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附中1229钢筋体系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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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华附中重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北京清华附中重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 事发部位位于基坑3标段,深约13米、宽约42.2米、长约58.3米。
现场情况如下:
已经完成3标段下层钢筋的绑扎、马凳安放、上层钢筋的铺设等工作 马凳采用直径25mm或28mm的带肋钢筋焊制(方案要求32mm),安放间 距为0.9至2.1米(方案要求1米); 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
防微杜渐
警钟长鸣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12·29钢筋体系坍塌
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
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基本情况 事故原因 事故处理 追责分析 事故教训与启示
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方案规定,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在 上层钢筋网上,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未按方案规定的32mm钢筋直径加工马 凳,未按规定的1m间距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
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
4人受到党纪 政纪处分 4 人 受到党纪 行政处分 2 人被建议追 刑责 5人被追刑责 2 人受到行政 处分
2人受到行政 处分 2 人被建议追 刑责
三、事故处理 三、事故处理
刑责、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
北京建工集团 4人: 1、戴彬彬 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行政警告
五、事故教训 五、事故教训与启示
六、防微杜渐 警钟长鸣。
清华附中事故,虽然过去了一年多,但对我们来说仍然具有警示意义,要站在
安全生产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安居乐业、事关公司持续发展、事关自己 人身自由的高度去看待问题。公司安全生产目前面临工程跨度大、战线长、工期 紧等不利因素,加之我们对基础设施领域安全生产的特点、规律认识和掌握还不 够,所面临的风险是巨大的。因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坚决杜绝安全事故 ,营造“人人重视安全、时时牢记安全、事事保证安全”的文化氛围,是公司在 座的每一位骨干应尽职责,也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参建方的施工方11人、监理方4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淀法院判处3至6年的有期徒刑。

一、事故经过: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于2014年6月承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过程中,于同年12月29日,因施工方安阳诚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10死4伤。

2014年6月,被告人杨泽中以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了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之后,其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了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成为该工程实际控制人。

该工程由建工一建和创分公司组织施工,杨泽中是商务经理、王京立为执行经理、王英雄系生产经理、曹晓凯系技术负责人、荆鑫系施工员。

6月,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委托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理单位,郝维民系总监理工程师、张明伟系执行总监、田克军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耿文彪系监理工程师。

同年10月,杨泽中与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换丰违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内容扩大。

违规码放钢筋坍塌致10死4伤2014年12月28日17时许至22时许,钢筋组长李成才向班长李雷请示,并报施工队长张焕良同意后,指示塔吊信号工往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上吊装21捆钢筋。

第二天7时许,又吊装3捆钢筋。

然而,上述吊装钢筋并未按照施工方案规定逐根散开码放。

到了8时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作业的多名工人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导致10人死亡、4人受伤。

二、事故调查报告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总建筑面积2.066万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

清华大学为建设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总包单位。

清华大学附中体育馆“12.29”钢筋体系坍塌重大事故解析

清华大学附中体育馆“12.29”钢筋体系坍塌重大事故解析

监理不到位
• 一是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的《监理通知》。二是对钢筋施 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 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监理单位:北京华清公司
▪ 北京华清技科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监理 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情况 ,未及时下达监理指令;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 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 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行业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不到

• 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为该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该单位未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未按照《A栋体育馆等3项(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计划》规定的检查次数、内容实施监督检查,仅 在2014年10月15日对该工程开展了一次检查,检查过程中只进行了现场施工交底,未落实执法计划规定的其他内容,其他时 间均未到场开展检查。事故发生后,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了虚假的监督执法材料。
设计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 究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 理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
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 限责任公司
▪ 直接原因
▪ 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 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
• 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 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 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清华附中12.29钢筋体系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12.29钢筋体系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伦理分析
➢一是:总包单位被追刑责或建议追刑责的人员为公司、分公司、项目的负 责人和分管领导,包括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生产副经理、项目经理; 以及事故直接责任人,包括项目施工员、生产经理、总工等。安全员因监 督检查不到位被给予“开除”处分。
伦理问题
事故发生过程中涉及到的伦理问题
●2014年7月,北京建一建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制定了《钢筋施 方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项目部末向劳务单位进行方案交底。 2014年10月,与安阳诚成劳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 同》,未按照要求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劳 务单位相关人员进场后,未接受交底情况下,组织筏板基础钢筋体系 施工作业。 ● 2014年12月28日下午,劳务队长张焕良安排塔吊班组向上层钢筋网 上方吊运钢筋,共计吊运24捆,未按照标准堆放物料,导致超重。 ● 2014年12月29日6时20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墙柱插筋和挂钩 作业。8时20分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 础钢筋体系内进行绑扎作业和安装排水管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层钢 筋网之间,作业人员未与现场监理人员进行沟通,直接进行作业。
伦理分析
间接原因
1、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 2、经营管理混乱。北京建工一建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 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阶段,涉嫌允许杨泽中 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 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上导致出现施工现场缺乏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 员统一管理、项目部管理混乱的局面。 3、监理不到位。 4、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

