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质量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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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质量的保障

作者:雷杰熙邓文琪梁伟康

摘要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步伐,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被发现和查处,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因素直接影响此类案件的质量,本文试就此问题提出研究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质量法律监督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办案的效果,更影响到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办案效果好与坏,在某种程度上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具有一定的影响。如果我们的工作方法不当,侦查途径不畅,不但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质量和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还有可能会影响到反腐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就更无从谈起。影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质量和工作效果的因素存在于很多方面,如果我们将这些因素弄清了,问题的症结找到了,就不难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一、当前影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质量的几个因素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质量评价系统不完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保证案件质量,就必须有一个统一、完善的案件质量评价标准。否则,就无法判定自侦部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质量的好坏。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质量评价系统非常不完善,也没有统一标准。究竟什么样的案件才是一个高质量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以公诉部门没有退查、成功起诉为标准,还是以法院顺利判决为准?又或者以每年所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数量多少、社会影响力大小为标准?众说纷纭,目前,检察机关在评价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质量时,或多或少会自觉不自觉地参照法院的判决。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固然可以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一个比照对象,但是绝不能主观地认为,凡是与法院判决不一致就是质量问题。在查找案件质量时,应尊重客观事实,从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寻找原因,检法两家本身就是各自独立的主体,对法律的认识不一致,实属正常,具体到办案过程中,也就体现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办案人员和法院的审判人员的法律认识不同问题,这种认识的不同是不能认定是案件质量问题的。同样,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办案人员和

公诉人法律认识不同问题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完善的案件质量评价系统,就谈不上建立检察机关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质量保障机制。

(二)办案思想观念存在片面性

这首先表现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观念。一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把年度办案数量作为衡量当年度成绩的标准,造成上至领导、下及一般侦查员都十分看重年度数字的变化。但是我们国家现在正处于法治的建设期,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社会黑暗的一面将浮于法治的水面,而且随着办案工作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要深挖每一宗案件必然会导致办案数的下滑。笔者认为这是正常的,倘若我们的侦查依然与年度任务办案数挂钩,造成的是过多不引起重视“凑数案”的出现,严重打击侦查人员的办案热情,出现极差的案件质量,甚至出现意外事件。其次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这一思想主要是由于部分经验极其丰富的老侦查员受传统办案思想的影响,习惯用以往的思维方式工作,思想观念还没有及时转变,错误的认为查清犯罪事实就是严格执法,容易导致传唤超时、超期羁押、搜集证据手段不合法等问题,大大降低案件质量。

(三)办案的阻力时有出现

当前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是办案阻力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案件是否能够查下去。这主要体现在查处大案要案上。尽管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秘密介入,但当事人一但收到“料”,侥幸的心理促使他们想方设法地寻找一切的关系和手段解决问题。有的找亲属、同学、战友或老乡帮忙,有的动用领导级人物出面求情,也有的四处与利害关系人攻守同盟,有的将赃款、赃物转移。这严重阻碍了检察机关的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工作。

(四)侦查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而侦查人员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已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新时期犯罪形式逐渐向智能型发展,而侦查人员专业知识的不足和办案水平的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另外,一些意志较薄弱的侦查人员,受到腐败现象的侵蚀,在金钱私利面前,不能很好地把握自己,给了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未能真正公正执法,严格办案,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办案质量。

(五)办案科技含量低

面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日益隐蔽化、智能化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断提

出科技强检、科技强侦的目标。的确,近些年来,各级检察院购置了不少审讯监控系统、电脑、办公自动化设备。这些对于侦查工作来说当然是有用的,但对于依法有效地突破案件,保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初查成案率是远远不够的。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来说,最有用的技术还是诸如秘密录音录像、监听、电子通讯监控、测谎和跟踪等设备和技术,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技术侦查对我们而言还是一个禁区,现在各级检察机关突破案件绝大部分还是靠一张嘴巴和一支笔面对面审讯犯罪嫌疑人,依靠的主要是办案人员的经验,视听设备最主要的作用也仅限于证据固定而已。

二、保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完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质量评价标准系统

笔者在前面已经谈到,目前在我们检察系统是没有一个统一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质量的,在这一前提下,每一个检察院都不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依据一定的原则,制定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质量评价标准系统。

1.协调、评价贪污贿赂犯罪工作

鉴于检委会在检察机关组织架构体系中的(下转第289页)(上接第282页)

特殊地位,在保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本院检委会承担起全面领导职责。对于检察系统内部出现的工作不协调情况,笔者建议由检委会或由检委会的人员及以上三个科室的部门领导组成协调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同时要建立定期评价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质量的制度。由于这一评价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多人,如何处理评价者与被评价者、上级评价部门与下级评价部门、事中评价与事后评价的关系,无疑需要规范与制约。因此笔者建议利用上述提到的协调小组负责对案件质量进行定期评价、考核,并及时反馈给检委会和各考核部门及人员,达到一种监督、促进作用。

2.建立明确的办案责任制

根据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特点,制定《侦查案件承办人责任制》,明确规定案件承办人在故意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故意泄密、刑讯逼供、贪赃枉法等情形下造成错误,严重影响到案件质量的,应当追究责任,并与本人的年度考核、评优相挂钩,对其部门领导负责人、分管领导要根据情况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不断加强侦查人员的素质

面对新形势,只有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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