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金山英才”计划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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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镇江“金山英才”计划人才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镇江“金山英才”计划人才专项资金的高效管理和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镇江“金山英才”计划的通知》(镇办发【2016】10号)、《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8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辖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镇江“金山英才”计划(下称金山英才计划)的资金。镇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人才办)、镇江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镇江市领军人才引选平台(包括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镇江市农业委员会、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下称人才引选平台)及各辖市区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金山英才计划的资金来源于镇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金山英才”计划专项经费和辖市区安排的相应专项资金。市级与辖市区原则上按1:1安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人才基金投资、创新创业奖补、债转补等扶持方式,引进、培育人才。
第四条专项资金建立年度评选机制和考核制度,遵循公开
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金山英才计划实施期内,专项资金当年如有结余,按相关结余结转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十三五”期间我市重点引进培育的产业发展领域高层次领军人才,主要包括下列支出:
(一)顶尖人才专项计划;
(二)镇江制造2025领军人才计划;
(三)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计划;
(四)现代农业领军人才计划;
(五)高技能领军人才计划;
(六)金山英才计划配套政策。
第六条金山英才计划--顶尖人才资金扶持标准:
按照市、辖市区联动、部门资源整合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分两年给予1000万元左右的资金资助,特别突出的资助金额上不封顶。入选顶尖人才计划同时也入选金山英才其他子计划的人才项目,按照顶尖人才资金扶持标准予以资助。
第七条金山英才计划—镇江制造2025领军人才资金扶持标准:
对经评定的先进制造业领军人才,按照创新成就、企业或者项目运行质量、经济和社会贡献等,分两年给予200万元或1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资助。其中用于个人补助的不得低于20%,并不得
抵扣工资待遇。
第八条金山英才计划—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资金扶持标准:对经评定的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按照创新成就、企业或者项目运行质量、经济和社会贡献等,分两年给予100万元或5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其中用于个人补助的不得低于20%,并不得抵扣工资待遇。
第九条金山英才计划—现代农业领军人才资金扶持标准:
对经评定的现代农业领军人才,按照创新成就、企业或者项目运行质量、经济和社会贡献等,分两年给予100万元或50万元的资金资助。其中用于个人补助的不得低于20%,并不得抵扣工资待遇。
第十条金山英才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资金扶持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镇江“金山英才”计划的通知》(镇办发【2016】10号),对经认定的第(一)、(二)类高技能人才,按照创新成就、企业或者项目运行质量、经济和社会贡献等,分两年给予20万元或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第(三)类高技能人才,按照企业实际给付报酬的50%给予配套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用于个人补助的不得低于20%,并不得抵扣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金山英才计划中涉及的人才创投基金投资、创新创业奖补、债转补等,根据资金情况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金山英才计划—顶尖人才计划资金拨付:
(一)资金拨付比例:市本级财政和辖市区财政各安排50%资助资金。资金分两年拨付,第一年拨付总资助额的40%资金,其中市本级和辖市区各拨付总资助额的20%;第二年拨付总资助额的60%资金,其中市本级和辖市区各拨付总资助额的30%。
(二)资金拨付材料:第一年,需提供顶尖人才入选的文件、资助协议、辖市区财政资金安排确认书及市人才办的拨付申请。第二年,需提供各项指标达到承诺目标值,符合资助条件的审计材料或绩效评价报告及市人才办的拨付申请。
(三)资金拨付流程:经审核后,符合拨付条件的,第一年市财政局按总资助额的20%资金拨付至人才所在辖市区财政局,辖市区财政局应连同本级资助的20%资金在30天内拨付至人才所在载体或企业。第二年,市财政局按总资助额的30%资金拨付至人才所在辖市区财政局,辖市区财政局应连同本级资助的30%资金在30天内拨付至人才所在载体或企业。
(四)资金暂缓拨付和终止拨付的流程:相关指标未达到承诺目标值,暂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人才项目应暂缓拨付资金,由市人才办出具相应审计材料或绩效评价报告及暂缓拨付说明,市财政局暂缓拨付资金。自资助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经人才及人才所在载体或企业提出申请,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对暂缓资金拨付的人才项目再次组织审计或绩效评价。如各项指标达到承诺目标值,市财政局根据审计材料或绩效评价报告和市人才办的拨付申请,恢复拨付
程序,拨付相应资金;如各项指标仍未达到承诺目标值,不符合资助条件,市财政局根据审计材料或绩效评价报告和市人才办的说明,终止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金山英才计划—镇江制造2025、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高技能领军人才计划资金拨付:
(一)资金拨付比例:市本级财政和辖市区财政各安排50%资助资金。资金分两年拨付,第一年拨付总资助额的60%资金,其中市本级和辖市区各拨付总资助额的30%;第二年拨付总资助额的40%资金,其中市本级和辖市区各拨付总资助额的20%。
(二)资金拨付材料:第一年,需提供人才入选的文件、资助协议、辖市区财政资金安排确认书及市人才办的拨付申请。第二年,需提供符合资助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报告及市人才办的拨付申请。
(三)资金拨付流程:经审核后,符合拨付条件的,第一年市财政局按总资助额的30%资金拨付至人才所在辖市区财政局,辖市区财政局应连同本级资助的30%资金在30天内拨付至人才所在载体或企业。第二年,市财政局按总资助额的20%资金拨付至人才所在辖市区财政局,辖市区财政局应连同本级资助的20%资金在30天内拨付至人才所在载体或企业。
(四)资金暂缓拨付和终止拨付的流程:对出现问题,暂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人才项目应暂缓拨付资金,由辖市区人才办、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