压迫剥削群众,各族人民无不切齿痛恨, 愤愤反抗吃人的土司制度。

仅仅清朝中叶几年间, 单芒市司地, 人民反抗土司的斗争就此起彼伏, 层出不穷。

嘉庆二十年(1815), 傣族与德昂族人民联合举行轩岗起义, 控诉土司罪行。

起义大军捣毁了衙门。

逼得龙陵厅查明控诉事实后, 由朝廷革了放泽重土司职。

后来, 族目放愈新任土司代办, 仍然作恶多端, 乱派钱粮, 人民不堪忍受, 在道光元年(1821), 纷纷蜂起反抗, 冲进芒市城子, 吓得放愈新连夜逃跑。

相传在轩岗起义后不久, 芒市一带还爆发以混依海罕为首的各民族
人民联合起义。

起义者抗交官租, 把土司派来催租的爪牙杀死。

从诸多事实不难看出, 土司制度在政治上不但存在着朝廷与土司之间、土司与土司之间、土司内部之间争权夺利的复杂矛盾, 而且也使阶级压迫和民族之间的隔阂日趋严重, 种种矛盾尖锐激化, 经常发展成兵戎相见, 武装斗争。

所谓云南“西迤土司无十五年不用兵之事”, 指的正是这种兵连祸结, 国不安宁, 民不聊生的情况, 是土司制度在政治上的落后性的体现。

而民族区域自治, 它从根本上改变了千百年来各少数民族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政治上处于无权自主的状态, 保障了各民族有平等之权利, 保障了让各民族按照自治的原则自己当家作主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之权利。

在筹建民族自治地方时, 各民族都能参与对民族组成、区域界线、行政地位、内部关系、上下关系和名称等重要问题的协商。

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也是经过广泛充分地协商, 按地区、民族人口比例和适当照顾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原则, 选举产生的。

各族人民把自己信任的人选为代表, 参加管理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自治机关建立后, 行使相当于同一级的地方国家
机关的职权, 同时又行使宪法、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自治权,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对于上级国家的决议和政策, 如有不适合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 经报上级机关批准, 还可变通执行或暂停止执行。

如:德宏、西双版纳两州制定了《和平协商土地改革条例》, 采取与内地不同的方式进行土改, 采取自上而下的和平协商和自下而上的发动群众相结合, 实行赎买政策, “拉住民族上层人物, 废除土司制度”。

自治机关还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人事、经济、财政、教育、文化、自然资源等, 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党和国家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和设立自治机关, 使各少数民族的干部迅速地大量地成长起来。

毛泽东指出: “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 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 没有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 是不可能的。

” 又说:“少数民族不仅要有党的行政干部, 要出书记、要有军事干部、文化教育干部, 还要有科学家、艺术家、医生,以及各方面人才。

而且要把那些德才兼备、又红又专的中青年少数民族干部, 大胆地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 在解放初期, 用各种方法大力动员少数民族群众出来学习、工作, 也招收一批民族上层的子女参加工作。

除送到院校培训外, 还用特殊方法在岗位上
由外来干部教当地民族干部工作, 或先把少数民族干部提拔到州县领导岗位,后再下放到基层单位锻炼。

截止2006 年8 月,云南省16个州市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共有少数民族干部260人, 占党政干部总人数的%。

129个县(市、区)有少数民族干部585人, 占党政干部总数的%。

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班子基本形成了以少数民族干部为主体的结构。

凡此种种, 表明民族区域自治在政治上是实现各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当家作主的重要措施;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本保证;是代表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

因而, 受到各民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衷心的拥护, 乐得笑逐颜开, 奔走相告。

三、从经济文化方面看
实行土司制度后, 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是轻还是重? 是加重了。

因为人民群众不仅要承担原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的盘剥, 还新增加朝廷的经济征取, 受到双重剥削。

就领主土地所有制而言, 对人民的盘剥比以前更凶了。

因为朝廷许诺在实行土司制度的地方不变动原有经济制度。

即允许领主土地所有制继续存在, 允许土司集团横征暴敛。

而土司得到这尚方宝剑, 就毫无顾忌、变本加厉地剥削群众。

除征收官租外, 还要人
民负担繁重的苛捐杂派和劳役。

据解放初期调查统计, 勐卯土司每年收官租10万箩以上, 折合350 万斤。

强征的杂派达数十种, 有土司子女嫁娶钱、生育钱、满月钱、满岁钱、读书钱, 土司家族的伙食钱、拜佛钱、出门钱, 走路钱、丧葬钱、修建钱、武装钱、门户钱, 等等。

固定劳役有守坟、抬轿、割马草、刮马屎、吹喇叭、打扫衙门、放冲天炮和做家务事等等, 名目繁多, 不胜枚举。

这种无定数的额外负担, 远远超出正规官租的几倍、几十倍。

很明显, 土司制度导致土司对人民的剥削是极残酷的。

也因有土司制度, 使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大地一隅长期存在, 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桎梏。

朝廷对土司地方采取不改变原有经济制度的方针, 明知民族地区经济落后, 却不予扶持帮助, 而只管征取。

征取的项目主要有:差发、朝贡、供证调、承袭纳谷以及巧立名目的额外征收。

“差发” , 按年征取一定数额的金银。

据《万历会典》等史书记载, 曾向云南傣族年征取金960两、银11600两。

这是一个不完全统计数字。

这巨额差发银, 在当时人口少, 生产水平低, 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条件下, 把实物变换为金银,价格悬殊, 可想而知, 人民的负担是极其沉重的, 常常发生无力纳完的事。

