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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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6月2日签发的

琼建监[2009]98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其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

第三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和使用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行编号制度,一机一

号,全省通用。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报废或调至外埠除外)。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部门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备进行统一编号,七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见附件二)。产权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备案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

(二)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三)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旧设备无制造许可证的要提供省级有关部门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一份(报废和淘汰设备除外);

(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购销合同或原发票复印件或相应有效凭证各一份;

(六)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七)进口建筑起重机械需提供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

备案手续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改造及大修理资料;

(二)事故记录和1年以上的运转记录资料;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使用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四)。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必须向使用登记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五)一式二份;

(二)《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外省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省使用的须提供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起重机械安装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五)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验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起重机械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办理备案手续和使用登记时,申请单位所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对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备案登记部门核查后退还,其余资料存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

(一)属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部件损坏,锈蚀严重,修理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检测不合格的。

第十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加强日常安全使用检查,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检查,产权变更时应将档案资料一并移交新的产权单位。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出租、使用的,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在拆除后5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原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填写《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见附件六)。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注销后又重新使用的,需凭注销表和备案证到工程所在地使用登记部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列表格和证书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实行月报制度。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月结束后5日内,对本行政区域情况进行统计,填写《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信息上报表》(见附件七)和《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信息上报表》(见附件八),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监理处和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编号规则

1.备案编号(终身号码)

琼□—□—□—×××

第一位“琼”表示海南,第二位“□”表示各市县代号(见附表一),第三位“□”表示机种代号(见附表二),第四位“□”表示起重量(见附表三),第五位“×××”表示设备编号,三位数从001开始。

2. 使用登记编号

琼□—□—□—×××—□—□—□—□

第一至五位是备案编号,第六位“□”表示工程所在地代号,第七位“□”表示累计安装次数从01开始,第八位“□”表示使用登记号,从0001开始编号;第九位“□”表示属性,自有代号Z,租赁代号U。

示例:

琼—A—T—Ⅰ—001—A—01—0001—U

第一位“琼”表示海南

第二位“A”表示海口市

第三位“T”表示塔式起重机

第四位“Ⅰ”表示400KN.m以下

第五位“001”表示设备终身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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