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2.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3.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5.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6.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国家标准,拟订和修订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7.注册药品,拟订、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的审核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工作。
8.拟订和修订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9.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10.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11.拟订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12.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器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发文字号】甘食药监械[2007]251号【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8.16【实施日期】2007.08.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械〔2007〕251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暂行规定(试行)》已经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并商甘肃省卫生厅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甘肃省卫生厅二○○七年八月十六日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上市后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甘肃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测与评价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指对上市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
第四条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须按本暂行规定报告所发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品种;制定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计划、实施细则,并监督、组织实施。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 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并监督实 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 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直属机构
稽查局
受理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包材的举报案件,负责向局内有关职能部门移交食品、保 健品、化妆品的举报案件;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和责任人。组织实施全省范围内的统一 稽查行动,组织查处全省的重大案件;负责编制和下达年度药品抽验计划;监督抽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的药品质量,定期发布全省药品质量公告;负责督办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大案要案的查处。负责全省举报、查处 案件的汇总分析;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机关服务中心
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更名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信息中心
一、参与起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起草省局信息化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拟定信 息化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局信息资源的整合与管理,开展信息调研、学术交流和培训,进行信息分析和预测,提供信息咨 询服务。
(二)与省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 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 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 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11.30•【字号】皖药监市[2003]34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药监市[2003]347号)各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流通终端的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并结合我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转发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二00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人的疾病诊断、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实施主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禁止头孢曲松钠制剂与含钙溶液配伍使用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禁止头孢曲松钠制剂与含钙溶液配伍使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7.02.27
•【字号】湘食药监发[2007]5号
•【施行日期】2007.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禁止头孢曲松钠制剂与含钙溶液配伍使用的通知
(湘食药监发〔2007〕5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头孢曲松钠说明书中警示语和注意事项的通知(急件)》(国食药监注[2007]88号)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确定了配伍使用头孢曲松钠与含钙溶液发生不良事件并导致死亡的病例,所有病例均为新生儿或婴儿。
为保证头孢曲松钠的安全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卫生局应立即通知辖区内医疗机构,头孢曲松钠与含钙剂或含钙产品合并用药有可能导致致死性结局的不良事件,禁止头孢曲松钠加入哈特曼氏以及林格氏等含有钙的溶液中使用。
二、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监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头孢曲松钠说明书中警示语和注意事项的通知》下达后,市场所售头孢曲松钠,其说明书应按规定修订,增加警示语。
三、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要督促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主动跟踪头孢曲松钠制剂临床应用的安全性情况,按规定收集不良反应并及时向当地或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卫生厅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苏食药监稽[2011]213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食药监稽〔2011〕213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及其附件的电子版本可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下载。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潘明阳,联系电话:025~83209373;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联系人:冯跃,联系电话:025~83620932;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联系人:程颖,联系电话:025~83235715。
附件: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以下简称“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品种”)样品备案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卫生厅管理的主管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五)加强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风险监测,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有关信息;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鄂政办发[2009]169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在我省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12.29•【字号】湘食药监发[2005]23号•【施行日期】200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05〕23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为规范湖南省药品使用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湖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印发。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湖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药品使用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境内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采购、保管、调剂、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药品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依法核定的诊疗范围和药品使用范围设立药学部门;并设置相应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床位数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医疗机构、县级以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机构。
其它药品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个体诊所应有兼职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第四条医院床位数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医疗机构应成立以业务副院长为首、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药品使用、用药评价、药品质量情况分析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指导等。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苏食药监市[2008]259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8〕259号2008年10月21日)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为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将《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调配的全过程。
第三条各级医疗机构应依据本规范对本单位药品的购进、储存、调配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第四条凡是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立药房(柜)或药库。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严格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使用药品的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药剂科负责人、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或专职药品质量检查员对本单位使用药品的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药事管理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指导、协调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合理用药、不良反应监测上报等药事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药事管理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或专职药品质量检查员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并对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行使否决权。
陕西要求基本药物使用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陕西要求基本药物使用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文章来源:健康报发表时间:2013-07-05 08:14:32
近日,陕西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不得低于规定比例,该省还首次设定了专科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该省要求,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二级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二级医院不低于5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25%。
