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附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表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4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第十一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第十二条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第十三条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
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1、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7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 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S=[A+B+(A+B) ×9%]/K+C式中:S—总建筑面积;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卫的地点。
2014年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14年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年11月27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装修设计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使用面积)。
据介绍,这一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室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申伯装饰设计师建议党政机关办公室装修设计,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
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
建筑标准方面,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方面,提出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相关链接申伯装饰设计新闻:正部级办公室设计面积每人不超过54平米。
(完整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24日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二〇一四年十一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建筑装修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智能化系统第八章附则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二0一四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建筑装修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智能化系统第八章附则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问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办公用房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其中,档次较高的、设备较齐全的为高标准写字楼,条件一般的为普通办公用房。
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上述机关派出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的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指由财政性资金出资形成或其他渠道出资形成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四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并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大中修专项维修、统一物业管理的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五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行使办公用房的产权人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人的职能,统一申报办理并持有党政机关房屋和土地的《房地产权证》,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数据库。
党政机关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在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名下;权属已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应按规定转移登记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2014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印发通知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该《建设标准》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2014年版标准”)首次明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规定对比1999年版标准,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没有变化,但各级基层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面积普遍增加。
同时,服务用房面积有所减少,中央机关、省直机关服务用房人均范围从16到19平方米,下调到7到9平方米。
2014年版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功能以及管理和监督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1999年国家计委颁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新标准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政策问答.docx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政策问答一、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由哪几部分组成?功能分类怎么分?答:依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2014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功能分类如下:二、问: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整改优先考虑的方案是什么?答:按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件)规定,超标办公室的整改,一般实行调换或合用的方式解决。
因此整改方案应优先考虑调整至其它符合规定的办公室,或与其他工作人员合用办公室。
确无符合规定的办公室可以调整的,或无法与其他工作人员合用办公室的,才能考虑采纳工程隔断的方式,且采纳工程隔断应以满意运用功能为主,充分利用现有空间,严禁豪华装修或不合理整改造成空间奢侈。
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限制,采纳工程整改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待下次办公房修理改造时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一并整改。
三、问:领导干部办公室原为大房间,现将内部分隔成会议区、接待区、休息区等,并按标准面积单独设置办公室,可否?答:在的确没有可调换或无法合用办公室状况下,可实行分隔。
依据中心督查组来我省检查时的状况和相关通报的精神,若分隔出的区域仍为领导干部专属空间,这种整改属于“假整改”,不行行。
分隔出的区域不再是领导干部个人专属空间,而是支配其它工作人员按标准面积运用或作为单位公用的,这种整改是基本可行的。
但是要留意的是,隔出来作为公用的房间若属服务用房,单位的服务用房标准是省级7~9nτ7人,市级6~81112∕人,要考虑是否存在服务用房超标或者单位总面积是否超标问题。
四、问:整改前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人办公室内设置专用会议室或会客室(接待室),整改时,仅将这些会议室或接待室隔出去,可否?答:在2014年标准后附的条文说明中,对单位会议室、会客室的配置提出了指导性看法:通常状况下,各级党政机关可设置一个容纳全体成员参与的大型会议室或报告厅,并依据人员规模设置包括党组(党委)会议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在内的若干大、中、小型会议室,可依据人员规模设置一个或两个会客室(接待室)。
党政机关干部办公室使用标准政策解答
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干部办公室使用标准政策解答一、新调配办公室应该按照什么标准配备?可以在规定的标准上上浮30%吗?答:依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第三条规定“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的要求,该标准是办公室配备的唯一标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规定职务变动后严格按照2014年标准配备,不允许标准上浮。
二、新配备的办公室属于老房子,本来就超标30%以内,可以继续使用吗?答:关于老房新配导致超标的问题,对2014年11月以后配备的办公室,原房间超标30%以内的,虽然房子是老房子,但新人使用就是职务变动,超标就违反政策。
因此必须严格按2014年标准配置使用。
三、办公室超标需要立即整改吗?超标30%以内的可以继续使用吗?答:2014年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此规定是办公用房配置的控制红线,因此,在2014年11月新标准印发后配置的办公用房超标的必须立即整改达标。
2014年11月新标准印发前任现任职务,长期使用现办公室,未调整房间、未经过工程改造、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下列人员可暂不整改:1.省级正职不超过70.2平方米(不计6平方米卫生间)。
2.省级副职不超过54.6平方米(不计6平方米卫生间)。
3.省直机关正厅级不超过31.2平方米(不计6平方米卫生间)。
4.省直机关副处级不超过15.6平方米。