清华附中钢筋坍塌事故及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钢筋坍塌事故及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钢筋坍塌事故及案例分析事故发生在施工期间,施工方在进行钢筋焊接作业时,由于工人操作不当,导致焊接部位温度过高,致使钢筋焊接部分与混凝土构件粘接力下降。

随后,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强度不足的焊接部位受到了外力的作用,导致构件发生失稳,并最终引发钢筋倒塌事故。

该事故的案例分析表明了在建设工地上,尤其是涉及到钢筋施工的工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以下是对该事故的案例分析:首先,事故发生时施工方在进行钢筋焊接作业时存在操作不当的问题。

焊接作业是建设工地上常见的作业环节,需要钢筋工人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经验。

然而,在该事故中,工人在焊接过程中没有严格控制焊接温度,导致焊接部位的质量下降。

因此,施工方应该加强对工人的操作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其次,焊接部位的质量问题导致了钢筋在施工过程中受到外力作用的时候失稳。

这表明焊接质量对整个结构的稳定性至关重要。

施工方在进一步确认焊接部位质量的同时,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控和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建筑标准。

最后,该事故的发生也提醒了监理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责任。

监理部门应加大对建设工地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提高对施工方的检查频率和监控效果。

同时,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地上涉及到焊接作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培训宣传,推动建设工地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综上所述,清华附中钢筋坍塌事故是一起由焊接质量不达标引发的事故。

通过对该事故的案例分析,提出了施工方、监理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该加以重视的问题。

只有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和控制,确保施工质量,才能保障建设工地上的安全生产。

清华附中1229钢筋体系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1229钢筋体系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捆。
一、基本情况
事故经过:12月29日6时20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墙
柱插筋和挂钩作业。
7时许,现场钢筋工发现已绑扎的钢筋柱与轴线位置不对应。张焕良接 到报告后通知赵金海和放线员去现场查看核实。
8时10分,经现场确认筏板钢筋体系整体位移约10厘米。随后,赵金海
让钢筋班长立即停止钢筋作业,通知信号工配合钢筋工将上层钢筋网上 集中摆放的钢筋吊走,并调电焊工准备加固马凳。
施工作业。田勇只(劳务单位钢筋工工长)确定使用25mm或28mm 钢筋制作马凳。赵金海(劳务单位技术负责人) 、李雷(劳务单位钢
筋班长) 、李成才(劳务单位钢筋组长)组织作业人员绑扎底板钢筋
一、基本情况
事故经过: 2014年12月28日下午,劳务队长张焕良安排塔吊
班组向上层钢筋网上方吊运钢筋,经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共计吊运24
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
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2000余平方米。
一、基本情况
工程承揽:
2013年,杨泽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为进入北京建工一建公司工
作,经介绍结识北京建工一建公司和创分公司副经理赵纯青,赵纯青承 诺杨泽中如能引入工程项目,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项目的预算、核算工作。工程开工后,杨泽中垫付了前期工程费用。 2014年8月1日,北京建工一建公司与杨泽中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
事故发生后,北京建工一建公司销毁了3份署名为王琴的《内部承包
合同》,与杨泽中本人重新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并提交至事故调 查组,严重干扰了事故调查认定工作。
一、基本情况
8时20分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
体系内进行绑扎作业和安装排水管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

清华附中“12.29”脚手架坍塌事故

清华附中“12.29”脚手架坍塌事故


督检查不力。

钢筋班长李雷有期徒刑3年 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导
致作业现场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

钢筋组长李成才有期徒刑3年 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导
致作业现场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
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
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 业的多名工人被挤压在上下
层钢筋网间,导致10人死亡、
4人受伤。
▲本案有80本案卷,工作人员用手推车推入法庭
15名被告人在庭上
听宣判
▲15名被告人分坐 两排出庭应诉
法院量刑

