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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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公司在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岀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实收资本___________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岀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非货币
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首次岀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的货币岀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岀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规定
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公司执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岀决定;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岀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卷作岀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岀决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三)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岀决定;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岀资;
(五)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六)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1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岀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2)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
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
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指定(或:委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
连任。董事会成员为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___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股东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股东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岀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当赞成票和反对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的决定。
第十五条岀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或:半数)以上,不够三分之二(或:半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或: 半数)时,决议有效。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开,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或指定的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
因故不能岀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岀席会议。在股东、董事长认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决定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时,岀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贪污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决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必须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4、处理公司其他应由董事长处理的事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