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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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5]2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4.10
【实施日期】2015.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5〕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4〕37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文件精神,现制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操作办法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补贴操作办法,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涉及的各项补贴,目的在于促进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扶持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自主创业等,均由补贴对象自愿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公平公正、专款专用
的原则审核发放。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6个月。
附件:1.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操作办法
2. 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3. 高校毕业生求职、生活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4.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5. 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0日附件1
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操作办法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的需要,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高校毕业生为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以上统招毕业生,本市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市外高校毕业生。
二、本办法所指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本市高校毕业生中毕业后两年内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以及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
划”)服务期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
三、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未就业登记。来我市求职、创业并按相关规定符合享受我市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或相关补贴的市外高校毕业生,应到居住地或创业场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未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将作为获得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辅导等公共就业服务,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关补贴的基础信息。本市高校毕业生于离校前首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符合申领就业补贴条件的,应在申领补贴时办理相关信息登记手续。
四、高校毕业生办理未就业登记流程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办理未就业登记时须填报《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毕业证书(本市高校毕业生于离校前申请相关补贴备案手续但未取得毕业证书的,经学校学生处或就业指导部门证明后可缓交毕业证书,备案期满申领补贴资金时须提交毕业证书);
2.本人身份证;
3.户口本。
上述材料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个人信息已于毕业当年纳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信息库”的本市高校毕业生无需提交上述材料,仅需填写《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表》。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核实上述资料并确认申请人为未就业状态后,应即时办理未就业登记。
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门户网站查询“广东省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信息库”中个人信息。
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出具“未就业登记证明”。
七、自毕业之日起24个月内,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有3次以上无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岗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取消该毕业生的未就业登记资格。
八、本办法涉及的有关申请表格可登陆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
///)下载。
附件2
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4〕3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补贴项目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项目包括:本市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录用奖励、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等。
二、补贴标准和条件
(一)本市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本市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于毕业年度内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中小
微企业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已办理申请补贴备案手续并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
2.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二)中小微企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
1.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该企业可申请一次性奖励。
2.补贴标准:给予招用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招用本市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于毕业年度内)、或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该企业可申请社保补贴。
2.补贴标准: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对该企业为毕业生缴交社保部分给予1年期补贴。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免费中介服务推荐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后,按实际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申请补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获得公益性职业介绍经费,在公益性招聘活动中介绍毕业生就业的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2.补贴标准:每人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经认定的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接收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