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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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1)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重点法条】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意思分解】
以上几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几项基本原则,应当重点掌握: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区别(第5条第1款与第2款):
(1)同等原则是指我国民诉法给予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同样的待遇,
既不优待,也不歧视。
(2)对等原则指外国法院对我国主体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
的限制。
司法考试的考查角度在于,让考生识别以上两原则的内容,故应对以上两个原则的含义有所
了解。
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原则(第9条)。应注意:
(1)一般情形下,调解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在离婚诉讼等少数诉讼中,调解才是必经程序;
(2)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第13条)。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包括两大类:
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为当事人确定、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等。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是否行使起诉权、上诉权、反
诉权,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撤回起诉、上诉等等。
【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
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意思分解】
掌握第15条的支持起诉制度;支持起诉应具备三个要件:
(1)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2)前提是法人、自然人损害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3)时机是受害的单位、个人不能、不敢或不便起诉。另外,《劳动法》第30条规定企业工会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即是支持起诉原则的具体体现。
掌握第16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及其调解的效力:群众性民间组织;调解无法律执
行力;调解不影响诉讼。
了解第17条对民事诉讼法作出变通、补充规定的程序(2000年律考曾考查过)。
第二章管辖
【重点法条】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民事案件规定》)第8条。
【意思分解】
关于级别管辖,司法考试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重心。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应注意:
了解《民诉意见》第1条关于“重大涉外案件”的界定。
依《民诉意见》第2条,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专
利纠纷案件、海商、海事案件(专属海事法院,级别为中级人民法院)、著作权纠纷、涉及域名的纠纷,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案件。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
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不要混淆】
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非“重大涉外案件”也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并非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都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
并非所有的著作权纠纷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4~17条。
【意思分解】
有关地域管辖的考题,在每年司法考试中都会占到3~5分,可谓是不折不扣的重点。而《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也可谓是极尽庞杂,总加起来大约有几十
个法条,且都是要求必须掌握的。
第22、2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地域管辖基本原则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以及作为这个原则例外的“被告就原告”的4种情形。而《民诉意见》第9、11条第1款又规定了“被告就原告”的2种情形。
注意各种情形下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见《民诉意见》第11~16条。
注意住所的确定问题,见《民诉意见》第4~8条及第17条,尤其是第6、7条。
以上各个条文内容都较具体,必须准确识记。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