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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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章程修正案
外资企业章程修正案【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为:广东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
____________街______号______房。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_______万港币,注册资本为_______万港币。
第五章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注册地
第八条公司合作者共_______个,分别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甲方),注册地:__________,法定代表
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证号码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第九条合作各方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1.甲负责车辆在内地营运期间的各项有关手续等。
2.乙方以实物(汽车)作价出资_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以货币出资_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上述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
第十条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
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公司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
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公司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合作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共三人,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其中甲方委派两人,乙方委派一人。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______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_______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知。董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天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三)公司的解散;
(四)公司的资产抵押;
(五)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六)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解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乙方委派。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