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在我国三十年的发展及若干争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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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制在我国三十年的发展及若干争论(一)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学界和意识形态领域争论最激烈的话题莫过于私有制。反对或坚持私有制常常成为划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马克思主义和修正主义乃至左派和右派的分水岭。通过私有制在我国三十年的发展回顾及对若干争论的分析表明,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障碍,我们只有跨越私有制的藩篱,才能进入思想解放的更高境界。
关键词:私有制;所有制;公有制;改革
一、改革开放后私有制在我国的发展
(一)中共中央关于私有制认识的变化。《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检验一切改革得失成败的最主要标准。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中共中央,1984)这表明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体经济首先同资本主义私有制区分开来,并被赋予了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属性。三年之后召开的中共十三大指出:“中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但却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意味着私营经济尽管还带有雇佣劳动的属性,但已被视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进一步指出:“私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私有制经济就由原来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要补充,上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全面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私营企业家界定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强调“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要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也要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并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3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强调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并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这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从此有了更广阔的空间。
(二)我国宪法关于私有制规定的演变。1978年的宪法规定: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或农村的基层组织统一安排和管理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1982年的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按当时的政策,个体经济只允许雇工7人以下,限制了个体经济的发展。1988年的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关于私有制的政策。200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强调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
事业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和管理,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这标志着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的政治障碍、法律障碍和政策障碍均已消除。
(四)目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不仅已从单一的公有制结构演变成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所有制结构,而且从实际数据来看,无论是投资、就业还是税收和对GDP的贡献而言,非公有制经济都占据了重要地位。(1)新所有制结构的经济绩效。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5%,是建国以来发展最快的时期,大大高于同期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年均增长2.5%、世界年均增长3%和发展中国家年均增长5%的速度。这表明新的所有制结构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2)私营企业家的政治行为和社会地位。随着私有制经济成份的不断壮大,私营企业家的政治地位也相应地不断得到提升。据全国工商联2000年的一个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3073名私营企业家中,有1495名担任县级以上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433名为政协常委,69名为工商联副主席,59名在各级党政部门任职。在2002年,9000多名私营企业家被推荐为县以上人大代表,30000多名私营企业家被推荐为政协委员,100多名私营企业家成为中共党员,233名私营企业家成为全国工商联常委,3名私营企业家成为省政协副主席。而随着私营企业家政治地位的提高,他们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也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从1998年到2004年,全国工商联连续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在宪法中写入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
二、关于所有制结构的争论
主张完全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学者已越来越少了,多数争论都是围绕着公有制和私有制孰为主体而展开。无论是在官方文件还是正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都强调一定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理由是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许多中青年经济学家(特别是从海外留学回国的学者)一般都倾向于以私有制为主体。
无论对于私有制主体论者还是对于宪法及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来说,都面临着一个消灭剥削与保护私有财产的悖论,因为双方都承认私有制与剥削之间存在着一定联系。采用什么样的价值理论,直接关系到人们对私有制和剥削的看法及对保护私有财产的评价。笔者用了近20年的时间,在吸收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说、斯拉法的价值论及古典和新古典价值理论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创立了一种新的价值理论,即广义价值论(蔡继明,1985,1987,1988;蔡继明、李仁君,2001)。这种价值理论虽然运用了不同的概念和方法,但得出的一个结论是与新古典价值论一致的,那就是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价值的创造,如果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得到的报酬与各自要素的贡献相一致,就没有剥削,而是按贡献分配;如果你的要素的报酬低于要素的贡献,那么你就受到了剥削,如果你的要素报酬高于要素的贡献,则你剥削了别人。这样,剥削与私有制之间就没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按照这一理论,消灭剥削和保护私有制可以并行不悖。
三、关于收入分配原则的争论
在单一公有制基础上,必然产生单一的按劳分配原则。随着私营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并逐步取得合法的地位,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等各种生产要素必然都参与收入的分配。这样,单一的按劳分配也就逐步转变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面对中国改革开放后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现实,经济学界展开了激烈争论。
一种观点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认为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非劳动要素所有者单纯凭借着要素所有权得到收入,来自对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因而是剥削收入。另一种观点以多要素价值论或广义价值论为基础,认为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按生产要素对价值创造所做的贡献分配,简称按贡献分配。根据这一理论,非劳动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