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工器具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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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自制工器具安全管理规定

一、国家明确规定应当使用专门工器具的,原则上不得使用自制工器具。对自制工器具有资质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应根据作业活动安全分析的结果,确定是否应当使用自制工器具、使用何种自制工器具及工器具的材质;

三、自制工器具选定后,应明确工器具的自制方式(机加工、焊接、铆焊等),并对工器具的本质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否则,应改变制作方式;

四、自制工器具必须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条件、使用方法等标准,融入岗位作业标准,严禁超范围使用自制工器具;

五、依据自制工器具使用标准,必须对其使用过程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针对不可接受风险调整使用方法;

六、自制工器具投入使用前,应当由作业区组织岗位职工进行安全验收,不可靠的自制工器具不得交给职工使用;

七、岗位职工使用自制工器具前,必须对工器具的安全可靠性进行确认,作业区应在作业标准中明确确认方式、方法和判定标准;

八、自制工器具应当明确维护和报废标准,达到报废标准的自制工器具应当立即处理(销毁),严防其他人员误用;

九、作业区和班组应把自制工器具的使用作为人员行为

安全跟踪监督检查的重点,及时清理存在缺陷和隐患的工器具,及时纠正不正确使用工器具的行为。

十、各单位安全、设备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作业区对自制工器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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