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水水质监测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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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水质总承包管理及公司内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管理程序及协作关系,最终全面实现公司循环水系统水质指标达标使用、确保生产稳定,特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适用范围

水质监测管理涉及的常规范围包括:炼轧钢净环水,炼钢浊环水,轧钢浊环水,炼钢连铸结晶器软化水,转炉烟气浊环水,制氧循环水,高炉循环水,空压站循环水,电厂循环水,连轧空压站软化水,连轧净环,连轧浊环,焦化工艺循环水,焦化低温循环水,转炉煤气柜电除尘浊环水,原水(生产消防水)共16个水系统。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技术处负责循环水水质指标的检化验工作。

第四条能源中心根据技术处化验室化验结果,督促承包方对不合格系统及时进行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调整用药量、更换药剂种类等办法,防止对系统造成损失。当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公司相关部门。

第五条供应处负责要求承包方完成所有承包范围的循环水系统的投药、取样分析,负责药剂费用的结算。

第六条在承包合同有变化时,供应处应将信息及时反馈给能源中心、技术处、炼钢厂和焦化厂等相关各部门(书面材料)。以上各部门所掌握信息应以得到供应处最后信息为准,执行时间以得到供应处信息时间为准。

第七条能源中心负责对公司内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对本管理要点规定内容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三章水质检测日常管理

第八条水质常规分析取样工作由能源中心、炼钢厂、焦化厂于每日7:30~8:00之间按照技术处下发的取样规程提取各自水系统的水样,做好密闭和封条处理,填写取样记录并将放到指定的位置,取样部位暂定为各种循环水吸水井或泵房水泵出口。取样工具、样品交接记录、封条由技术处提供。同时能源中心、炼钢厂、焦化厂要每日将常规水样委托检验工作录入计量系统。

能源中心和生产厂安排常规水质检验项目之外检测工作,由能源中心和生产厂负责取、送样,填写书面委托单,经能源中心和技术处一级主管签字同意,技术处化验室安排检测分析。

第九条技术处负责常规水样取样工作,于每日8:00~9:00负责将能源中心、炼钢厂、焦化厂放在指定地点的水样取走,取走前仔细检查水量、密闭、封条及取样记录,如无异常于每日9:00前将样品送至技术处化验室,取走样品形成交接记录。

第十条技术处每日随机对常规水样水质化验指标进行检验,并于每日17:00之前将检验数据录入计量系统供查询。技术处水质化验室负责分析水处理承包合同中确定的水质指标(附件三),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分析检验操作规程,按承包方案规定的检验周期(如遇特殊情况,公司可适当增加检测频次),分日、周、月进行检验。技术处化验室确保每个循环水每周全分析一次。

第十一条能源中心负责对当日监测结果同水质承包标准比对,如发现水质出现异常,要及时将情况反馈到承包方,每月依照计量系统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计算出水质指标综合合格率,根据水质承包技术协议填写《水处理承包考核表》经能源中心一级主管审核签字后,由供应处根据考核表进行考核及核算出承包费用。

第十二条供应处负责要求承包方无偿定期为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水质处理新技术培训。

第四章循环水系统水质改善与治理过程管理第十三条承包单位在实施水质治理过程中有更换新药剂种类、进行局部管道清洗等特殊需要时,必须考虑该措施对管道、设备及生产的影响,承包方需提前一周向供应处提交请示报告,经技术处、能源中心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由于循环水系统庞大,每处的循环水性质、特点不同,实施治理的重点程度也不同,为保证措施的针对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包单位在承包时必须做出水质保证预

案(在与我公司签订协议时制定、上报),绝不允许造成生产系统停车。预案的审核单位为能源中心、炼钢厂、焦化厂和技术处。

第十五条承包方首次针对循环水系统水质加药时,必须对承包前的水质进行化验,在确保加药剂与厂家使用药剂无异常反应时,才可投加新药。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水质紊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承包单位必须保证承包的系统达到承包方案中规定的水质指标要求。

第五章水质质量异议处理及系统异常改造处理第十七条在承包期间,有一项水质指标不能完成合同目标值,承包方必须接受一定合同规定的处罚,当双方对水质检测结果与承包标准对比有争议时,双方可协商委托上级监测单位出具水质监测报告。监测费由承包方负责支付。当水质指标超标,给生产和设备造成损失时,将追究承包方的经济责任,由供应处负责,处罚标准按承包合同相关项处罚。

第十八条水质指标出现超标,给生产和设备造成损失时,由能源中心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会议分析,承包商对水质进行调试,由能源中心依据计量系统水质检验数据形成水质考核表,考核表需经技术处处长及能源中心一级主管审核签字,最后供应处依据考核表及承包合同对承包商进行考核并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系统出现异常确需进行改造时,由承包方提交出书面报告至能源中心及涉及的分厂,报告经能源中心一级主管及涉及的分厂一级主管审核签字,最终由技术处一级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其他循环水系统各项水质指标化验结果出现异议时,由技术处负责找第三方进行化验(随时),做最终标定。外委化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水质检测结果应以技术处出据的数据为准,检测仪器精度按仪器仪表检定周期内取得合格证为准。

第六章其它管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新的承包合同确立后,承包方须在半个月内编制出相关岗位操作规程(对已有的但不完善的操作规程应进行修编)、按不同水系统编制水质处理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使用药剂的种类和作用,说明补水量和换水频次及操作要领。到供应处、技术处、能源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单位如需增取样点或新增化验指标项目,需求方应提前向技术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技术处附上新增化验项应对计划,一同呈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技术处实施。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四条能源中心或各生产厂未按照水质取样规程及时从现场取出水样,或水量不够,或封条未粘(牢)或取送水样放置地点有误,一次扣罚能源中心或各生产厂100元。取样造假者依照公司天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能源中心、炼钢厂、焦化厂接到技术处化验室水质异议的化验结果后,未能及时与供应处联系,未能督促承包方对不合格系统及时进行处理,每次扣能源中心、炼钢厂、焦化厂100元。

第二十六条技术处化验结果录入计量系统有误一项,扣技术处50元。

第二十七条供应处每月未按技术处提供水质合格率办结算、未及时将承包合同水质指标变化后的信息反馈技术处、能源中心、炼钢厂、焦化厂,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每次扣供应处100元。

第二十八条承包方未履行承包合同,投加药量不足、不及时、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以及对各系统水质管控不到位,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其后果由承包方负责,处罚标准按水质承包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以上公司内部考核,由能源中心负责执行;对承包单位的处罚由供应处负责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附件

附件一:样品交接及保存记录

附件二:各分厂水质取样点及水质量取样要求表

附件三:水质指标监测记录表单

附件四:权责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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