二级和三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其销售额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下调5%,肿瘤医院下调10%。
陕西省已将药品网上采购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列入2013年对各市(区)卫生工作的评价指标,年底,将依据省药械集中采购网统计数据进行考核评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中药管理【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0.08.24【实施日期】2010.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对于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现予印发。
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的中药处方制剂。
长期以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满足临床需求、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发展不平衡、与中医临床需求结合不够、优势和特色体现不突出等问题。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药制剂特点,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重要意义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临床应用效果良好的中药处方为基础研制而成,具有临床疗效确切、使用方便、费用相对低廉等优势,体现了中医地域特色、医院特色、专科特色和医生的临床经验,是中医临床用药的重要组成部分。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建立甘肃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建立甘肃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7.10.26•【字号】甘食药监安[2007]363号•【施行日期】200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建立甘肃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07〕363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公安局,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单位: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的要求(以下简称《条例》),为加强我省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现就建立甘肃省特殊药品监管信息网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甘肃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系统,同时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殊药品信息网上报送和管理人员应用的培训工作,根据《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负责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全面实行网络化实时监控;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依照规定网上报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和使用数量;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调查及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依照《条例》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并与同级卫生部门、公安机关做到信息共享,最终达到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控到“一针、一片”流向的目标。
二、建立甘肃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网络监管系统的工作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方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卫生厅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系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卫生厅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系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鄂政办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卫生厅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系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6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5月6日,省委书记李鸿忠、省长王国生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关问题,决定由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市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卫生厅管理,保留正厅级。
会后,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省委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11〕第15号)。
目前,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为了使部门管理机构与主管部门之间工作协调运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12号)和省委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现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卫生厅的关系问题明确如下: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是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省卫生厅主要通过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省局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安排等重大事项实施管理。
省卫生厅应加强对省局的管理。
省局应自觉服从省卫生厅的管理,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工作。
二、省局原则上不直接向省政府请示工作。
省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应由省卫生厅向省政府呈文;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省局需直接向省政府请示时,应同时报告省卫生厅。
三、省局按照“三定”规定赋予的职责开展日常工作,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可以单独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报经省卫生厅同意后,也可向有关部门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10.25•【字号】甘食药监安[2004]216号•【施行日期】200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04]216号)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为了加强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甘肃省卫生厅制定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会同甘肃省卫生厅组织本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三)组织检查全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会同甘肃省卫生厅检查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四)对本省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组织调查、确认、处理和上报工作;(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及时采取停止使用、销售、生产的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24•【文号】卫医政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08〕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近年来,“鱼腥草注射液”、“刺五加注射液”、“炎毒清注射液”、“复方蒲公英注射液”、“鱼金注射液”等多个品种的中药注射剂因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存在严重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
为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和召回工作(一)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确保中药注射剂生产质量;应加强中药注射剂销售管理,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召回售出药品。
(二)药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的规章制度。
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对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收集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组织调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主动召回。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制定药品退货和召回程序。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中药注射剂,应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并有记录。
二、加强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一)中药注射剂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凭医师处方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过敏性休克等紧急情况进行抢救的规程。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关
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药学研究》
【年(卷),期】2005(024)011
【摘要】无
【总页数】5页(P647-65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的通知 [J],
2.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铁路局山东省交通厅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全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资格核查情况的通知 [J],
5.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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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晋政办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四日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卫生厅(以下简称省卫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转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划入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划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职责。
(五)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六)增加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八)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加强重点传染病控制及地方病防治。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定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依法拟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鲁食药监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3〕2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现将《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厅2013年2月20日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程序和要求,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第三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内设机构。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联合成立药品不良反应专家咨询委员会,协助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开展评价、研究等技术工作;联合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站,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相关监测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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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枸菊地黄丸
25
醒脑静注射液
26
血栓通注射液
27
再造丸
28
大活络丸
胶囊
29
新血宝胶囊
30
丹田降脂片
31
益气维血颗粒
32
升血调元汤
(三)肝胆系疾病用药
33
茵栀黄口服液
注射液
34
复方胆通片
35
消炎利胆片
胶囊
36
益肝灵片
37
乙肝清热解毒冲剂
胶囊、片
38
护肝片
胶囊
(四)脾胃系疾病用药
39
香砂养胃丸
冲剂
40
盐酸卡托普利
片
97.
