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

合集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内建建【2008】43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建委、建管局: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所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适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管理。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五条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全国统一编号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直至设备报废。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旗县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办理。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见附件六)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机牌”(见附件五)。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使用登记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使用登记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手续、使用登记手续须知一、办理安装(拆卸)手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实行事前告知制度。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书、审核资料(内容见下文)报送我站相应监督室,监督室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向安装单位做出回复,安装单位在收到告知回复书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上文中所指审核资料内容包括:(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证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资料;(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在安装验收合格后及时向我站相应监督室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非租赁设备不提供本项材料);(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验及安装后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五)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3、我站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核和标定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设备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
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拆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7)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8)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8]1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分为: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

备案登记机构同时为设备备案机构、安装(拆卸)告知单位、使用登记机构,其中设备备案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划分范围,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以工程所在地为划分范围.我局委托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湖州市区中心区域(含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县、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构自行确定。

第四条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第五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2、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5、设备备案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资料均须提供原件,所有资料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设备备案机构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按全省统一编号备案,并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即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和建筑起重机械编号牌照.产权单位应把编号牌照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编号牌照实行一机一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构不予备案:(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使用登记的程序: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管理分别由设备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2、(备案)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购销合同或发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明细表、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四)购置3三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两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历次安装拆卸等日常管理资料。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留存。

3、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进行编号,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安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安装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四)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资料;(七)提供现场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供电管线基础等相关资料;(八)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是建筑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工作,旨在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安装拆卸和使用行为,保障工地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分别进行详细介绍。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1.机械产权证书:需要提供机械的产权证书,包括机械的所有人信息、机械的型号、出厂日期、发证日期等信息。

2.安全管理文件:需要提供机械的安全管理文件,包括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检验合格证明等。

3.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供机械所在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证明该机械确实用于该项目的施工。

4.施工单位证明:需要提供机械所在项目的施工单位证明,证明该机械确实是该施工单位的。

通过以上材料的备案,可以明确机械的产权归属,保障产权的合法性和明晰性,也方便后续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二、安装拆卸告知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前,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告知,并取得相关批准和许可。

安装拆卸告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安装计划书:需要编制详细的安装计划书,包括机械的安装位置、安装方法、安装时间等信息。

2.安全措施:需要详细说明机械安装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包括围挡、防护网、安全带等防护措施。

3.告知单:需要填写告知单,包括机械的基本信息、安装时间、安装地点等信息,并加盖相关主管部门的章。

通过安装拆卸告知的程序,可以确保机械安装拆卸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避免潜在的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使用登记备案是指在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需要完成使用登记备案的手续。

使用登记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机械使用登记表:需要填写机械使用登记表,包括机械的基本信息、使用单位信息、使用地点等信息,并加盖相关主管部门的章。

2.使用批准文件:需要提供机械使用的批准文件,包括使用单位的批文、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文件等。

3.机械检验合格证明:需要提供机械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机械的性能和安全符合要求。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审核并给予回复。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八)购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2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登记备案要求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登记备案要求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登记备案要求(2015)●集中采购(机械租赁)的基本要求:各分公司、项目部严格执行公司集中采购(设备租赁)的管理制度及规定,按集团公司规定:1、租赁的起重设备必须为广西建机公司的产品,2、起重机械租赁须为大都租赁公司的起重机械设备。

采用大都租赁的方式:1、直接租赁大都租赁公司机械设备:可联系大都许如至处长:;也可以联系建机公司施纳新经理:(可作为集中采购指标);2、采用合作形式:可联系大都张程处长:。

若个别项目有特殊情况未执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作一个未执行集中采购的具体情况说明,盖分公司章并交由分公司主管集中采购副经理签字并写上分公司的意见(意见内容包括:项目的情况说明是否属实、该项目性质、该项目是否存在向公司借款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该项目不执行集中采购);最后将该说明送至公司生产处审批备案。

在租用大都租赁公司机械过程中,大都方面存在的问题,项目部应及时反馈至生产处曾繁军处(电话: QQ:378197296)。

●备案资料:各项目部办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登记备案的人员须将报送资料按以下内容分类收集整理,并首先将资料报分公司项目管理科主管人员审查,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核签字,符合要求的再报送公司生产处审批。

一.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1.1产品合格证;(施工升降机还应包括防坠器的产品合格证及年检检测报告)1.2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2007年4月至2014年前出厂的产品提供)1.3产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二.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2.1安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2安装合同(明确安装作业时、顶升加高过程中因安装单位单方面原因造成的事故的责任以及使用过程中因安装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安装单位负责);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电工、操作工)上岗证(附复印件)。

