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食品登记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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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食品登记处理制度
严禁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废弃物作为生产原料的管理制度及回收食品、生产废弃物登记销毁制度
为切实保护我公司的声誉,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制定严禁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废弃物作为生产原料的管理制度及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
一、严禁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废弃物作为生产原料的管理制度
1、回收食品、生产废弃物包括:
1.1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1.2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1.3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1.4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1.5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受污染品、落地品等。
2、对回收回来的产品质检部门应马上对该产品进行化验,对能够进行饲料加工的以低价卖给饲料公司并作好记录。对不能够作饲料的应进行销毁并作好记录。
3、回收回来的产品严禁进行再加工,品质部应对加工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如有回收回来的产品进行再加工的情况品质部有权停产并对该批产品进行封存并作记录报公司经理处理。
二、回收食品、生产废弃物登记销毁制度
1、对不能够进行销售的产品应进行销毁并作好记录。
2、记录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生产废弃物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地点、销
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人员等内容。销毁食品时应当有2人以上在场并签字。
3、公司应当定期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回收食品、生产
废弃物的登记和销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