尼群地平
片、胶囊
98.
吲达帕胺
片
99.
心得安片
片
十、
泌尿系统用药
100.
氨苯喋啶
片
101.
盐酸阿米洛利
片
102.
呋塞米
片、注射液
103.
安体舒通片
片
104.
双氢克尿塞片
片
十一、
血液系统用药
105.
氨基己酸
片、注射液
106.
维生素K1
注射液
107.
叶酸
片
108.
硫酸亚铁
片
109.
安络血
93
鼻烟清毒冲剂
94
霍胆丸
95
六神丸
96
双料喉风散
六、骨伤(跌打)用药
97
跌打万花油
98
云南白药胶囊
膏、散、酊、创可贴、气雾剂
99
三七伤药片
胶囊、颗粒
100
二天油
56.
维生素BC
片
五、
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
57.
醋酸地塞米松
片、注射液、软膏
58.
胰岛素
注射液
59.
盐酸二甲双胍
片
60.
格列吡嗪
片、胶囊、控释片
61.
强的松
片
62.
优降糖
片
63.
他巴唑
片
64.
丙基硫氧嘧啶
片
六、
神经系统用药
65.
安定片
片、注射液
66.
苯巴比妥
注射液
67.
甲硫酸新斯的明
注射液
68.
苯妥英钠
美息伪麻片
片
45.
氨加黄敏胶囊
胶囊
46.
感冒通
片
四、
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
47.
葡萄糖酸钙
片、口服液、注射液
48.
维生素C
片、注射液
49.
维生素B1
片
50.
维生素B2
片、注射液
51.
维生素B6
片、注射液
52.
维生素B12
片、注射液
53.
维生素D2
片、胶囊、注射液
54.
维生素A
胶丸
55.
维生素E
胶丸
片
33.
乙胺嘧啶
片、膜剂
34.
甲苯咪唑
片
35.
阿苯达唑
片、胶囊
36.
葡萄糖酸锑钠
片
三、
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镇痛药
37.
阿司匹林
片、胶囊
38.
布洛芬
片、胶囊
39.
吡罗昔康
片、胶囊、缓释胶囊
40.
吲哚美辛
片、胶囊、栓剂
41.
别嘌醇
片
42.
盐酸曲马多
缓释片、胶囊、滴剂、注射液、栓剂
43.
对乙酰氨基酚
片
44.
T.A.T
片
\
广东省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
第二部分中药
编号
药品名称
其他剂型
一、内科用药
(一)感冒用药
1
小柴胡冲剂
汤丸、片
2
复方感冒灵片
片
3
维C银翘片
片
4
抗病毒冲剂
糖浆、胶囊、口服液
5
柴胡口服液
注射液
6
清开灵口服液
口服液、注射液
7
藿香正气冲剂
合剂、胶囊、颗粒、口服液、软胶囊、丸、片
8
注射液
7.
盐酸多西环素
片、胶囊
8.
琥乙红霉素
颗粒剂、片、胶囊
9.
罗红霉素
片、胶囊、颗粒剂
10.
克林霉素
胶囊、注射液
11.
盐酸林可霉素
片、栓剂、胶囊、注射液
12.
土霉素
片
13.
复方磺胺甲噁唑
片、胶囊
14.
磺胺嘧啶锌
软膏
15.
诺氟沙星
片、胶囊
16.
左氧氟沙星
片、胶囊
17.
氧氟沙星
片、胶囊
18.
