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弃物管理与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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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弃物管理与处置制度

一、术语

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5、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6、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7、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二、固体废弃物的识别

2、固体废物的控制原则:

固体废物处理要选择新工艺、新技术,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限期淘汰的会产生严重污染的固体废物的落后工艺、设备,要使用不生产或尽可能少生产固体废物的工艺、设备。

产生固体废物的各车间、生产区域要开展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尽可能减少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全矿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生产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各生产固体废物的单位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矿井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3、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贮存

(1)各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应使用专用容器或指定地点,及时收集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2)固体废物应分类对待:可以回收利用的要进行回收利用,

不能回收利用的要进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和非危险一般工业因废分开,一般工业因废和生活垃圾分开。

(3)不同类型固体废物要分类收集、存放。危险废物使用的收集、贮存容器要有明显的标记。危险废物贮存的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4)固体废弃物产生部门应及时转移,定期对废弃物收集运输,运输废弃物的过程中应确保不散落、不混放、不泄漏,运输中一旦发生散落或泄漏的现象应立即清理。并做好“固体废弃物转移记录”

4、固体废弃物存放场所的管理

(1)按教场坪煤矿规划的固体废弃物贮存场所,根据固体废弃物分类划分不同贮存区域,用标识牌做好标识。

(2)临时堆放场所和专用固定堆放场所均应有明显的标识牌。同时临时堆放场所和专用固定堆放场所要有防扬散、流失、渗漏等必要的环保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环境。

(3)存放场所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

5、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2)固体废物产生车间指定专人负责固体废物的管理,监督控制固体废物分类存放。并对产生的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组成及来源、去向进行登记,填写“固体废物登记表”,对规定的固体废物要执行处置申请制度。

(3)环保科负责根据各单位申报的“固体废物登记表”对全矿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结果汇总成“固体废物处置台账”,负责上报集团公司环保处,而后由安全环保处统一上报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同时监管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工作。

(4)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尽量回收利用。

(5)各单位应尽量减少废弃物产生量,特别是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

(6)对本公司不能处理的危险固体废弃物要委托承包方处理,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如无委托方需在公司内部保存时要密闭妥善保存。对委托承包方的要求:

a)提供营业许可证,当地环保局许可证明:

b)与其签定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理协议,明确处置要求。处理协议一式三份,公司、委托方、安全环保处各一份,保存期限依照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7)对转移固废每月进行统计,包括废弃物的种类、数量、转移情况并记录在“固体废弃物处理统计表”上。

6、固体废弃物的处置

我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大矸石、锅炉炉渣以及生活垃圾,具体处置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定。

(1)我公司产生的矸石量约15000t/a,在采取安全性措施、防尘措施、防渗措施,防洪措施、防自然措施后统一堆存到拟送选定矸石场。

(2)矸石堆存由环境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检查。

(3)矸石堆存相关事宜指定专人负责。

(4)全公司产生炉渣统一登记,部分用于道路修整、居用建筑材料,其余炉渣运至矸石场填埋。

(5)我公司产生脱硫渣20t/a在矸石场单独填埋。

(6)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620t/a,在厂区和生活区内设置封闭式垃圾箱,并及时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7、对以上所有有关固废的处置过程,安全环保科有监督检查权力,同时根据检查结果对有关公司进行考核。

5相关文件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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