项目商务经理杨泽中有期徒刑6年 在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 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 查安全生产工作。 劳务公司法人代表张换丰有期徒刑6年

项目执行经理王京立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 不足等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 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

项目技术负责人曹晓凯有期徒刑4年 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在未
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安 全事故隐患。 总监理工程师郝维民有期徒刑5年 执行总监张明伟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郝维民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张明伟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实施 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钢筋施工的交底、专职安全员配备工作、

案例预警——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查处简要情况通报

案例预警——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查处简要情况通报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摘要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一、事故基本情况(一)工程基本情况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以下简称“清华附中工程”)位于中关村北大街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校园内,总建筑面积20660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

该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

地上分体育馆和宿舍楼两栋单体,地下为车库及人防区。

2014年2月27日,教育部批复同意清华附中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

2014年6月12日,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规建字0037号)。

2014年7月18日,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4施建字0434号)。

(二)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1.建设单位:清华大学,时任法定代表人陈吉宁。

使用方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法定代表人王殿军。

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主要负责人保其长)代表清华大学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成立了项目管理部。

项目经理盖世杰。

2.总包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系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向东,总经理刘船。

2006年,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集团”)合资改制了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占股51%和49%。

建工一建公司与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相同。

北京建工集团将建工一建公司纳入下属二级公司管理体系实施管理。

2014年7月,建工一建公司委派和创分公司(建工一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杨冬先)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备案项目经理叶耀东,商务经理杨泽中、执行经理王京立、生产经理王英雄、技术负责人曹晓凯、安全员韩宝元。

北京清华附中重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北京清华附中重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2014年12月28日下午,劳务队长张焕良安排塔吊班组向上层钢筋网上方吊运钢筋
,经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共计吊运24捆。
2014年12月29日6时20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墙柱插筋和挂钩作业。8时20分
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进行绑扎作业
和安装排水管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
一、一基、本基情本况情况
现场勘验: 事发部位位于基坑3标段,深约13米、宽约42.2米、长约58.3米。 现场情况如下: l已经完成3标段下层钢筋的绑扎、马凳安放、上层钢筋的铺设等工作 l马凳采用直径25mm或28mm的带肋钢筋焊制(方案要求32mm),安放间 距为0.9至2.1米(方案要求1米); l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 l马凳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 l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 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2000余平方米。
l 2人受到行政处 分 l 2人被建议追刑 责
l 4人受到党纪行 政处分 l 2人被建议追刑 责
l 5人被追刑责 l 2人受到行政处 分
三、三事、故事处故理处理
刑责、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
集团总部
北京建工集团 4人: Ø1、戴彬彬 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Ø2、丁传波 北京建工集团副总经理 Ø3、杨 楠 北京建工集团安全监管部部长 Ø4、高永植 北京建工集团经营部部长
三、三事、故事处故理处理
政府机关 追责2人
建设单位 追责2人
总包单位 追责21 人 处罚
个人处罚方面,5家单位共计36人被 追究党纪政纪、行政、刑事等责任
三、三事、故事处故理处理
总承包单位21人被追责,涉及集团总部、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各层级: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事故案例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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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
坍塌重大事故案例
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7月,建工一建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制定了《钢筋施工方案》,明确马凳制作钢筋规格32mm、现场摆放间距1米,并在第7.7条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板面上层筋施工时,每捆筋要先放在架子上,再逐根散开,不得将整捆筋直接放置在支撑筋上,防止荷载过大而导致支撑筋失稳”。

《钢筋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建工一建公司项目部未向劳务单位进行方案交底。

2014年10月,杨泽中与安阳诚成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包含辅料和部分周转性材料款的内容,且未按照要求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劳务单位相关人员进场后,作业人员在未接受交底情况下,组织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

田勇只确定使用25mm或28mm钢筋制作马凳。

基坑1、2段底板浇筑完成后,赵金海、李雷、李成才组织作业人员绑扎3段底板钢筋。

2014年12月28日下午,劳务队长张焕良安排塔吊班组配合钢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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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附中钢筋坍塌事故及案例分析文稿演示

清华附中钢筋坍塌事故及案例分析文稿演示

清华附中钢筋坍塌事故及案例分析文稿演示引言:钢筋坍塌是一种在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事故。

近年来,由于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以及工人施工技术的不足,钢筋坍塌事故频繁发生,给建筑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风险。

