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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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保监会网站7 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假如投资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机构评定的A 级或者相当于A 级的信用级别。
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通知》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投资非标金融产品风险的重视。
从短期来看,险企可能调整信托产品投资策略;从长期来看,信保合作仍有较大发展空间,二者可合作开发创新产品。
重在风险控制
《通知》规定,保险资金在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具备三方面条件: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 亿元人民币。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投后管理,制定后续管理制度和兑付风险处理预案;定期监测融资主体和项目的经营等情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全程跟踪信托投资风险。
保险机构应当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要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
2012 年,保监会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纳入险资投资标的。
截至去年底,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规模达1442.9 亿元,占同期保险资金总投资额的1.9%,约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总规模的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