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工程影像留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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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影像留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管理条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体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实施可追溯的阳光化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拱墅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影像留存,是指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以照片、存储介质为载体,以影像为反映方式,辅以文字说明,具有可追溯性的真实记录。

第三条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制定建设工程影像留存实施方案,合理配置拍摄工具,安排人员负责影像留存的具体实施工作,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监理单位的影像留存情况进行督促核查,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四条影像留存应遵循“全面、客观、真实”原则,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确保施工安全,实施闭环管理。

第五条影像留存的内容包括:原材料进场验收情况;见证取样执行情况;隐蔽工程组织验收情况;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监理旁站实施情况;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情况;各类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及整改封闭情况。

单位工程影像留存的部位参见表格,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和特点进行拍摄,照片留存数量不得少于相应检验批的抽检数量,并具有代表性。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附相应影像资料进行书面反馈。

第七条影像资料留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图像清晰、画面完整。拍摄的角度、方式能全面、客观反映现场实际状况,旁站人员、验收人员、见证人员与实体应同时反映在影像之中。拍摄尺寸项目时,用标尺进行明确标识;拍摄空间部位时,从多角度拍摄记录。

(二)以照片、存储介质为载体。数码照片采用JPEG相机直出格式,不得篡改内嵌信息,严禁任何形式的后期处理。

(三)辅以必要的文字说明。包括影像题名、拍摄内容、拍摄时间、部位和拍摄人等。

第八条影像留存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单位工程为单元,制作成光盘保存,按专题内容、拍摄时间进行整理汇总。

工程质量管理影像留存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影像留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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