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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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执法行为内容及期限公示
(一)行政许可行为
1、办理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公司、非公司企业(含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办理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核准登记手续;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广告经营单位的登记、核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展销会登记手续。
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各类企业设立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请各类企业变更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请各类企业注销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申请广告经营资格和户外广告登记审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4、各类企业年度检验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检截止期后,要对辖区内未参加年检的企业,责令补检。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吊销,并督促其办理注销手续。
5、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办理验照手续,对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理完毕。
6、商品展销会登记,只要符合登记条件,材料齐全,5日内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7、有关登记窗口,定期将受理、核准、登记结果予以公开告示。
(二)行政处罚行为
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一般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胸号牌,持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执行公务。对违法行为处罚时,须向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罚。在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结束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符合听证条件案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规规定举行听证,在处罚文书中应明确执法依据、处罚种类、自由裁量权标准(参照《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3、当事人对市局所属各县(市)局、分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决定是否受理的审查,对不符合《行政
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实施登记保存措施时,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
5、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诉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无特殊情况60日内作出调解或处理决定。
6、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举报、申诉、控告的,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行政收费行为
对现行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等全面予以公示。
二、有关办事程序公示
1、申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程序,向登记窗口领取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提交材料,受理审查——核准——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非公司企业登记程序:直接向登记窗口领取登记申请书——提交材料,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直接向登记窗口领取登记申请书——提交材料,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4、企业集团登记程序:直接向登记窗口领取登记申请书——提
交材料,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5、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直接向登记窗口领取登记申请书——提交材料,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6、申请广告经营资格程序:(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直接向登记窗口领取广告经营资格登记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审查——审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7、户外广告登记程序:直接向登记窗口领取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审查——审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8、商品展销会登记程序:直接向登记窗口领取登记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9、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发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审批——告知——制发处罚决定——执行。
三、违示责任追究公示
(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其行政执法违示责任:
1、在办理证、照、案中,因本局承办人员人为原因造成超过承诺时限的。
2、在证、照受理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本局承办人员未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为企业、群众服务时,态度粗暴冷横,
语言不文明,发生争吵的。
4、对管理对象故意刁难,超越权限随意作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财物、收(扣)缴营业执照处罚的。
5、在案件处理中,接受被查单位或个人钱物、宴请、娱乐,袒护违法者或通风报信、未按照《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裁量标准,滥用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的。
6、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举报或投诉受理后,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而未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举报或投诉的经济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或处理不恰当或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错案(或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8、违反国家总局《六项禁令》等规定的。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违示责任,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组织处理:责令违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公开检查、调离岗位,告诫谈话等直至辞退。
2、政纪处分:对违示者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处分。
3、违示者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违示者的追究情况,将通过多种形式,反馈给举报人。
四、监督举报电话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违示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