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均田制瓦解的原因探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唐朝均田制瓦解的原因探析
【摘要】自北魏孝文帝开始实行的均田制,中经北齐、北周、隋朝和唐朝,每朝都曾颁行均田法令,继续均田。
及至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杨炎建议改行两税法后,均田制才从历史上消失。
本文就从几方面来探讨一下唐朝中期均田制瓦解的原因。
【关键词】唐朝均田制瓦解原因
中国历史上,围绕土地问题的解决,思想家们提出了大量的方案。
他们弹精竭虑,力图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社会经济结构的基础,希望维持封建社会的长治久安。
在这些方案中,有三代的井田,董仲舒的限田,王莽的王田,西晋的占田,以及北魏开始的均田。
唐中叶以后,尽管不时也出现了一些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但大都是前几种方案的轮回和重复。
在上述几种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中,井田制作为思想家头脑中的一种理想,常被津津乐道,但实际上却无法实行。
限田、王田和占田方案,影响很小,没有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起过重要作用。
唯有均田方案,不仅实实在在地从北魏到唐中叶的300多年中实施、推行过,而且影响着均田制产生以后的封建社会。
农民起义曾数次以“均田”作号召,近代洪秀全、孙中山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中,也曾从古代均田思想中汲取营养。
均田制创始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中经北齐、北周、隋朝和唐朝,每朝都曾颁行均田法令,继续均田。
及至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杨炎建议改行两税法后,均田制才从历史上消失。
为什么均田制会在唐朝破坏而成为历史上的陈迹呢?
均田制发展到唐代已达300余年,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暴露了严重的缺点,逐渐遭到了破坏,终至于瓦解。
唐代均田制瓦解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下列几方面::
均田制破坏的原因,首先应从均田制产生的历史条件来分析。
建立北魏的鲜卑拓跋部开始进入中原时,正处于氏族公社解体,过渡到“分土定居”的农业社会时期,土地私有制尚未发展。
而中原汉人的封建宗法关系和古代公社的残余,显然存在。
拓跋氏为了将更多的劳动人手束缚在土地上以榨取租课,将计口授田、京畿课田发展为均田制,所以均田制不得不带有公社特征。
不过,某些公社特征
在实行过程中逐步消失了。
封建经济进一步发展,封建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时,就必然会反过来否定这种定期还受的均田制。
其次,人口增殖太快,土地不敷分配。
唐初实施均田制时,正值战乱之后,人口锐减,荒闲土地较多,故有条件实行计口授田的均田法。
但是,随着唐代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安定,人口迅速增加,荒闲土地逐渐减少,无法再按照均田法令中的要求来计口授田。
唐高宗永徽三年(652年)全国户数是380万户,而到天宝十三年(754年) 时,便增至900多万户。
按照均田法令法定的授田额计算,全国应授田总数达到1430万顷。
而这一数字远远超过了当时全国已有的耕地总面积,结果是不论宽乡狭乡,普遍发生授田不足额的现象。
据开元十八年裴耀卿上疏说,有剩田的只有三四十州,只占全国州郡总数的八、九分之一。
唐玄宗在开元二十九年(741年) 三月救文中也称:“京畿地狭,民户殷繁计口给田,尚犹不足”。
在这种情形下,均田令中规定的授田额已经失去了原来的意义,有名无实了,只能代表农民可获得耕地的最高限额,很少有人能真正按照均田令的规定,分到足够的土地。
可见,均田制的实行已产生了严重困难。
第三,均田制遭破坏的技术方面的原因是土地的被零星分割。
均田制实行的300余年间,由于不断地授田还田,土地被人为地分割成零星小块,每家分得的土地分散在多处,耕作者终日奔走于距离颇远的田块与田块之间,造成人力的重大浪费。
北魏的均田令中规定,授田的配置要“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
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
为了便利农业经营,应尽可能毗连授田,这一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但由于一代一代的还田受田,这一原则很难坚持。
假设北魏第一代的受田农民所得的是大片毗连的土地,后来户甲死牛一条,退田三十亩,户乙死丁女一名,退田二十亩。
而同时户丙增男丁一名,应受田四十亩,这样,户丙所得的是不毗连的两块地,政府尚有十亩地的剩余将来又授予另一家添丁之户。
久而久之,土地便被零碎地分割了。
第四,均田制破坏的主要原因是私有土地的扩大。
均田制是包括必须受还的土地国有和不必受还的土地私有两种成分的双轨体制,基本精神是土地国有。
因为在均田制下,农民和其他阶层要从封建国家那里请田或受田,这最明白不过地说明土地所有权掌握在封建国家手中。
马克思曾对什么是土地所有权做过最正确最明白的说明:“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
