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学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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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中小学学生艺术素质测评

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深入实施,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向纵深发展;建立和完善符合审美教育要求的中小学艺术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促进艺术教师队伍建设和学校艺术教育保障,提高学校艺术教育普及水平和质量,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

二、测评对象

全市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全体学生。

三、测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5〕71号)、《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教体艺〔2014〕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

艺术素质测评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5〕5号)、《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教体艺〔2014〕5号)等文件。

四、测评目的

全面实施全国中小学艺术素质测评实验区工作,落实教育部关于将艺术素质测评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以及

教育现代化和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并将测评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档案,作为综合评价学生发展状况的内容之一,以及逐步作为学生中考和高考录取的参考依据的相关要求。了解和衡量学生艺术素质的个体水平,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特长发展。

五、测评原则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应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既关注学生艺术课程学习水平,也关注学生参与艺术实践活动的经历;既关注学生的学习成果,也关注学生的学习态度;既关注对学生的基本要求,也关注对学生的特长激励。

六、测评内容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见附件1)由基础指标、学业指标和发展指标三部分构成。基础指标是中小学生在校内应参加的课程学习和课外活动;学业指标是中小学生通过校内学习,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达到的目标;发展指标旨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

七、测评组织

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实行学校主导、市(区)统筹、

市级抽测。学校以艺术学科教师为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测评工作,开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见附件2),自评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纳入校长考核内容;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制订测评实施方案,组建测评专家指导队伍,组织实施测评工作专项基础培训,组织、指导学校开展测评工作,结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开展抽测。将艺术教育工作纳入校长考核,在各地教育官方网站公示所辖学校艺术素质自评报表;市教育局负责制订市级抽测总体方案、对市(区)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市级抽查,开展测评业务指导和骨干培训,实施泰州市中小学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见附件3)。

八、测评方式

1.学习性测评。主要按照教育部“基础指标”要求,对中小学生在校内应参加的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学习的出勤率、参与度和学习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艺术兴趣小组、艺术社团和各类艺术活动的表现进行过程性评价。对应教育部颁发的“基础指标”。

2.学科性测评。主要通过学期、学年学科性考试考查考核,了解学生理解和掌握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标准要求的基础知识以及掌握和运用基本技能的情况,了解通过艺术课程标准要求的基础知识的学习后相关的艺术欣赏和表现能力的发展水平。对应教育部颁发的“学业指标”。

3.发展性测评。主要通过学生自主参加校外艺术学习、参

与艺术实践的情况(主要指参与社区、乡村文化艺术活动,学习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欣赏高雅的文艺演出和展览等)和在学校现场测评(包括校级艺术活动)中展现的某一艺术项目的特长(包括声乐、器乐、舞蹈、戏剧、戏曲、绘画、书法等)以及参加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学生艺术比赛(展演)活动获奖情况,了解学生的艺术特长和优势。对应教育部颁发的“发展指标”。

九、测评结果使用

(一)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档案,作为综合评价学生发展状况的内容之一,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升学录取参考。

(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测评情况作为监测教育发展和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督导检查。

(三)市(区)艺术教育工作测评分析结果纳入区域艺术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纳入市(区)教育督导考核内容。

附:1.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

2.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办法

3.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办法

附件1:

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生艺术素质评价制度,了解掌握学生艺术素养发展状况,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的审美和人文素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应覆盖到全体学生。

第三条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应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既关注学生艺术课程学习水平,也关注学生参与艺术实践活动的经历;既关注学生的学习成果,也关注学生的学习态度;既关注对学生的基本要求,也关注对学生的特长激励。

第四条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见附表)由基础指标、学业指标和发展指标三部分构成。基础指标是中小学生在校内应参加的课程学习和课外活动;学业指标是中小学生通过校内学习,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达到的目标;发展指标旨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

第五条学生艺术素质测评以分数形式呈现,基础指标40分;学业指标50分;发展指标20分,其中加分项目10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

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的依据是学生的写实记录、成绩评定,同时参考教师评语、学生互评、自我评价等。学校可分年级段组织实施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应及时汇总、整理、存档、上报。

第七条学校要如实记录每一名学生的艺术素质测评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初中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测评结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情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生艺术素质纳入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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