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制度及员工保密协议(法律顾问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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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4.招投标阶段公司拟投标的项目来源,名称,内容,方案,报价等一切内容

5.客户的个人信息档案,送检样品的相关信息;

6.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7.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会计账薄,会计凭证,收款收据,各种资料,软盘,会计资料;

8.公司员工人事档案,薪资待遇,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9.有坐标地形的图纸,试验数据及地质资料,成果报告等;

10.其他经公司确定为应保密的事项。

第六条公司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1.绝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的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严惩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

第七条公司秘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秘级;

2.公司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4.客户的个人信息档案,送检样品的相关信息招投标阶段公司拟投标的项目来源,名称,内容,方案,报价等一切内容为秘密级;

5.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的人员。

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八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行政部负责人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者负责保密。

第九条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特别授权人员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商业机密,由公司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方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二条不准在私人书信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

时报告总经理或相关领导,由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办公室和经营室保密措施如下:

1.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擅自将员工档案、证件泄露他人。

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会议记录发放无关人员,要控制文件的行踪,并定期清查,防止丢失和错漏。

3.凡借阅、复印或外出工作需携带保密资料的,须经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4.专人、专用带锁文件柜保存,钥匙由专人保管,长时间离开办公桌或办公室时,须将桌面的保密资料放入带锁的抽屉或文件柜。

5.电脑应分为涉密电脑及非涉密电脑,涉密电脑设专用密码,仅使用人知晓,非涉密电脑不设密码,供外来客户使用。

第十五条任保人不得抄录试验方法和数据、资料、实物、检验结果,要为客户保密。

第十六条不得私自与客户接触,不得透露客户信息。

第十七条测绘室保密制度具体执行《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员工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至公司本部门领导部门领导指定的相关人员,切不可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本部门涉及保密的相关项目资料应每月月底定期清理一次,不需要的和无保留价值的资料应集中呈报相关领导,统一销毁。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十二到第十六条推定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和罚款,并酌情赔偿公司因此收到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故意或过去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出卖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附件: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前言

鉴于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现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在就职期间

及离职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等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

遵守。

第二条定义

一、“商业秘密”:是指由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研制开发或以其他合法手段拥有

或掌握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

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或其关联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信息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辅助时间或者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

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供销情报及客户档案;

5、公司财务预算决策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6、公司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7、公司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8、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9、其他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由公司掌握和使用、未公开的经营信

息;

10、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及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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