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国家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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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规范保安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保安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障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保安职业活动为导向、以保安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保安职业分为5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刘文玺、池世才、丛锋、石小迎、何智。参加审定的人要人员有:马维亚、陈蕾、顾岩、顾道先、戴思鸿、谢平、孙尧、初京、拓跋俊华、林贤杰、郭太生、方保仁、王健、张昕聪、谢晓、卓卫红、徐式华、郭江汉、姜树理、李龙文、张伟光、许肃军、孙久涛、安国庆、周忠义、黄润新、王龙天。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国保安协会、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辽宁省保安协会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保安员。

1.2职业定义

在保安服务组织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人身、财产、信息等安全防范服务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身心健康,具备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身高、体能、技能标准,具有一定的观察、理解、表达、判断、应变、自卫、自控、沟通、指挥、协调及自主学习、执行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保安培训机构,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保安员不少于260标准学时;中级保安员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保安师不少于2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保安员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保安员的教师应具有保安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保安师、高级保安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法律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及示教设备、实训场地及训练器材、设备。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保安员:

(1)本职业保安员经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的。(2)连续从事本职业见习工作3个月以上的。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保安员:

(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的。

(2)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

(3)军队退役人员愿意从事本职业的。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的。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保安员:

(1)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的。

(2)具有保安专业大专学历的。

(3)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的。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工作6个月以上的。

(5)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的。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保安师:

(1)具有大专学历并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的。

(2)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的。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的。

(4)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保安师: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的。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的。

(3)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的。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上机的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现场操作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初级、中级保安员须进行体能测试。保安师和高级保安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 ,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以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3,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体能测试以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5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成员不少于5人。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按实际操作项目需要确定;保安师与高级保安师的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能够满足技能操作的场所进行。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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