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2008.6.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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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1. 引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中使用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控而设立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合法操作和使用,提高施工安全性,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登记流程、备案材料要求以及制度执行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 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

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等各种类型的起重机械。

3. 登记流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流程如下:建筑公司或承包商需要在使用起重机械前,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

步骤二:备案审批相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予以备案审批。

步骤三:备案登记备案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发放备案登记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登记系统。

备案登记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公告栏、培训会等形式向建筑公司和承包商宣传,并提供备案登记制度的详细说明,以便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4. 备案材料要求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确保备案申请单位的合法身份;•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明确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和位置;•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确保起重机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性。

5. 制度执行与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机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定期进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培训和宣贯,提高建筑公司和承包商的备案登记意识;•加强对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对违反备案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利益。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文号:郑建文〔2008〕93号公布时刻:2008年12月03日来源: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字体大小:特大号大号正常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治理方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治理方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治理方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治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方法》(建质[2008]76号)、《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治理方法》(豫建[2008]202号)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治理方法》(豫建[2008]203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治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郑州市辖区范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治理工作。

市建委设备建材治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治理。

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审核并给予回复。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0815000555)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0815000555)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20200815000555)〔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方法20XX年XX月峯年的企业询问咸问阅历.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藩地执行的卓越萱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方法文号:郑建文〔2008 〕93 号发布时间:2008 年12 月03 日来源:郑州市建立委员会字体大小:特大号大号正常郑州市建立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方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 〕93 号〕各县〔市〕区建立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方法二??八年十二月三日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方法第壹条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视管理制度》〔建立部令第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方法》〔建质[2008]76 号〕、《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平安监视管理方法》〔豫建[2008]202 号〕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方法》〔豫建[2008]203 号〕等规定,加强和标准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视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用法平安,防止和削减平安事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郑州市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用法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用法登记分别由设备全部权单位、用法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郑州市建立委员会详细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用法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供应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全市建立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用法、拆卸的监视管理。

郑州市建立平安监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全市建立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用法、拆卸的日常平安监视检查和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审核且赐予回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4.18•【文号】建质[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手续
注销时:说明:(一)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备案管理部门,另一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单位自留。(二)交表时附上原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原件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原件。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办理程序。
应提交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表一式四份;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6、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7、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名单;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10、起重机械再次安装的需提供上次拆卸告知表; 11、塔吊基础设计证明、塔吊基础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基础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12、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的须经计算及原设计单位认可。(注明:1.以上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得是在起重机械安装过程中的应急救援)
办理条件
1.未办理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的,2.机械设备报废、转让的
3.建筑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安装前、使用前、拆除前办理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的
申报材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办理程序
产权备案应提交资料:1、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备案管理部门,另一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单位自留。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产品合格证;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08年6月1日以后新购的设备须提供);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凭证;7、安装使用说明书。(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需要提供原件校对,未提供原件的不予受理,资料装订成册)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建设工程需求、具有产品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经过专业人员检查验收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应当依据相应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按照其技术参数、性能等级、品种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业主)、承包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在购买/租赁建筑起重机械时,按照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选择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专业单位检测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并应当保证其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对工程项目所需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设备清单编制。

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备清单编制使用计划,将所需建筑起重机械向登记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管理。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申报登记,应当提供机械生产厂家的代码、机械名称、设备编号、品种、类型、吨位、主要技术参数、防范措施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建设、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施工方案,租用具有相应资质证明的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的建筑起重机械,并在使用中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包括对运动部分、机械传输部分、工作设备、电器设备、安全开关、信号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期间,须按照(国家或地方级)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鉴定,并应当保证检验鉴定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由登记管理机构对其进行退役审查,并按照规定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期刊名称】《中国工程建设通讯》
【年(卷),期】2008(000)009
【摘要】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建筑
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同时,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法》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办法》规定,
【总页数】1页(P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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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号:杭建监总[2008]62号发布日期:2008-8-1执行日期:2008-8-1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力度,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市建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对杭州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按照以下原则至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登记:1、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区之外其它各区(开发区)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统一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负责实施,具体备案登记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协会)负责办理。

2、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两区和其他各县(市)的设备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分别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企业注册地不在我市的设备产权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在企业注册当地完成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

(二)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市质安协会提交以下资料: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一)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产品合格证;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7、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三)根据省建设厅及市建委的文件规定,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编号规则如下: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设三位序列号:浙AX- X XXXXX(1)(2)(3)其中:(1)第一序列号“浙AX”中的X为各区(开发区)、县(市)编号,其中:上城区A、下城区B、西湖区C、拱墅区D、江干区E、高新(滨江区)F、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G、西湖风景名胜区H、之江旅游度假区I、萧山区J、余杭区K、富阳市L、临安市M、建德市N、桐庐县R、淳安县P.(2)第二序列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A)。

关于贯彻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8〕100号索引号: XM00116-02-02-2008-023 (2008-09-17) 点击:891 字体: [ 大中小]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现将《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厦门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我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工作和市管工程的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工作。

各区建设局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使用登记工作。

二、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我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备案,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及规定资料。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并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备案证的发证单位栏统一盖“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章。

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监管机构(市管工程的工程监管机构为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区管工程监管机构为各区建设局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及规定资料。