本次文稿将以清华附中发生的一起钢筋坍塌事故为例,对该事故进行分析,并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出导致钢筋坍塌事故的主要原因和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事故概述:时间:2024年5月1日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新校区建筑工地事故经过:当天上午9点左右,清华附中新校区建筑工地发生一起严重的钢筋坍塌事故。

在楼板浇筑阶段,钢筋柱突然发生倒塌,导致楼板部分丧失支撑,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共导致5人死亡,15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1.建筑施工管理不规范:在该项目中,施工方并未遵循严格的建筑施工管理规范,没有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且没有进行相关的施工方案论证和质量控制。

2.工人施工技术不过关:施工方在招聘工人时没有进行严格的技术考核和培训,导致一些施工工人技术不到位,对于钢筋的安装和固定方式不熟悉。

3.隐患排查不到位:在施工前未对工地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未发现钢筋柱存在的安全隐患。

4.建筑材料质量问题:由于施工方为了节省成本,使用了劣质的建筑材料,导致钢筋的强度和稳定性不足。

三、解决方案:1.建立规范的施工管理体系:建筑施工方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施工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建筑施工管理规范,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2.加强工人技术培训和考核:施工方应在招聘工人时进行技术考核,确保施工工人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

同时,建立定期培训机制,提高工人的施工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3.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尤其是对于关键部位和施工工艺环节要格外关注,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出现安全隐患。

4.选择优质建筑材料:施工方要在材料采购过程中注重质量,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并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测,确保材料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工程类清华附中钢筋体系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工程类清华附中钢筋体系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钢筋体系坍塌事故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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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1 单击添加目录项标题 2 事故概述 3 事故现场勘查 4 事故原因调查 5 类似事故案例分析 6 事故责任认定和追责
单击此处添加章节标题
事故概述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背景
事故发生地点:清华附中某 在建体育馆
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施工方案存在问题
施工过程监管不力
建筑材料不合格
自然灾害影响
事故现场勘查
现场安全状况分析
现场勘查发现,事故发生时,清华附中钢筋体系正在进行施工,且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学校操场,周围存在大量学生和教职工,安全风险较高。 现场钢筋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如钢筋锈蚀、焊接不牢固等问题,导致结构承载力不足。 施工管理存在漏洞,如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操作不规范等,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事故预防和应对措施总结
定期检查和维 护:对建筑结 构进行定期检 查,及时发现 并修复潜在的
安全隐患。
强化安全监管: 加强对建筑工 地的安全监管, 确保施工安全。
提高应急处置 能力:建立完 善的应急预案, 提高应对突发 事件的快速反
应能力。
加强教育培训: 提高建筑从业 人员的安全意 识和应急处置
能力。
民事赔偿责任分析
清华附中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钢筋体系坍塌事故造成学生伤亡,清华附中未尽到相应的职责,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赔偿主体为清华附中学校或其投保的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
行政处罚和监管责任追究

清华附中坍塌事故案例分析PPT课件

清华附中坍塌事故案例分析PPT课件
• 2014年10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与安阳诚成劳务公司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包含辅料和部分周转性 材料款的内容,且未按照要求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备案。劳务单位相关人员进场后,作业人员在未接受交底情况下, 组织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钢筋工只确定使用25mm或28mm钢筋 制作马凳。基坑1、2段底板浇筑完成后,施工单位组织作业人员绑扎 3段底板钢筋。
• 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 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 多,且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 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 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现场 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减小至25mm 或28mm;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m~2.1m,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 的1m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 欠饱满。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第十三条内容的规定,总承包单位配备项 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 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3.经营管理混乱。建工一建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 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阶段,建工一建公司 涉嫌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 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上导致出现施工现场缺乏有 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项目部管理混乱的局面。
2.北京华清技科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监理 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情况, 未及时下达监理指令;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 工作监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 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 第3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200万元的罚款。同时,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 级资质。

