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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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概述

一、概念:法的作用即法的效用,是法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或对社会的影响

●“作用”和“功能”的差别:

1、法律的作用立足整体、宏观的角度体现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外在、客观、

实然。

2、法律的功能指法作为一种规则体系对相应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结果——内在、

微观

●“作用”和“价值”的差别“

1、作用是法律运作所产生的客观效果,实际影响

2、价值是以人的需要为尺度,从主观角度考查,侧重主体主观上的要求和需要

二、分类:

(一)按参与的法律的种类不同: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

(二)按法律所满足的主体不同:法对全社会的作用、对集团的作用、对个人的作用(三)按法与所要求达到的社会效果的不同联系: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四)按法作用的方式和对象来分: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三、理论争议

(一)法律是谁手中的工具:

1、是部分人(帝王或统治者)手中的工具

2、是全体社会成员手中的工具

(二)法律满足何种需要的问题:

1、定纷止争说

2、禁奸止乱说

3、规范说:为人民的行为提供规范

4、功利说:最小限度的牺牲,尽可能多的满足全体人类的需要

(三)相关问题:法律究竟用来维护社会利益还是个人权利?

当有充分的伦理和功力的支持时,个人利益应当让利于国家,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下都应先保护个人利益:

1、个人是原点,组成国家是为了保证个人的福祉而存在。国家是虚幻的建立,个人是基础

和实体,国家无法离开个人而存在,个人是目的,国家是手段。

2、从国家和个人的强弱关系来看,国家远远强大于个人,个人处于弱势地位,法律的保护

是抑强扶弱。

3、若冲突时一味强调国家利益,则国家优位的理念和法治社会所倡导的个人利益、民主、

人权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是冲突的

4、实践上,过分强调国家利益,容易导致假借国家利益的手段损害人民的利益的现象。

四、法律作用二重性

(一)概念:法律作用的两重性是指法律实际作用的两种倾向或后果:积极作用、消极作用或正作用、负作用。

(二)对法作用评价的干扰因素:

1、主体价值观

2、法律作用结果的多元性

3、预期目标的不相容性

(三)法律的整体社会作用的评价标准:

社会整体的进步或文明程度的提高,其可识别的标志是权利保障程度。

(四)法律控制地位的演进

1、从属阶段:从属于宗教、道德或政治、暴力

2、独立阶段:成为独立的规范体系的阶段,趋于成熟形式化程度高,成为独立的控制手段

3、法治国阶段:法律取得至上地位、立于社会控制系统之首的阶段。

第一节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一)概念: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划一的作用,或因法律的规范性而具有的作用。

(二)内容:

1、指引作用:法律作为社会规范,指引人们选择行为的内容及其方式的作用。

包括确定性指引和选择性指引

2、预测作用:法律有预知行为的可能结果的作用。

法律的规范性、逻辑联系决定其预测作用。法律的规范程度决定其可预测的

程度,因此法律预测程度也反映一国法律的形式发达。此外,人的法律意识

也是影响预测程度的因素之一。

3、教育作用:法律通过其本身存在以及运作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正

当行为的作用。

包括静态法现象的教育作用和动态法现象的教育作用。

4、评价作用:法律作为规矩、绳墨、权衡尺度给人们提供评判、衡量行为是非、善恶的标

准的作用。

包括原则的评价(法律的原则)和具体的评价(污水排放标准)

5、强制作用:法律以物质暴力制止恶行、强制作为,并迫使不法行为人作出赔偿、补偿或

予以惩戒以维护法律秩序的作用。

法律强制作用是法律生存的最后保障

二、法律的社会作用

(一)概念:是相对于法律的规范作用而言的,指法律对社会和人的行为的实际影响(二)内容:1、管理公共事务。

(1)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生活的需要

(2)对经济和社会整体发展予以规划和指引

(3)对经济和技术发展带来的不良后果予以控制

(4)对不测事件的受难者予以救济、医疗保险等

2、阶级性作用

对于“阶级性”的理解:

(1)阶级性作用只与法律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

(2)即使在阶级对抗阶段,法的阶级性作用也只与部分法有关,并非与全部法有关(3)在法治社会里,法律的阶级性作用可能还会有遗留,但已经不具有合法性第二节法律作用的限度

一、法律仅能涉及人的外部行为,而不能涉及人的思想

二、利益相互冲突,使法律不能保护所有利益

三、法律的精神属性产生的限制:法律以精神形态存在,不能直接作用于社会,必须借助行

政和司法行为。

四、法律的救济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导致的限制

五、法律难以扭转惯常行为方式

六、法律难以紧跟社会的快速发展

七、法律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公民意识素质水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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