四、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监管机构(市管工程的工程监管机构为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区管工程监管机构为各区建设局或其委托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提交《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及规定资料。

工程监管机构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资料之日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渝建发[2008]99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8〕99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建委、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

本文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上安装、拆卸和使用的起重机械。

包括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二、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各区县建委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对本辖区内工商注册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登记。

市属企业建筑起重机械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三、各区县建委必须按照市建委统一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和注销情况上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上报表见附件二)。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数据信息库,动态掌握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数量和使用状况,并做好年度统计上报及相关工作。

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联系。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方法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方法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方法》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税务登记证
(四)铭牌
(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六)产品合格证
(七)制造监督检验证明(TS)
(八)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者相应有效凭证;
(九)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最近一次检测报告(新出厂设备需提供厂方质检证明)
注:携原件,提交复印件(产权单位鲜章)留站存档。

备案前请先进行网络上报
塔机备案流程表
产权备案(产权单位)
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安装前2个工作日
内提供安装告知再进
行安装登记
安装登记(产权单位配合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设
备使用前进行使用告知使用登记(产权单位配合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
设备拆卸前进行拆除
告知
拆除登记(产权单位配合安装单位)。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须知(共五则)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须知(共五则)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须知(共五则)第一篇: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须知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须知一、新购置设备申请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下载);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相应有效证明文件;4、质量及相关证明材料:(1)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塔机和限位原件及复印件);(4)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出厂名牌(附照片,用A4纸打印即可);5、塔式起重机生产厂家出具的塔身标准节、起重臂节、拉杆、塔帽等结构件统一编号的书面证明;(附照片,用A4纸打印即可);6、产品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公司管理制度;9、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附平面图);10、单位自检能力证明资料:(1)设备存放场地情况说明(附平面图示意图)(2)机械工程师、相关技术检测维修人员、作业人员等相关证件及社会保险(3)设备检测维修保养制度(4)设备出入库管理制度11、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产权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使用过的设备使用过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时,除应提交第一项新购设备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1、安全装置的校验和标定资料;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4、未实行制造许可的,提供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证明或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产权过户除应提交第一项新购设备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正在使用的设备不能过户):1、双方有生效的法人营业执照;2、双方签订协议(有付款条款);3、设备上次使用检测报告;4、原铭牌和注册证书;5、产品质量情况说明;6、无抵押无担保证明材料;7、安全技术档案;四、外地入市注册除应提交第一项新购设备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1、须提供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无安全事故证明;2、该设备在该地的注册证书和注册铭牌;五、单位更名1、申请书2、现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原营业执照(复印件);3、工商注销核准原营业执照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局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公司章程;7、设备明细;8、原铭牌和注册证书;六、注意事项:1、以上资料按照顺序整理装订,所有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生产制造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生产厂家公章;2、不同型号、不同生产厂家分别装订;3、同一单位,报送多台设备的,第一项7-10条中可报一套资料;第二篇: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流程图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一次性告知书利津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一次性告知书一、申报材料1、《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下载网址:)(原件);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件);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原件、复印件);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复印件);7、监督检验证明(2006年10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以及2009年4月1日以后改造的,应提交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复印件);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实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2007年6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的,应提供产品设计文件和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9、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号一、前言随着我国建筑产业的不断发展,建筑起重机械在工程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合理的使用,文明施工,便于监督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本文将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办法。

二、适用范围1、适用于施工现场上已经使用的行车、起重机械备案登记;2、适用于施工现场上新购买或租赁的行车、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三、备案登记范围1、施工现场上的电动起重机、手动起重机、塔吊、施工升降机等起重设备;2、其他需要进行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

四、备案登记流程1、备案登记申请:建设单位或直接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应向相关机构或管理部门申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填写相关备案登记申请资料,包括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商、生产日期、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2、备案登记审核:相关机构或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核结论,并将结论告知申请者。

3、登记备案:审核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并颁发相关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书。

五、备案登记时限建设单位或直接施工单位应在使用前进行备案登记,并获得相应证书。

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应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备案证书管理1、建设单位或直接施工单位应对备案登记证书进行妥善保管,防止证书遗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2、备案登记证书应随机机械一起进行监管,检查时应同时查验。

七、备案登记的作用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可以规范建筑产业的发展,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质量;2、备案登记可以有效防止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为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3、备案登记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便于管理、监督的手段,对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信息化监管。

八、结论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是建筑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合理、规范的备案登记可以有效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建筑质量和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保护。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登记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6.25
•【字号】黑建安[2008]23号
•【施行日期】2008.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
法》的通知
(黑建安[2008]23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请到/zlaq/下载,以下简称建设部《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省建设厅黑建安[2004]3号文件要求,按照建设部《办法》确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工作。

黑建安[2004]3号文件与建设部《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建设部《办法》为准。

二、各市(行署、总局)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办法》要求,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年度统计上报制度,自2008年起,在每年12月下旬将年度内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安全站。

三、建设部《办法》附件一中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
定为“黑”;第二位“×”按照表1规定执行;第三位“×” 按照表2规定执行。

四、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已经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切手续维持不变,新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按照建设部《办法》规定备案登记、确定备案登记编号。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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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质[2008]76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一)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二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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