12 29清华附中工地脚手架倒塌事故

12 29清华附中工地脚手架倒塌事故

进行调查
挂牌督办
市政府已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详细情况进行调查。
2014年12月30日,事发工地周围拉起多道警戒线,进入工地的两扇大门紧闭,并有专人把守。工地已停工, 3名民警在勘察现场,不时地测量、记录。
北京市住建委要求各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全面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排 查工作,发现隐患应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并由相关负责人及企业法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复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 质量监督总站成立专门检查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督查,切实保证整改落实到位。
杨泽中及施工方法定代表人张换丰、施工队长张焕良等15人因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被 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15人3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
反思评论
事发后,北京市所有在建工地立即停工整改,并决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大检查。此次安全 质量检查重点着眼于大体量钢筋绑扎、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大跨度钢结构及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深基坑、模板支撑体系、建筑起重机械等)的施工技术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情况及按方 案施工情况;人员安全教育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及可燃物清理情况;预防煤气中毒工作落实情况;其他施工安全 质量管理情况。
谢谢观看
除了要写明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外,签字一栏中,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 工程师、主管安全副总、法人等层层都要签字确认。这意味着这些人员都要对此负责。
2015年1月7日,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已将北京清华附中在建工地脚手架倒塌事故作为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 办,严查事故背后可能存在的渎职等职务犯罪。事故发生后,最高检要求有关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事故调查,严肃 查办事故背后可能存在的渎职等职务犯罪,对构成犯罪的涉案人员,要坚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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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追责类型
➢一:刑事责任(3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
➢二:党纪、政纪处分(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三:行政处罚
1、个人行政处罚(罚款,撤职,终身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吊销建造师注册证书等)
2、单位行政处罚(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等)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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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基本情况 2 事故原因 3 事故追责 4 事故教训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本情况
•工程承揽:
•2014年3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后,杨 泽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建工一建公司相关人员共同 开展投标工作,并个人出资10万余元用于投标。
4、闫德中 总会计师
上一年度收入100%的罚款
5、赵普彤 常务副总经理 撤职
6、孙京燕 安全总监兼安全施工管理部部长 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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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追责
事故发生: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
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 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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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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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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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追责
政府机关 追责2人
建设单位 追责2人
总包单位 追责21 人
监理单位 追责5人
劳务单位 追责6人
个人 处罚
个人处罚方面,5家单位共计36人被追 究党纪政纪、行政、刑事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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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追责
总承包单位21人被追责,涉及集团总部、公司、分公司
、项目部各层级:
4人受到党纪
二、事故原因
直接 原因
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方案规定,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 在上层钢筋网上,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 塌。 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未按方案规定的32mm钢筋直径加工马 凳,未按规定的1m间距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 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 整的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
行政警告 行政记过 行政记大过 行政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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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追责
➢集团总部,4人被给予政纪处分(记过、降级、撤职、开除 等)
党纪、政纪处分
处分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处分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建工一建公司工程中标后,6月30日,杨泽中以其妻子王 琴(非建工一建公司员工)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与建工 一建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 包合同》(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合同》”),并签署了 王琴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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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工程承揽:
•8月1日,建工一建公司与杨泽中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 给付其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之前未给付其任何劳动报酬 。建工一建公司扣留工程款税金和管理费后,将剩余资金 转入北京瑞运海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琴) 账户,由杨泽中个人支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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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原因
间接 原因ຫໍສະໝຸດ 1、施工现场管理缺失:技术交底缺失,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劳务分包单
位管理不到位。
2、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
3、经营管理混乱。北京建工一建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
揽工程的行为。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阶段,涉嫌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
•事故发生后,建工一建公司销毁了3份署名为王琴的《内
部承包合同》,与杨泽中本人重新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
》,并提交至事故调查组,严重干扰了事故调查认定工作
。经查,建工一建公司及其和创分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
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年收取管理费用一千
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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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政纪处分
集团
公司
4人受到党纪 行政处分 2 人 被 建 议 追 刑责
2人受到行政 处分 2人被建议追 刑责
分公司
项目
5人被追刑责 2 人 受 到 行 政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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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追责
刑责、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
集团总部
北京建工集团 4人: ➢1、戴彬彬 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2、丁传波 北京建工集团副总经理 ➢3、杨 楠 北京建工集团安全监管部部长 ➢4、高永植 北京建工集团经营部部长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12·29钢筋体系坍塌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建筑面 积20660平方米),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 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坍塌面积2000平 方米左右),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承揽工程,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
观上导致出现施工现场缺乏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项目部管理混
乱的局面。
4、监理不到位。
5、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事故追责
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
性质
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 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 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 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事故追责
刑责、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
公司
北京建工一建公司 6人:
1、郭向东 法定代表人
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刘 船 总经理
立案侦查,另追刑责
3、徐敬贤 生产副总
立案侦查,另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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