明正
统元年(1436), 麓川缴不足差发银6900两, 欠银2500两。

“朝贡” , 是人民一项很重的经济负担, 因为所贡之物是地方名贵的特产, 数量很有限, 价格高昂。

明书记载, 麓川曾6次贡象。

傣家民俗以象表示诚心归顺之意。

各地傣族都贡象。

但象是稀有之物, 得之不易, 且从万里之遥的西南边疆运至京城, 非常困难, 这使傣家人受够了苦。

朝廷规定:凡贡象必须同时贡马。

可是傣族地区产马不多, 只得以银购买。

明永乐十二年(1414),麓川一次贡马600匹。

还有象牙、珍珠、玉石、异兽珍禽也是指定的常贡品。

封建王朝贪得无厌的勒索, 对各族人民来说又是一项不堪负重的剥削。

“供征调”, 也是一项人民群众巨大的负担。

征调包括出兵、出夫役、出粮、出款。

《滇志》记载:云南从来用兵, 所用皆土司兵。

朝廷调动土司武装参战极为频繁。

南甸司地, 从明代征麓川到民国末年防堵共革盟, 供征调达60 多次。

各种战事, 最终是人民群众献出生命和财产。

“承袭纳谷” , 这是朝廷明文规定的。

明弘治年间, 土司袭职五品以上者纳谷300石, 六品以下者纳150 石。

每石为10市斗, 算起来, 无论纳谷还是折成银两, 都是转嫁给人民群众一项很大的负担。

有的土司一时
搜刮民财不足, 只得借贷完纳, 亦有不得不出卖庄园的。

如:万历四十七年(1619), 北胜州(今永胜县城)听袭土司高世昌, 由于“承袭起关急缺费用”, 卖掉庄园5处, 得银1000两。

至于巧立名目的额外征收, 各代王朝都不乏其事。

诸如麓川思伦法兵败定边, 向朝廷请降。

朱元璋借端大肆勒索, 说: “若欲纳款请罢兵,可谕以大义, 令偿我所费食, 并进马五千匹;景东垒丧军士, 令贡象五百, 牛三万, 象奴三百人。

彼果顺命如数入贡, 即许之。

” 第二年麓川“以象马白金方物入贡谢罪”。

无疑诸物全取之于民。

可见额外征取, 又是各族群众一种灾难。

总而言之, 土司制度使各族人民受到敲骨吸髓的剥削, 榨取项目之多, 数额之大, 连土司自己乃至账房总管也说不清楚。

至于文化方面, 历来封建统治者对少数民族文化不仅鄙视, 而且把从事民族文化工作看作是非法的。

因其认为中华民族只是汉、蒙、满几个民族, 不承认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

视少数民族是劣等民族, 没有什么文化可言。

而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共产党一向把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逐步消灭历史遗留下来的
各民族间经济文化上的不平等, 列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在抗日战争期间, 毛泽东在《论新阶段》中就提出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用各民族的语言文字的文化教育” 。

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 “必须帮助少数民族的广大群众, 包括一切联系群众的领袖人物在内, 争取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解放和发展。

” 新中国成立后, 党深知少数民族人口少, 经济、文化发展比较落后, 单单依靠自身的力量, 要迅速地改变自己的面貌, 实现跨入先进民族的行列是困难的。

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又指出:“要全心全意地积极地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

” 1963年对新疆工作六条指示中特别强调: “第一要做好经济工作, 农业、畜牧业、工业要一年比一年发展, 经济一年比一年繁荣, 人民生活要一年比一年改善。

” 这些完全正确的指示, 是把迅速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作为处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关系的一个根本问题, 是把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放在解决民族问题的首位。

“文革” 结束后, 在新的历史时期, 党的各项工作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民族自治工作当然也是这样。

在实际工作上, 国家从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落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 从民族特点、地方特点出发, 因地
制宜, 把国家的帮助、先进地区的支援与当地少数民族的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结合起来, 采取因族举措, 有计划、有步骤, 积极扶持, 重点照顾等政策, 促进民族经济文化发展。

诸如:在解放初期, 尽管国家经济困难重重, 资金非常不足, 但还是在可能范围内给民族自治地方以大力的帮助。

帮贫困山区农民购买耕牛、农具等, 改变“刀耕火种” 的落后生产方式;帮办耕读学校, 把其办成传播文化知识和培养基层民族干部的基地。

国家长期以来, 在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给予民族自治地方以特别照顾, 每年投资的增长速度总是高出于全国基本建设投资的平均增长率, 并且还规定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可以完全自主, 不受计划指标的限制。

在财力方面, 国家历年都给予民族自治地方以巨额的财政补助, 发放各种贷款、救济款和生产补助费, 设置民族教育事业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等。

还实行轻于其它地方的税收政策, 甚至在一部分生产发展特别落后的民族地区于一定时间内免去税收或减少税种, 在一部分生产工具特别缺乏的民族地区无偿地发放农具等。

此外, 从解放一开始, 国家就以极大的注意力划拨专款开展民族贸易, 实行各种形式的价格补贴。

还对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和供应实行利润照顾, 甚至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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