甲硝唑
片、胶囊、粘附片、注射液
132.
朴尔敏
片
133.
苯海拉明
片
134.
酮替芬
片
十六、
妇科用药
135.
甲硝唑
栓剂、阴道泡腾片
136.
克霉唑
栓剂、片
137.
硝酸咪康唑
栓剂
138.
复方莪术油栓
栓剂
十七、
儿科用药
139.
小儿清热止咳
口服液
140.
小儿氨酚黄那敏
颗粒剂
141.
对乙酰氨基芬
糖浆
142.
扑热息痛糖浆
片
143.
化痰片
片
144.
妇科千金片
76
妇炎消泡腾片
77
金刚藤糖浆
胶囊
78
桂枝茯苓胶囊
79
逍遥丸
80
生化丸
81
妇乐冲剂
四、儿科用药
82
小儿感冒颗粒
口服液
83
小儿止咳糖浆
84
小儿清热解毒口服液
85
小儿奇应丸
86
小儿健胃糖浆
87
小儿七星茶糖浆
88
猴枣散
89
口炎清冲剂
90
保儿安颗粒
五、眼、耳鼻喉科疾病用药
91
珍珠明目液
92
鼻炎康片
19.
替硝唑
片、胶囊、注射液
20.
呋喃唑酮
片
21.
盐酸小檗碱
片
22.
利福平
胶囊
23.
盐酸乙胺丁醇
片、胶囊
24.
异烟肼
片、胶囊
25.
吡嗪酰胺
片、胶囊
26.
环丙沙星
片、胶囊、滴眼剂、注射液
27.
制霉菌素
片
28.
酮康唑
外用
29.
阿昔洛韦
片、胶囊
30.
利巴韦林
片、注射液
二、
抗寄生虫药
31.
吡喹酮
片
32.
硫酸奎宁
皮康霜
软膏、乳膏(霜)
122.
皮炎平
软膏、乳膏(霜)
十四、
眼科用药
123.
阿昔洛韦
滴眼剂
124.
氯霉素
滴眼剂
125.
环丙沙星
滴眼剂
126.
环丙沙星
眼膏剂
127.
盐酸金霉素
眼膏剂
128.
羟苄唑
滴眼剂
十五、
耳鼻喉科用药
129.
盐酸麻黄碱
滴鼻液
130.
氧氟沙星
滴耳液
131.
丙酸倍氯米松
气雾剂、鼻喷剂、喷雾剂、干粉吸入剂
甘和茶
9
王老吉凉茶
10
广东凉茶
(二)心脑系疾病用药
11
柏子养心丸
12
安神补心丸
胶囊、颗粒
13
复方丹参滴丸
片、气雾剂、颗粒
14
速效救心丸
15
冠心苏合胶囊
软胶囊、滴丸、丸
16
心痛康胶囊
片
17
生脉饮
胶囊、颗粒、注射液、糖浆
18
地奥心血康胶囊
19
银杏叶片
胶囊
20
枣仁安神颗粒
液
21
七叶神安片
22
正天丸
23
复方罗布麻冲剂
片、胶囊
82.
阿托品
片、注射液
83.
多潘力酮
片
84.
开塞露
溶液
85.
硫酸镁
溶液
86.
肝泰乐
片
87.
普鲁苯辛
片
88.Hale Waihona Puke 多酶片片89.
酵母片
片
九、
循环系统用药
90.
地高辛
片
91.
毛花苷C
注射液
92.
酒石酸美托洛尔
片、胶囊、注射液
93.
盐酸普罗帕酮
片、胶囊、注射液
94.
硝苯地平
片、胶囊
95.
复方降压片
片
96.
58
蜜炼川贝枇杷膏
59
海珠喘息定片
60
复方鲜竹沥液
61
复方蛇胆陈皮末
(六)肾系疾病用药
62
尿感宁冲剂
63
石淋通片
64
前列通片
65
壮腰健肾丸
66
消渴丸
67
六味地黄丸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