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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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函授生、业余生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南阳理工学院办学声誉,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总则、专业设置与教学计划、教学组织管理、教学研究、课程的免修与缓修、成绩考核、评定与管理、补考与升留级、纪律与考勤等共八章三十一条。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教学计划
第三条我院的函授专业设置是根据各类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情况及南阳理工学院现有教学条件,经过科学论证,并报省教育厅批准而确定的。
第四条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依据教育部、教育厅相关规定及各专业社会需求制定出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突出成人学习特点。
第五条学生报到、注册后方可取得学籍。取得学籍的学生按专业分班纳入成教院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章教学组织管理
第六条教学时间安排
每学年的春、秋两学期安排集中面授两次。根据各专业特点,每学期教师实际授课控制在15至18天,每天授课8学时。其中,教师授课包括教师指导的实践课,但不包括辅导课。自学环节每学期安排18周,每周至少20学时,自学与授课学时之比控制在3:1左右。
第七条课程设置
在教学计划体系中,理论课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拓展课组成。实践课程教学根据课程特点采取集中1-6周的课程设计、实训等来完成。
第八条教学环节
1、面授
面授是教师指导学生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堂教学活动,是函授教育的重要环节。为完成这一教学环节,在制定各专业教学计划时一定要保证足够的讲授学时。
2、辅导答疑
辅导答疑是教师帮助学生及时解决自学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教学指导活动,是函授、业余教育教学中必要的教学环节。
3、实践、实训
实践、实训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帮助学生理解和消化理论知识的重要教学活动,是函授教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4.自学
自学是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是在教师指导下的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教学活动,是学生获得知识的主要途径。按要求安排自学时间,以保证学生能较好地消化、理解、巩固并掌握所学知识。
5.作业
作业是深化、巩固自学和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每学期每门课程不得少于两次作业。教师要对作业类型、深度精心安排,及时认真批改,考查学生对课程的掌握情况。
6.考核
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评定学生成绩、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考核课程均需要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每学期考试课程以3门为宜,最多不超过4门,考核全部合格,准予毕业。
7.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是对学生进思想教育,锻炼和提高他们从事专业工作能力的主要环节。由于函授、业余教育中学生多数来自各行各业一线工作岗位,已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可针对实际情况,对实习环节分别做不同处理:
(1)学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且毕业前已在相关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备案后可免予毕业实习。
(2)其他学生均需要进行毕业实习。成绩合格,方准毕业。实
习单位可由学院联系,也可由学生自己联系;指导教师可由成教院选派,或在学生实习地择优选聘;实习经费由学生自理。
8、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
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是检验学生系统学习成果和学术水平的主要手段。学生按要求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方准予毕业。理工、医学、艺术类以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为主,文经、法律类以毕业论文为主。
第九条教材建设是课程教学的依据,要选用适合函授生、业余生特点,且跟踪学科最新成果的教材。
第四章教学研究
第十条成教院教务科负责教学组织、教学检查、教学总结和教学交流。在抓日常教学工作的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函授教育教学研究应着重总结函授教育特点、规律,对教育方法、教学管理、教学手段进行研究;对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进行探索和研究。
第五章课程的免修与缓修
第十二条学生一般应按照教学计划安排的顺序修完全部课程,但也可按规定的条件免修或缓修。
第十三条免修
学生如已学过某课程,成绩合格者,可以提出免修,但应在该门课程讲授前一学期提出申请,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审核批准,可以免修:
1、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高校取得与申请免修课程相同的单科结业证书或成绩证明者。
2、参加自学考试,获得与申请免修课程相同的单科结业证书者。
凡批准免修的课程,将该课程已修成绩作为免修成绩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缓修
学生若因特殊情况学习确有困难时,可以申请缓修该学期部分课程,但所缓修课程应属下学年开设课,并必须于下学年修读。缓修申请必须在开学前提出。
第六章成绩考核、评定与管理
第十五条教学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和有关实验、设计等均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载如学生成绩记分册,作为升留级与毕业依据。
第十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成绩(五级记分和百分制的折算标准一般为: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七条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为3-4门。如同一课程分多个学期开设的,每学期按一门次计算。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
成绩单独记载,按五级记分或百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结构制记分方法,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其中作业成绩占20%。面授出勤率占20%)。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许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或考查。
1、未参加面授或参加该门课面授的到课率达不到60%者。
2、作业未交或完成该门课作业量达不到2/3者,以及其他情况作业未通过者。
第二十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可以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但不作补考对待。凡未经批准无故缺考者,以旷考论处,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得参加该门课正常补考。
第二十一条凡考试作弊者,成绩作零分记载,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不准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的在毕业前,经批准可给予补考一次。
第二十二条学生考试试卷和毕业论文(设计)纸质资料要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七章补考与升、留级
第二十三条学生所学课程经考试、考查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或下次面授)时进行,补考成绩合格者一律按60分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四条因面授或作业未达到规定要求而被取消考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