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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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技术标准
EDS/T3—2005
地震科学数据数据库建库指南
Guidelin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earthquake-related databases
(试用稿)
(本稿完成日期:2006年2月20日)
200X-XX-XX发布 200X-XX-XX实施
中国地震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地震科学数据》系列标准的第三项,该系列标准的结构为:
——地震科学数据元数据编写指南;
——地震科学数据数据模式编写指南;
——地震科学数据数据库建库指南;
——地震科学数据数据元目录;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标准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震台网中心、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代光辉、顾左文、赵仲和、冯义钧、周克昌、黄志斌、吴敏、杨辉、赵宇彤、纪寿文、田丰。
目次
引言 (4)
1 范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 术语和定义 (5)
4 共享地震数据库体系结构 (6)
5 共享地震数据库建库原则 (7)
6 共享地震数据库管理系统配置 (7)
7共享地震数据库表结构设计 (8)
8 共享地震数据库数据入库软件开发 (8)
9 共享地震数据库质量保证 (8)
10 共享地震数据库安全保障 (9)
11 共享地震数据库元数据编写 (9)
12共享地震数据库数据模式编写 (9)
13 共享地震数据库建库文档编写 (9)
引言
关于建立数据库的一般性要求和方法已在相关规程、规范和IT技术资料中有充分的论述,本标准不涉及建立数据库的一般性问题,只是根据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要求和地震数据的特点,对建立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数据库所涉及的全局性问题做统一的规定,或提出基本要求和原则。
随着工程的实施,本标准的内容会进行修改和扩充,有些内容可以进一步细化,形成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地震科学数据汇交到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或区域节点)后,为了高效、高质量地进行地震科学数据的管理和共享服务,在建立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数据库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内容包括共享地震数据库体系结构、共享地震数据库建库原则、共享地震数据库管理系统配置、共享地震数据库表结构设计、共享地震数据库数据入库软件开发、共享地震数据库质量保证、共享地震数据库安全保障、共享地震数据库元数据编写、共享地震数据库数据模式编写和共享地震数据库建库文档编写等。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建设中各级、各类共享地震数据库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725-2001 建立术语数据库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GB/T 17532-1998 术语工作计算机应用词汇
GB 17859-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T 18207.1-2000防震减灾术语第1部分:基本术语
DB/T 11.1-2000 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基本类别
GA/T 389-200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库管理系统技术要求EDS/T1-2005 地震科学数据元数据编写指南
EDS/T2-2005 地震科学数据数据模式编写指南
EDS/T4-2005 地震科学数据数据元目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数据库 database
长期存储在计算机中,有组织、可共享的数据集合。[GB/T 17532-1998, 7.5]
3.2 地震数据 earthquake-related data
与地震的孕育、发生、地震动传播及地震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减轻地震灾害相关联的数据。[DB/T 11.1-2000]
3.3 地震数据库 earthquake database
以地震数据为主要内容的数据库。根据地震数据的分类,有针对不同类型地震数据的地震数据库 (关于地震数据的分类,参见DB/T 11.1-2000)。
3.4 共享地震数据库 shared earthquake database
按照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要求建立的地震数据库。
3.5 地震数据库系统 earthquake database system
由地震数据库、数据库管理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平台组成的数据汇集、存储、管理与服务系统。
4 共享地震数据库体系结构
4.1 共享地震数据库的分级
共享地震数据库由国家级共享地震数据库和区域级共享地震数据库构成。国家级共享地震数据库汇集、存储和管理全国范围的某种类别的共享地震数据,也包括有关的国际地震数据。区域级共享地震数据库汇集、存储和管理一个区域(一个或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某种类别的共享地震数据。
4.2 共享地震数据库的分类
共享地震数据库应按《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中规定的数据大类、中类和小类的划分方法进行分类和命名。
如果一个数据库中存储两种以上(含两种)的中类地震数据,则为综合共享地震数据库。
4.3 共享地震数据库的体系结构
共享地震数据库是层次型分布式的体系结构。
共享地震数据库按照数据库的级别分为两个层次,即国家层次的共享地震数据库和区域层次的共享地震数据库。
国家层次的数据库按照不同的类别分布在数据共享中心和各个分中心,区域层次的数据库按照不同的地域分布在各个区域节点。各个站点数据库局部自治,但国家层次的数据库要与同种数据类型的区域层次数据库间通过复制相互交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