对于可暂不整改的办公室,国管局建议与其他应整改房间同步整改,一次性改造到位,避免问题遗留。
四、办公室已经整改过一次了,但是整改后超标30%以内,这种情况还需要再整改吗?答:依据2014年标准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文件,超标办公室一般采取调换或合用的方式解决,必须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个别办公室,整改后必须符合2014年标准,仍然超标违反政策。
办公室面积标准
人防设施: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
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
计算公式:S=[A+B+(A+B)*9%]/k+c式中:S-总建筑面积;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B-方物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是用面积系于等于100人取8,大于等于200人取6,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x为编制定员。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计算公式:(办公室使用面积+服务用房使用面积)*9%
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各类用房
各级机关
适用对象
2014年标准使用面积
(平方米/人)
办公室(使用面积)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人员办公室)
市级机关
市级正职
42
市级副职
30
正局(处)级
24
副局(处)级
18
局(处)级以下
9
县级机关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食堂:编制定员小于等于100人,为3.7平米/人;编制定员大于100人的,超出人员为2.6平米/人。
停车库: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米/辆,超出200各车位部分为38平米/辆;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米/辆;电动车、摩托车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平米/辆。
政府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修标准.doc
篇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通知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附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三章选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装修标准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附则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doc
篇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24日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二〇一四年十一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建筑装修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智能化系统第八章附则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次前言 (I)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总则 (2)4 建设范围与功能分类 (2)5面积标准 (3)6布局与建设用地规定 (6)7 建筑标准 (6)8 建筑装修与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7)9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规定 (8)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0)前言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达明、余文奇、郑外生、罗海华、庞邦凯。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用房建设标准1范围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管理办法》(Q/CSG215015-201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总部相关人员和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Q/CSG221001-20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规定》(Q/CSG213002-2014)3总则3.1公司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简约实用、注重质量,本着勤俭办企的原则,逐步实现标准化,体现电网企业的特点。
3.2公司办公用房建设严禁有以下行为:(1)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
(2)严禁超投资建设办公用房。
(3)严禁超规模建设办公用房。
(4)严禁超面积标准建设办公用房。
(5)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假山、喷泉。
2016年党政机关发布办公用房标准
2016年党政机关发布办公用房标准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2014年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年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年11月27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装修设计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使用面积)。
据介绍,这一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室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申伯装饰设计师建议党政机关办公室装修设计,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
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
建筑标准方面,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方面,提出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相关链接申伯装饰设计新闻:正部级办公室设计面积每人不超过54平米篇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发布:正部级禁超54平米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规定正部长级别的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科级以下干部不能超过9平方米。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及功能分类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功能分类表
二、“三定”方案核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
注: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
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
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
其他以此类推。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平方米的卫生间。
各单位“三定”方案核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按本单位编制文件规定的人数及职级按上表计算累加后得出。
例:地州市某单位编制人,市级正职人,市级副职人,正处级人,副处级人,处级以下人。
办公室使用面积=×+×+×+×+×平方米。
县级办公室使用面积参照县级机关标准,计算方法同上。
三、“三定”方案核定的服务用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二0一四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建筑装修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智能化系统第八章附则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问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公布
就 造成各 个 部 门对于 单位 的 内部监 督重 视不 够 , 认 识 不足, 起 不 到 监 督 的 实 际效 果 , 所 谓 的内部监督 体系也
严 格按 制 度 规 定 , 在平 时 的工程 建 设 中 , 加 强 的学 习 , 同时还要 学 习《 合 同法 》 、 《 招标 投标 法 》 、 《 政 职 守 ,
发 现 问题 , 及 时 指 府 采购法 》 等 相关法 律制度 ,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依 法 办 事 的 相 互 之 间 的 沟 通 交 流 和 监 督 检 查 , 使 工 程 建 设 形 成 良性 的 发 展 氛 围 。 其 次 , 要 求 财 能力 。 作为 建设 单位 , 要 结合 工程 实 际 , 做 好 对 财 务 人 正 ,
加 强水 利基 建财 会 人员 队伍 建设 , 提 高 自身 综 合 资 金 安 全 和 效 益 。
4 . 健 全监督体 系 , 加大 内部监督 的范 围和力 度
构 建 健 全 的 内 部 监 督 体 系 尤 其 是 财 务 内 部 监
首先 要 求 水利 建 设单 位 各 个部 门各 司 其责 , 恪 尽 利 基 本建设 资金管 理 办法 》 等 相 关 基 本 建 设 会 计 制 度 督 ,
4 . 建设单位内部监督体系不健全
竣 工验 收 、 项 目决 算 等 , 财 务 部 门都 要 主 动 积 极 参 与
这种 参 与不 是 简 单 的走走 过 场 , 而 是要 加 强对 构 建 内部 监督 体 系 , 目的 是 加 强 各 个 部 门 之 间 的 其 中 , 熟 悉 工程 建 设 中 的具体 环 节 , 相互协 调 和监督 , 保 证 工 程 资 金 安 全 和 工 程 建 设 顺 利 工 程 项 目情 况 的 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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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
