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法对象的整体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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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行政法对象的整体认识&行政法的主要容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系统。特点:行政法是调整行
政关系的法;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行政权的法;行政法是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
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
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部发生的各种关系。有行政管理关系(最基
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部行政关系。
3.行政法的实质: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行政权的法。
4.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条
约与协定。
5.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
6.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新来
保护原则;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平原则
7.行政法的主体: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1)广义的行政法主体包括两种情形:静态、动态。
(2)行政法主体是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等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而不等于行政关系主体。
(3)在实际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既可以是组织,亦可以是个人。
(4)行政法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着,不包括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人。
(5)行政法主题是行政法关系的第一要素。
8. 行政机关:是指以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首先,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
其次,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再次,行政机关是以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性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9、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以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
政机关组织。
首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再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形式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分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事业与企业组织;行政机关的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10. 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各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
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其一,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
其二,公务员是在中央各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其三,公务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11.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主要是外部单方行政行为)
特征:时代特征:服务性、从属法律性
法律特征: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二、《行政复议法》的自身局限
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立意是高的,确立的观念是进步的,制度是有创新的。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分析,感到《行政复议法》存在以下方面的缺陷:
(一)理想模式与实际操作的矛盾
有的设计存在着脱离实际、缺乏操作性的问题。
1、关于复议申请人的界定
目前实践中未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行政管理的利害相关人是否应当享有行政机关告知其诉权和复议权的权利?二是对在三个月已得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相对人,是否应该享有行政诉讼两年的延长期限?法院系统和复议机关的把握标准并不一致,产生矛盾。
2、关于口头申请
申请人既可以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是《行政复议法》增加的便民程序之一,这符合复议宗旨和原则。问题不在于是否应该赋予申请人口头申请的权利,而是该不该对口头申请的条件作些限制。从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已经存在问题:
一是无谓地增加了行政成本,未体现行政效率原则。
二是目前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人员和编制现状均不能与之相适应。
三是老百姓不熟悉法律制度,往往将复议与信访混为一谈。
其实,上述实践操作中的问题是能够通过立法的修订和解释解决的,关键是要确立“原则上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口头申请”的立法原则,对口头申请的情形作必要的限制,让那部分确实需要口头申请的老百姓享受这一特别程序;让能够书面申请的当事人都通过书面申请这一比口头申请更经济、简便、高效的程序来解决,使公正和效率得到体现。
3、关于书面审查制度
这种旨在提高复议效率的制度在实践中并不被广泛运用。因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包括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容是否适当等多项容,其中只有适用依据问题较容易通过书面审查予以认定,其他诸如事实、证据、程序、合理性等问题,都较难不与双方当事人见面、调查而直接通过书面审查就能认定清楚。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复议案件不作当面调查和听证,是难以完成审查的。
4、关于行政复议机关法律责任的追究
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由于制度上的缺陷,行政复议效率并未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少批评。有的认为,现行的复议制度“形同虚设”,“复议案件过少,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而言起不到过滤作用,谈不上减轻法院负担。”有的认为,现行的复议制度“不仅没有减轻法院的工作,反而在无形中增加了法院审判的难度,使得本来就有难度的‘民告官’案件变得‘难上加难’,增加了社会维护公正的成本”。有的认为,“复议机关为了避免自身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或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对于其受理的复议案件,明知具体行政行为或不当,却仍然作出维持决定或不作决定,复议机关的消极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复议这一独立的权力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