起重机械的备案管理

起重机械的备案管理

起重机械的备案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管理主要有三个环节:“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1.登记备案从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持原有的“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换取新的登记编号。

起重机械的登记编号由住建部统一制定,在北京登记的起重机械编号前均加“京”字,其后是市属各区的汉语字符和设备编号。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到区县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一下资料(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北京市起重机械等级备案表、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或相应的资料、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2.安装拆卸告知拆装单位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将《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登记编号、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以上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核对原件。

合格后,在《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上签字、盖章。

3.使用登记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工现场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或建设局)进行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到区县建委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及《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租赁合同、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报告、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登记手续,并颁发“使用登记证明”。

“使用登记证明”应悬挂或防止在设备的明显处,以备检查。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讨论稿)各县(区)质量安全监督站:为了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陕建监总发(2009)3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开展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2、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实行市、县(区)质安站属地管理,市质安站业务指导的管理办法。

3、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全市统一字母编号。

4、各质安站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一览表》逐一登记,并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前上报市质安中心站。

二、全市统一编号以及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和使用登记编号规则(一)全市统一编号:1、榆林市—陕KO2、榆阳区—陕KY3、府谷县—陕KG4、神木县—陕KS5、定边县—陕KD6、靖边县—陕KB7、横山县—陕KH8、绥德县—陕KC 9、米脂县—陕KM10、清涧县—陕KQ 11、吴堡县—陕KW12、佳县—陕KJ 13、子洲县—陕KZ14、榆林经济开发区—陕KK15、神府经济开发区—陕KF(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和使用登记编号规则:1、产权备案编号:陕K×——(×)——××××——×××××(1) (2) (3) (4)其中:(1)产权属地代号---共三位。

第一位“陕”表示陕西省的简称;第二位“k”表示榆林市的代号,第三位“×”为某县(区)代号。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表示起重机械机种代号(见表A)。

(3)产权备案时间——××××共四位。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安装告知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将安装或拆卸活动相关事项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书面告知。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在建筑施工现场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的动态登记。

第四条准予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由设区的市备案登记机关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标志。

备案登记标志,由产权备案铭牌(铭牌样式,见附件1)和使用登记标签(登记标签样式,见附件2)两部分组成,全省统一样式。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备案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设备产权备案第七条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设备产权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9、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手续办事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手续办事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手续办事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经自检、检测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设备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备案手续,取得使用登记牌,或附着于设备底部显著位置,表明本设备属合法使用。

安装单位办理设备拆除告知手续时,使用登记机关出首其使用登记牌。

办理设备使用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由租赁单位网上申报并打印萤龛爰㈣的使用登记审核表及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申报表(盖总公司章);
2、产权备案牌复印件(省外设备出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直效产权备案资料)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盖总公司章);
4、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测合格报告及不合格项整改表;/VWWVWWVWWVWWWS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记录;
6、操作及指挥本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等设备管理制度;
8、使用单位经批准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如遇塔机附近有高压线、塔机作业影响附近建筑或构筑物安全、多塔交叉作业等特殊情况,须提交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或方案及有关验收记录。

注: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复印件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1.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装拆使用登记、第二联备案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存档。

(三联式各地自制)2.交表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装订成册:(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凭证;(6)安全技术档案含安装使用保养说明、检验维修保养记录等。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精选范本
3.备案资料如有变更,应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应重新办理备案。

精选范本
附件2: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
XXX—X XXXXX
(1)(2)(3)
其中:
(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X”表示省(区)的简称,我省为“浙”;第二位“X”为设区市的英文字母代号,我市为J;第三位“X”为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

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具体为椒江J、黄岩H、路桥Q、临海L、温岭W、玉环Y、天台T、仙居X、三门S、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C、台州经济开发区K。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具体见下表)。

(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县(市、区)从00001开始流水编号。

二、示例:浙JJ—T00001
表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进行起重机械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序号为00001号。

精选范本
附件3: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精选范本
附件4: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表
编号: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备案管理部门,另一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自留;
2.交表时附上原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原件第二联。

精选范本
附件5: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安装(拆卸)单位(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精选范本
说明:本表一式五份,相关单位各留一份,另一份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用于办理使用登记。

精选范本
附件6: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精选范本
附件7:
台州市高处作业吊篮





施工单位(总包单位):
使用单位:
精选范本
年月日
精选范本
精选范本
2.检查情况栏,应用文字或数据填写,主要问题可填写在备注栏内;结果栏用“符合”或
精选范本
“不符合”按样填写。

精选范本
附件8:
台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
精选范本
精选范本
说明:本表一式六份,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二份。

精选范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