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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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文/林志恺
摘 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中掌握着大权,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走向犯罪的深渊。为使预防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犯罪取得成效,主要从教育、制约、监督、惩处四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
关键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036-01
经管空间
致力于预防犯罪研究的律师王荣利推出了《2009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在已确定犯罪罪名的34名涉案国企企业家中,他们的涉案金额令人触目惊心:基本查明犯罪涉案金额累计达34。0466亿元,人均涉案金额高达1亿多元;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的国企企业家30人,共计贪污、受贿9。3273亿元,人均贪污、受贿3109万元;涉及挪用公款的国企企业家9人,累计挪用公款12。9387亿元,人均挪用公款1。4376亿元。由此可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为使预防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犯罪取得成效,应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一是教育;二是制约;三是监督;四是惩处。
一、正本清源靠教育
人的行为是靠思想支配的,一些领导干部走向犯罪的深渊,都是从思想变质、心理失衡开始的。美国俄亥俄大学的学者们宣布了一项研究成果:人类所有的行为都是由15种基本的欲望和价值观所控制的。是什么控制人的这些欲望呢?专家学者研究后发现:一是信仰(道德),占80%;二是制度(法律),占20%。因此,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首先是信仰、道德教育,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其次,要重视制度、法律教育,包括党纪政纪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等。
二、制约权力靠制度
建立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是预防职务犯罪一条根本性措施。制约权力主要靠制度。要通过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健全制度,加强对权力科学合理的配置和制约,减少和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条件,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第一,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以股东大会、董事会为主体的决策层,以监事会为主体的监督层,以经理(厂长)为首的经营执行层形成相对独立、相互依存、相互制衡的权力机构。第二,正确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根本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有企业应该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这是以集体权力对单个权力进行制约的有效制度。有的企业领导人员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搞一言堂,独断专行。实践证明,这样的人更容易犯错误,违纪违法的比较多。第三,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内部监控力度。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第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责任制约权力。权力与责任是对立统一的,企业领导人员在运用权力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权力运作失误的追究上,不仅要追究行使该项权力当事人的责任,也应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这是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的一个重要措施。
三、控制权力靠监督
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极端而又严重的表现形式,是权力滥用和异化的产物。监督是一种普遍而重要的权力控制方式,它不仅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而且是控制权力有效运行的关键。强化监督首先要增强领导人员接受监督的意识,使之认识到监督是对领导人员最好的爱护,从而自觉地、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一是要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应尽快出台《国有企业监察工作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监察条例》,明确把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纳入监察工作的业务范围,对企业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责、权限以及与监事会的关系要有明确规定。特别是要保证企业的监察组织有相对独立的监督权力。二是加强民主监督。要深化厂务公开制度,扩大职工对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和与职工利益有关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落实职工对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从业规定的监督权。三是要加大党内监督的力度。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尤其是要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重点监督好“一把手”。“一把手”犯罪在职务犯罪中占的比重相当大,中煤集团大屯公司近几年发生的案件,主要涉案人员也多为“一把手”。四是实行“大监督”格局。把党纪监督同企业管理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自我监督机制;要协调好法律监督与党政监督的关系,使法纪、党纪和政纪三位一体,各司其职,依法衔接,形成监督合力。五是要使财务监督真正到位。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监督制度,实行并完善会计委派制,积极推行委派财务总监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机制。六是落实巡视制度。由国资委或其他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巡视员,重点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监督。七是理顺监督体制,增强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四、以儆效尤靠惩处
目前,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关键的因素就是被查处的概率太小,而且在处理上往往失之于宽、失之于轻,从而使职务犯罪成为“高收益低风险”行为。为此,首先要提高查处职务犯罪的概率。要长期保持打击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尤其是专门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重拳出击,震慑犯罪分子。其次,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犯罪分子,罚当其罪,防止重罪轻判。第三,要加大追缴赃款和经济处罚力度。决不能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对其非法攫取的钱、财、物,要全部让其“吐”出来,并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防止因追缴赃款不力出现“一人坐牢,全家受惠”的现象。第四,要使职务犯罪分子身败名裂。对职务犯罪分子的罪行予以公开,对一些大案要案公开审判、公开披露和公开报道,从而对犯罪分子及其家庭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使他们为职务犯罪付出沉重的精神代价。第五,要严格执行职位禁入制度。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这一规定的切实落实要靠有关部门严格审核、把关。通过职位禁入制度,把“蛀虫”关在门外。
教育、制约、监督、惩处四项措施是相辅相成的。教育主要解决使企业领导人员“不想犯罪”的问题,制度制约主要解决使其“不能犯罪”的问题,监督主要解决使其“不便犯罪”的问题,惩处主要解决使其“不敢犯罪”的问题,各有侧重,目标一致。“四管齐下”,加大力度,预防职务犯罪必将取得更大成效。
作者单位:中煤集团大屯公司物资贸易部
36 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