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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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主要方法我们身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少,如何保护并去传承它们是当今社会所面对的一个问题,政府部门、社会公民都应当用自己可行的方法去保护它们。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系到国家的文化安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西方一些国家极力在全世界推销其思想文化,在文化上推行“单边主义”,威胁到其他国家的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保护不同民族、群体、地域的传统文化,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已意识到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提高全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从古到今,从中国到国外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及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人在这里面起一个主导作用,人的素质的高低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受保护程度的高低。很多学校不大注重学生传统道德品质,民族意识的培养。相反外来文化在中国社会流传开来,现在的学生流行的是过洋节日,对国外的东西十分推崇。当然,这是一个无法改变的现实。我们能做的就是希望他们在接受外来文化时,不要忘记中国人自己的文化,不要忘记我们自己的民族风俗,不要忘记保护我们自己非物质文化遗产。
加强立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并且兼具人文价值与资源价值;公法保护有利于守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而私法保护则有利于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应秉承人文价值至上的原则,以公法保护为主,同时兼顾资源价值,以私法保护为辅,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共同构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这是法律所能提供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力量。长期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主要是采行政保护模式,如《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及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颁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向全国人大递交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建议稿(2004年全国人大将法律草案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也是公法模式,但在2007年重新提交给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增加了私权保护的内容。在《草案》总则部分,其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传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立法目的,秉承了人文价值至上的原则;同时《草案》也注意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而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为其保护方针。《草案》规定国家应当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建档、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工作,并且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益”,显然是对公私法协同保护的原则性认肯。《草案》分则部分别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普查”、“代表作名录”、“文化生态保护区”、“传承与传播”、“持有人权利的保护”及“法律责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普查”、“代表作名录”及“文化生态保护区”皆为公法保护措施;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持有人权利的保护”则相应规定了传承人与持有人的权利。由此可见,《草案》分则也确立了以公法保护为主、私法保护为辅的具体制度。
因此,只有用法律来保驾护航,并在合理运用法律的公众面前实施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正确的、合适的保护,并传承下去。我们才能在今后更加丰富我们的生活,提升我们的民族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