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在唐中叶以前均田制未曾瓦解的中国封建社会中,确实只有封建国家或帝王才能将土地当作自己个人意志的专有领域去支配它。
但是,自北魏均田制实行以来,存在不须受还的永业田,还有额外的“赐田”等,皆成了私有土地。
按北魏均田法规定,桑田也被定为世业,可以传诸子孙。
后来历代沿袭这一规定。
到唐代时,桑田和露田也不再区分了,口分田改称为永业田,成为世代保有的私有土地。
根据仁井田堑引大谷文书中数字较完整的31户田籍计算,永业田占已受田总数的52%。
这表明耕地半数以上已成为私有。
交还给政府的土地愈来愈少,政府应授予的土地愈来愈多,土地日益不敷分配,继续实行以公有土地为基础的均田制的客观条件已不存在。
故宋人刘恕云:“魏、齐、周、隋,兵革不息,农民少而旷土多,故均田之制存,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众,官无闲田,不复给授,故田制为空文”。
随着私有土地的扩大,到唐代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也可以买卖。
如家贫无以为葬者,或流徙去乡者得卖其永业田;由狭乡迁宽乡者甚至可以出售其口分田;官人永业田、勋田、赐田,更无禁卖之令。
土地合法买卖的交易大为增加,“农民卖舍贴田,以供王役”。
尽管土地买卖要经过政府批准,“凡买卖,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
若无文牒,辄买卖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但土地的非法买卖同合法买卖一样与日俱增造成兼并之风日盛均田之制败坏。
天宝十一年,政府下诏重申前令,力图做最后一次努力,挽救均田制。
诏云: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咨行吞并,莫惧章程……爰及口分永业,违法买卖,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
……自今以后,更不得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
但这种努力已无法挽回均田制瓦解的大势。
最后,农户的逃亡,人口的播迁,也是导致均田制瓦解的一项重要因素。
均田制需要详尽的地籍与户籍,记录每户耕地的还授。
但是,唐中叶以后,战争频繁,动乱剧烈,所有现行的制度都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大量的地方政府保存的地籍与户籍在安史之乱的战祸中丧失,豪强乘机侵吞土地,“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
到了唐德宗时,均田制已彻底瓦解,于是政府采用宰相杨炎建议,废租庸调法而行两税法,在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
从此以后,土地私有制的主导地位便确立无疑了。
均田制瓦解的原因固然是复杂多元的但归根结蒂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
经济的变化造成的,特别是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极大地腐蚀和摧毁了旧的封建经济结构筑起的堤坝,最终导致均田制的瓦解,从而使得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从此开始产生出了一些崭新的因素。
随着均田制的瓦解,均田思想也趋向幻灭。
正如恩格斯说的,“一切和任何事物中都有着不可避免的灭亡的印迹”。
均田思想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均田制的实行,以及大量的小私有农民要求维持土地小私有制的意识观念的存在。
均田制的破坏封建地主经济的向前发展,为贵富豪右增殖私产、兼并土地开了方便之门,小私有土地占有者纷纷破产,地主土地占有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取得了支配地位,特别是庶族地主代替了世族大地主的支配地位,使地主阶级内部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与此相应,地主阶级的剥削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实物地租逐步向货币地租发展,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减轻,以契约为特征的租佃关系,在唐代农业生产中普遍流行。
尽管在租佃关系下,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依然存在,但与旧的土地关系相比较,农民的独立性更大了,租佃农民在一种较为宽松的土地经济关系中生存。
地主土地占有制的发展以及租佃剥削方式的流行,表明土地小私有制已退居次要地位,变得不那么重要,于是,均田思想也就逐渐失去了赖以存在的会基础,开始幻灭,而代之以一种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思想——租佃思想。
参考文献:
1、韩国磐:《北朝隋唐均田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2、武建国:《均田制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3、杨际平:《均田制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4、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