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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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奖励办法

制定政策依据与参考

1.《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2.《关于发布〈高等学校科技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要点〉的函》(教技委〔2014〕4号

3.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皖教人〔2016〕2号)4.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高校智库成果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教工委〔2015〕64号)

5.皖南医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6.蚌埠医学院科技奖励办法

7.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励并引导教师和科研人员多出科研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提升学校的学科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和《关于发布〈高等学校科技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要点〉的函》(教技委〔2014〕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奖励原则。注重成果质量,注重成果应用,注重成果转化,注重成果绩效;依据成果类别、等级实行分类奖励;按成果时间(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奖励对象。凡以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名义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和获得优秀科研成果奖的校本部在编且在岗的教职工均可申请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奖励时已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职人员不予奖励。

第三条科研奖励范围包括:获奖科研成果类、论文类、著作类、专利类、科研项目类、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

第四条科研奖励每年实施一次,用于奖励上一年度符合科研奖励的成果,所需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30万元。

第二章科研奖励范围

第五条奖励范围为校本部教职工获得或完成的下列成果及项目:

1.取得国家、省级登记的科研成果和获得国家、省(部)级、相关厅局(含地级市)级、学校科学技术奖励的科研成果;

2.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3.作为第一作者署名正式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4.取得的专利授权证书的专利;

5.主编、副主编、编委或参加编著并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科技著作、科普读物、译著、工具书等;

6.决策咨询类。指以我校名义承担并完成的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立法建议、法律草案、县级及以上政府各类发展规划、决策参考性理论文章、其他具有决策咨询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所奖励的科研成果须是科技成果登记、国家、省、相关厅局(含地级市)正式颁奖的三类成果(发明奖、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奖),不含各类学会评选的成果(如中华医学会、药学会、预防医学会以及其它各级学会)。

第七条所奖励的纵向科研项目均应以我校为依托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以项目主管部门的批文为准。项目立项后一次性发放奖励。

第八条所奖励的论文仅指正式发表在期刊上的论著,不包括综述、书及书中的章节、会议摘要、会议纪要、会议综述、书评等报道性文章以及在各种杂志增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等;论著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为第一作者单位。论文真实性需通过国家科技评估机构出具的学术论文年度检索。

第九条所奖励的科研成果应以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为项目唯一或第一完成单位,且有明确署名者;所奖励的专利应以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为专利权人,且有明确署名者。以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颁发的成果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为准。

第十条科技著作、科普读物、译著、工具书的奖励由科研处依据著作/译著原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及论文的等级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皖教人〔2016〕2号)为准。

第三章科研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科研成果类

1、我校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经学校推荐申报,获得政府部门颁发或教育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奖励的科研成果奖,按实际到校奖励金额予以相应匹配奖励。学校组织鉴定的校级科研成果按等级予以奖励。上述科研奖励具体标准见下

表:

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2、我校教职员工参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研究完成的科技成果,并获得上述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凡是我校列为第二完成单位,或我校教职工为第二或第三完成人的成果,获国家级奖励者,按奖励金额的80%给予配套,获省级及以下奖励者,按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

第十三条论文类

1、论文奖励级别如下表

论文奖励标准

注:我校教职员工以我校名义与校外作者合作发表的一类论文,排名第二位的,按其所属级别奖励金额的20%给予奖励,排名第三位的,按其所属级别奖励金额的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著作类

我校教职员工参加与本校专业、学科相关的学术专著或译著等工作,并公开出版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著作类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专利类

1、专利成果应具有国家专利审批单位颁发的专利证书,方可计发专利成果奖。

2、职务发明专利的权人,每项奖励2000元;职务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权人,每项奖励1000元。

3、学校职务性专利转让后,按实到款额的70%奖励给专利权人,30%作为校科研专项经费,并优先支持专利权人的后续项目。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类

1、纵向科研项目:以我校为第一申报或完成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后,按时完成,按不少于实际资助到校经费总额的5%一次性奖励给项目组;经费来源为省财政生均拨款资助的项目不再给予科研奖励。

科研项目类奖励标准

T:纵向科研课题项目立项获批校外拨款当年到校实际经费数。

2、横向合作科研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统筹用于科研支出,按学校20%和项目组80%的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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