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
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容积率不应小于表 5 的
规定,并应满足所在地城乡规划与建设的相关控制要求。
中央机关
类别
的规定时,不宜单独建设。
表 6 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类别
建筑面积(平方米)
中央机关
6000
省级机关
6000
市级机关
4000
县级机关
2000
乡级机关
——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低于 表 7 的规定:
表 7 标准层建筑面积
分类
建筑面积(平方米)
四层及以下办公用房
600
五层及以上多层办公用房
1000
高层办公用房
1200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
门厅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 8 的规定:
表 8 入口门厅的使用面积指标
类别
使用面积(平方米)
中央机关
300
省级机关
300
市级机关
240
县级机关
120
乡级机关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 则上不得超过县级机关。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部级正职
54
部级副职
42
正司(局)级
24
中央机关
副司(局)级
18
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省级正职
54
省级副职
42
正厅(局)级
30
省级机关 副厅(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5
市级正职
42
市级副职
30
市级机关 正局(处)级
24
副局(处)级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A+B+(A+B) ×9%]/K+C 式中: 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 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 安全保卫的地点。
附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五章 建筑装修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 第八章 附则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
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
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
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6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 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 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
适用对象见表1。
类别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适用对象
中央部(委)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 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 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 30
%,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植被
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 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9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基本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表 6
7
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 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 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 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市中的布局宜相对集中。联 合建设时,其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应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应遵循功能组 织合理、建筑组合紧凑、服务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组织和利
8
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包括:建筑主体及其附
属建筑用地、道路及停车用地、绿化用地等。
18
局(处)级以下
9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县级机关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
9
乡级正职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
乡级机关 乡级副职
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
乡级以下
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注: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
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
1、 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 2.5~2.7 米;
2、无集中空调设施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 2.6~2.8 米; 3、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 2.6~2.8 米; 4、无集中空调设施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 2.8~3.0 米。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的走道净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走道长度≤40 米时,单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5 米 且不宜大于 1.8 米,双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8 米且不宜大 于 2.1 米。 2、走道长度>40 米时,单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5 米 且不宜大于 2.1 米,双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8 米且不宜大 于 2.5 米。 第三十三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设置乘客 电梯,办公用房的办公区域不应设置自动扶梯。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满足国家有关无障碍规范的 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满足功能需求,党政 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 防火、抗震、节能规范等的规定,并确保建筑在设计使用年限期间
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
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
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
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
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 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 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 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 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
3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 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 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 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 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类别
使用面积(平方 米/人)
计算方法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7~9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1100-x)/100计算确定。
市级机关
6~8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1000-x)/100计算确定。
县级机关
6~8
100人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
按照中央规定和
乡级机关 精神自行做出规
——
定,原则上不得
超过县级机关。
注:表中x为编制定员。
第十三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 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 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用房
设备用 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 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 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
卫用房、人防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