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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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出口信用证业务是出口商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审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为出口商办理审单议付、寄单索汇和收汇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信用证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和转让、审单议付、寄单索汇、收汇和档案管理等项环节。我行在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时应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 0 0的规定办理。
第一章信用证通知和转让
在收到印押核符的信用证正本后,做信用证通知时,业务经办员需做好国外来证的审证工作,录机生成相关帐务,缮制信用证通知书,然后连同信用证正本及时交付复核员进行复核,复核员审核正确无误后,盖上信用证通知章及其它相关印章,同时将有关会计帐务传送会计部门,会计分录如下:
收:国外开来保证凭信(外币)
同时通知客户,做好与客户的信用证交付工作,具体如下:
一、审证
(一)信用证的完整性:
国外来证、修改或有关附件必须完整清晰,若出现短缺或乱码,应马上联系开证行重发或确认。
(二)信用证的政治条款
信用证内不应有不符合我国政策或歧视性条款,否则应向开证行提出交涉并要求修改。
(三)开证银行的资信
来证金额应与开证行的资产总额相匹配,否则应告知受益人,建议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由其它大银行保兑;
2.由开证行指定偿付行;
3.要求加列电索条款;
4.如信用证中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可采取分批出运,分批收汇的措施,以分散风险。
(四)来证须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否则应提醒受益人修改。
(五)来证应明确表明遵守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SWIFT开立的除外,若未表明,应查询开证行增加此条款。
(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与条款应无矛盾,否则应提醒受益人修改。
(七)信用证的偿付条款应清楚、快捷、合理,以保证受益人交单后,能及时收回货款,否则,应电询开证行修改。
(八)来证应明确表明为有效信用证(OPERATIVE INSTRUMENT),简电除外,若未表明,应查询开证行确认。
二、信用证的通知
应在收到之时起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一)经办员将国外来证或修改进行微机系统登录。
(二)在信用证或修改正本上加盖我行通知章,注明通知编号和日期,并复印一份留档。
(三)简电通知,若我行接到的来证条款不全,有“详情后
告”字样(DETAILS TO BE FOLLOWED),可视为简证
(SHORT TERMS L/C),待收到信函证实书(MAIL
CONFIRMATION)后,应登记同一通知编号,核对印鉴相
符后,及时通知受益人,如在合理时间内未收到证实书,应
主动向开证行查询。
三、撤证
如该笔信用证要求撤销,应了解其贸易背景,属实后方可办理。撤证时,要求受益人交回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如有),同时出具书面同意办理撤证的证明,方可办理撤证手续,经办员登录系统,生成撤证电文,并产生相关帐务,然后交复核员复核,复核员确认无误后,及时向国外开证行发出撤证电文,最后将该笔信用证业务予以撤销闭卷。会计分录如下:
付:国外开来保证凭信(外币)
四、信用证转让
信用证的转让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必须是可转让的)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出口商(第二受益人)的行为。我行在办理转让信用证时应按UCP 5 0 0第4 8条的规定办理。
在做信用证转让时,业务经办员要首先确认该证是否为转让证,签收申请人交来的信用证转让申请书及该证正本、录机生成转让信用证及相关帐务、及时将两证交付复核员。复核员复核经办员所做的业务无误后,及时将会计帐务传至会计部门,同时将该证及时发给第二受益人。
(一)、收到可转让信用证时,除进行审证外,还应对来证作以
下特别审查:
1、来证应注明“可转让”字样;
2、来证应授权我行为转让行;
3、来证规定的转让范围和方式应符合国际惯例。
(二)、办理信用证转让业务,应要求第一受益人提交转让委托申请书。该委托申请书应明确以下事项:
1、对可转让信用证项下修改的处理意见(如对信用证增、减额的修改处理,是否保留不通知第二受益人权利等);
2、是否保留以自身的汇票及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汇票及发票的权利;
3、在可转让信用证未要求开证申请人名称必须出现在单据(发票除外)上的情况下,是否要求单据中开证申请人名称被替换为第一受益人名称;
4、保证在转让银行首次通知其换单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三)、转让信用证时应根据原证条款,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转让信用证中应声明我行只办理转让,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除原证金额、单价、装效期、交单期、投保额等项目外,转出的信用证不能变动原可转让信用证条款。
(四)、转让信用证制作完成后复制留底。
(五)、转让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可根据信用证要求和我行费率表的规定在转让时一并收取。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XX存款人户(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人民币)
(六)其它
1、收到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应及时通知第一受益人办理换单(如需)。换单应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被替换的单据应留档备查。
2、可转让信用证的审单和索汇应按照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收到原信用证项下款项后,对第二受益人应收款项按其寄单指示予以支付,对第一受益人应得差额部分按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办理结汇或原币入帐手续,会计分录见第三章。
第二章信用证审单议付、寄单索汇
在做信用证审单议付时,经办员应做好单据的签收,对单据的初审并做好审单记录,及时录机生成相应帐务,缮制议付面函,做好出口信用证的议付簿登记,及时将单据交与复核员进行复审。复核单据应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不符点单据要严格把关,慎重处理,保证手续齐备及安全收汇,对大额单据的审核,复核工作要更为严格。复核员审核后如单据需修改,应及时联系受益人进行修改,如单据符合国际惯例,则及时将单据和相关面函寄出索汇,同时将会计帐务传至会计部门。会计分录如下:收:应收信用证出口款项(外币)
付:国外开来保证凭信(外币)
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节受理
一、接单签收
(一)受益人向我行提交单据时,应逐项填写《信用证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